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一位刘姓出借人起诉玖富普惠平台被判败诉的案例,在广大难友中炸开了锅。大家都不明白,出借人通过网贷平台借出的资金无法追回,起诉平台归还欠款为什么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据裁判文书网上显示,案例是这样判的:
无独有偶,近期也有类似的案例,都是出借人起诉玖富后被法院驳回的判例:四川出借人熊先生起诉平台“欺诈”,却被法庭一审驳回,原因为“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不能证明与原告可能发生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广东佛山出借人余女士等人以“合同纠纷”起诉玖富也被一审驳回,因为“原告不能证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山东济南的两名出借人黄某、王某的诉讼请求为”侵权纠纷“,同样因“主张玖富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最终被法院驳回。
这些判决与上文出借人刘某某起诉玖富普惠被判败诉如出一辙,都是由于法院认定平台信息中介属性不承担还款责任。
因网贷官司的特殊性,法院做出这样的判决其实是有最高院的相关文件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网络借贷平台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既然法院判信息中介无还款义务,那么出借人起诉玖富自然会被驳回。所以,“冤有头,债有主”,出借人事先厘清债权债务关系,找准真正的借款人,将其作为网贷官司的被告,才能在法律上站得住脚,才会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从而胜诉。
据裁判文书网上显示,案例是这样判的:
无独有偶,近期也有类似的案例,都是出借人起诉玖富后被法院驳回的判例:四川出借人熊先生起诉平台“欺诈”,却被法庭一审驳回,原因为“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不能证明与原告可能发生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广东佛山出借人余女士等人以“合同纠纷”起诉玖富也被一审驳回,因为“原告不能证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山东济南的两名出借人黄某、王某的诉讼请求为”侵权纠纷“,同样因“主张玖富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最终被法院驳回。
这些判决与上文出借人刘某某起诉玖富普惠被判败诉如出一辙,都是由于法院认定平台信息中介属性不承担还款责任。
因网贷官司的特殊性,法院做出这样的判决其实是有最高院的相关文件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网络借贷平台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既然法院判信息中介无还款义务,那么出借人起诉玖富自然会被驳回。所以,“冤有头,债有主”,出借人事先厘清债权债务关系,找准真正的借款人,将其作为网贷官司的被告,才能在法律上站得住脚,才会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从而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