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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势横行尽敢把二年前批文更改(承包期)造成民营“巨债之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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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势横行尽敢把二年前批文更改(承包期)造成民营“巨债之患”
请求高院再审
再审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高秀先工程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43898958A。
法定代表人:高秀先,(女性),职务:总经理。电话:15389898133、13327069356。
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新园路,电话:0477-5180232。
法定代表人:杨华,职务:局长。
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巴音孟克纳汇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塔拉壕镇添漫梁村乌拉素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80023694C,电话:0477-8189016。
法定代表人:祁磊,职务:经理。
第三人: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河落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河落图村,联系电话:15049580517。
法定代表人:祁利平,职务:村委会主任。
第三人: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河落图村江木图社,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傲城珑园2号楼1单元901室。
负责人:郝占飞,电话15847078440。
一,让高层仁士感受“司法素质”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行政处罚与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的(2021)内0603行初126号行政判决书,和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的(2021)内06行终149号行政判决书。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和第(四)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特此,请求再审!让司法给民一个:公平的尊严。
再审请求:
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的(2021)内06行终149号行政判决书;
2、撤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的(2021)内0603行初126号行政判决第二项判决内容;
3、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的达自然资行罚字【20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二项处罚内容。
4、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再审申请人地面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行为。
5、赔偿再审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强拆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暂预定2980万元! 具体数额待评估再确定)!
6、提审本案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
二,看看地方乱象行政审批行为啥用心
1、达自然资行罚字【20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严重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该处罚决定是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下作出的,应当予以撤销。《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 再审申请人,在申请使用涉及土地承包时,已经按照政策要求,向相关部门,包括被申请人提交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转让协议》、《复垦方案》等一系列关于权利来源的证明材料;以及,建设项目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建设项目备案等,也得到了被申请人及规划部门、发改部门、环保部门、镇政府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从规划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意见书、发改部门的建设项目备案通知、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原初《土地承包合同》、《土地转让协议》和《复垦方案》等材料。
可以看出:涉案建设项目总投资为2980万元,建设期限为2011-2012年,土地承包期限为50年。(有凭据说明着)。在此,被申请人-杨华,是知真情的!并且是认可事实的。
(三),让思维联想深的人分析一下如果此案土地,真的如(被申请人)所说的“临时用地~期限只有2年”话!那么,再审申请人~高秀先,咋能敢投入巨资进行项目施工! 而且,刚就开拓施工~两年多时间,却无完成场面地设施作用。
而鄂尔多斯市的达拉特旗的国土资源局操作下,尽敢几次改动文件!敢把我们2009年承包的土地合同~50年期限!被地方一些掌权人篡改为:"临时用地!期限为2年”!并且,几次传送与我!想收回原件。这种改动文件,却是为了转诈一个煤炭企业!几次改动~下文与我们!请问达旗国土资源局:“类似50年期限的承包土地合同”不仅仅是我一家!为啥不改动他们呢? 为什么最初审批说成是:合理合法承包土地合同呢?明显的送达-传文不符合常理。
因此,(再审申请人)面向社会众人谈此冤枉之事!被听群众中有人说岀:“当今30年的"权势用人,造成机构人员~素质低迷! 一切贪财者,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造就后患的人较多!凡事在事业上~只顾一面!不顾另一面祸害!各地区胡作非为官员! 造成无辜的民间伤害案!引起多少民众上訪~申告冤假错案”。
为了查清此案,请求高级仁士查看:当年办理手续与原本签约~《土地承包合同书》!便知明天下常规、天理。
综合所述: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另外,地方上有权势人:尽能不按承包人先后!!!对于地方机构改动文件,迫使我们民营!是一件严重违法程序的做法。请示高层领导一 件一件的验证材料真情。
该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内容是:“责令:立即归还期满临时用地”。
第二项内容为限定“7日内自行拆除。28847.3平方米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从处罚内容看:两项处罚决定同时出现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违反了一事一罚原则! 也属于不合法的违背程序~乱作为。
从地方机构操作层面看:也不具有行政性!因两项处罚决定的调查:取证程序、告知程序、作出程序、催告程序、当事人的救济途径、申请执行程序等,均存在着不同处罚的名称~决定!
第一项处罚内容,实质上就是要求”交出土地”之意!应当由被申请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项处罚内容,就是说成所谓:“对违章建筑的处理”!理应先由规划部门作出违法建筑认定。
对于认定结论!应当让当事人“有陈述与申辩异议权利”。还可以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限。然后才能由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对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又不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权的!再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才合机关管理运作程序。
经过催告后仍不拆除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申请人民法院去强制执行。而权力垄断者,无权作出第二项处罚决定!也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外,被申请人作为处罚决定证据的《询问笔录》。只在,诉讼期间,在申请人被蒙骗的情况下补充的!并非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无有的证据,纯属于程序违法。
三是,适用法律错误。该处罚决定作出的事实:涉案土地,是否属于临时用地? 在不论清问题前,就垄断搞~处罚决定!有合法性的前提吗?
该处罚决定是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下作出的。而且事实认定错误!“即涉案土地,并非临时用地”! 事实已经通过: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的(2021)内0603行初126号行政判决书予以确认。此种情况下,被申请人称再审申请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从而依《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该处罚决定,明显属于适用法律的~错误。
2、一、二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一是,被申请人强制拆除再审申请人~承包土地上,附着物的理由:是认为再审申请人,使用 的土地属于临时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真正的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且,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故作出处罚决定。
对于再审申请人限期拆除地上附着物并履行复垦义务。在2020年11月4日即处罚决定作出之后,给被申请人又发布通知!要求限期搬离!并称,再审申请人地上附着物,属于违法建筑!如此作为~前后不一的自相矛盾着!导致着本案事实说不清!强拆行为又证据不足!这样胡乱作为,给社会造成什么!
要知道,如果认为是违章建筑,需要经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认定。并履行法定程序予以拆除,如果认为是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被申请人可依法履行责令拆除程序。这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由不同的行政主体主管,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及法定程序。
对此,一、二审法院没有依法查清事实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作出的一审判决第二项判项和二审判决应当撤销。二是,被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的程序违法!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作出准许执行裁定同样违法!并且,也不能据此认为强拆行为是合法的。处罚决定作出时间为2020年10月10日,告知再审申请人的救济途径分别为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问题是:再审申请人并非专业法律人士,对救济途径及权利行使期限,没有清晰的认知;何况,被申请人将本该分别作出的行政行为,合并到一个处罚决定之中!再审申请人根本无法行使救济权利。另有,再审申请人虽然没有在十五日内起诉,并不代表不会在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相关法律也没有规定,对于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只能在十五日内起诉!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在六十日行政复议期限,届满或者六个月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届满后,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2020年10月10日向再审申请人送达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被申请人最早可以在2020年12月1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0日就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以认定被申请人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三是,在被申请人违法申请强制执行情况下,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作出:(2020)内0621行审38号行政裁定书准许,执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是违法的。首先,受理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尚处于申请行政复议期限,或者提起行政起诉期限内,属于未生效的行政行为!应当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其次,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并未听取再审申请人的意见!当然也未提供相关材料。再次,在2020年11月10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为了弥补强制执行申请材料缺陷,于2020年11月16日为被申请人提供法院办公场所,指导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从实施询问笔录场所,就表明岀:地方机关人~没履行“询问笔录”属于违背了司法程序!及公正立场的进行。最后,作为人民法院,对于申请强制拆除28847.3平方米的建筑物。因其涉及再审申请人重大财产利益!应本着严格审查谨慎处理的原则,审慎作出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可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从受理到作出裁定,仅仅用了6天时间!工作效率堪称神速!令人匪夷所思。在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并未实行听证!却在裁定书中称经听证查明,严重违背事实”。
四是,在本案一审和二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提交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用地承诺书》、《土地复耕保证书》系属于(被申请人)发送给我们的伪造证据!这类提前(弄虚作假)!请求高层仁人志士给予鉴定。但是,两审法院均未准许鉴定!所以,该案作弊事实~法官回答“无法查清”。
五是,一审中,再审申请人提交的第六组证据,即经被申请人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土地复垦方案以达拉特旗自然资源局存档的土地方案为准”。但被申请人没有向法庭提供其存档中~土地复垦方案。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临时用地必须要有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临时用地的347号《批复》中,也明确要求再审申请人按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据此,再审申请人认为:在被申请人拒不提供其存档的-土地复垦方案情况下,应当根据再审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复垦方案,认定关于土地复垦的相关事实,即开始复垦的时间为2048年。但一审法院以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为由!不予采信~是错误的,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六是,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作出三次罚款的行政处罚~相关事实没有查清。自从再审申请人项目建设实施以来,被申请人以违法用地为由!对再审申请人进行了三次罚款!罚款总金额50多万元!诉讼中再审申请人向法庭提交了罚款收据。但一、二审法院,并未对此予以查明!查明该事实的意义在于~能够明确被申请人三次,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依据、事实理由。再审申请人是否存在违法事实、被申请人是否存在以罚代管行为?是否可以视为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的建设行为的一种默许!与认可等问题。七是,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案外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嘉亿工贸有限公司提交,被申请人经被申请人批准,并保存于被申请人处的《临时用地承诺书》和《土地复垦保证书》。一审法院认为与本案无关!不予审查!这是教育整顿后的司法做法吗!同时,因该两份证据原件均保存在(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又拒绝提供!用地期限为50年。而非2年的事实,没有给查清~验明,就裁定。
3、被(机构申请人)涉嫌非法批准使用土地事,据再审申请人说明:晚于~两年建设后,与再审申请人相距不远的,另一处企业建筑并未给拆除!,原因是:其土地不属于本案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巴音孟克纳汇煤炭有限公司采矿用地范围内。结合看:2020年鄂尔多斯市巴音孟克纳汇煤炭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举报再审申请人~非法占地涉嫌犯罪一事!以及再审申请人提交的,鄂尔多斯市巴音孟克纳汇煤炭有限公司发布的《限期搬迁公告》等事实!再审申请人认为自己经(被申请人)批准使用的土地,应该位于~鄂尔多斯市巴音孟克纳汇煤炭有限公司采矿用地范围内。对此,机构里的被申请人早在2010年,批准用地时就是知道的。此种情况下,被政府申请人批准:再审申请人使用涉案土地属于非法批准使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本案中如果存在非法批准使用土地行为!被申请人应当依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主体违法、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等违法情形!在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被撤销情况下,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即失去事实依据!从而也不再适用相关法律!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一、二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而且被申请人存在提供虚假证据情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于被申请人强拆行为~违法且给再审申请人,造成了巨额财产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再审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高秀先
2022年 3月9 日
附:1、再审申请书6份;
2、证据目录及证据6份;
3、行政起诉状6份;
4、(2021)内0603行初126号行政判决书6份;
5、行政上诉状6份;
6、(2021)内06行终149号行政判决书6份;
7、授权委托书1份;
8、律师执业证复印件1份。


IP属地:内蒙古1楼2022-04-06 11:48回复
    09年10月高秀先与地方单位,签订了〔承包土地(50年)合同书〕,並经过地方上审批手续合法! 我才开始施工。 布置厂地施工近二年间,达旗自然资源局,另出台文件:〔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用地承诺书〕还有〔土地复耕保证书〕! 而且送达文件下面,“有我签名"!!奇怪!但送达的


    IP属地:内蒙古来自手机贴吧16楼2022-12-21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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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06 10: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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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观分析看待质疑事理:“有谁花上50年承包土地款!近二年期间,达旗国土资源局改为临时用地,並且续有-承包人的签名呢”!


      IP属地:内蒙古来自Android客户端17楼2025-04-04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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