根据《莱茵帝国宪法新规》条例,被列入限制船只入境需要得到批准,以下为原文:
》》第四章 他国主力舰以及执法船只规定
§1.所有不属于莱茵兰执法局的战列舰,航母和巡洋舰级船只都被禁止进入莱茵帝国境内, 除非它们得到莱茵帝国官方执法局最高司令部的许可,或列在下面的例外情况中。
§1.1.莱茵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被允许使用"Bustard"民用轻型航母。
§1.2. "Corvo "民用深空探测器不被视为主力舰。
§2.违反 §1.的巡洋舰级船舶,最高可处以15.000.000 SC的罚款,对于航母级和战列舰级 船舶,可处以最高30.000.000 SC的罚款,并应以最短的方式护送出莱茵帝国境内。不 遵守规定的船只可以被摧毁。
§3.任何不属于执法局的船只都可能被命令离开行星轨道。
§4.所有他国警察、军事和情报机构的任何等级的船只都被禁止进入莱茵帝国境内,除非获 得莱茵兰官方执法局最高司令部的许可。
申请表格及注意事项:
§1. 任何船长如果想申请表被批准,都必须如实回答以下几点:
船只名称:
船只类型:
船长名字:
船只隶属关系:
进入莱茵帝国境内的意图:
船只搭载的货物(如果有的话):
船只装载的武器(类型和数量):
§1.1任何与所提供信息的不符的行为都将受到制裁,直至船舶被毁。任何军备变化(搭载武器)必须事先声明并得到莱茵兰帝国的批准。
§2. 在莱茵兰帝国下的任何军队或警察都有权随时在莱茵兰空间对船只进行检查。每艘船都必须关闭引擎,等到船长获得许可才能继续。
§3. 违反莱茵法律可能导致暂停或撤销入境许可。
§3.1. 如果船舶被列入犯罪名单里,那么他的的入境许将被撤销,则该登记处所列的登记将被暂停,直到船长根据莱茵兰帝国的命令支付所有罚款。
§3.2. 如果莱茵帝国对该船只发出"即见即毁"的判决,所列登记将被宣布为无效并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