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非法持有、私藏枪丶支、弹丶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是指违反枪丶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丶支、弹丶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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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丶支、弹丶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丶支、弹丶药。199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丶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丶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枪丶支、弹丶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还是拾来的,或者是自己曾经合法配带、以后应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都属于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枪丶支、弹丶药的行为。但是,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枪丶支、弹丶药是自己非法制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的,应以非法制造、买卖丶枪丶支、弹丶药罪或者盗窃、抢夺枪丶支、弹丶药罪论处,不再另定私藏枪丶支、弹丶药罪。所谓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枪丶支、弹丶药已被发觉,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发觉,但其明知应当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即具备持有、私藏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
(二)主体要件
本罪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区分罪与非罪时,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要把非法持有枪丶支、弹丶药罪与未携带持枪证件而携带依法配备、配置枪丶支、弹丶药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显然也违反了枪丶支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丶支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对未携带持枪证件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扣留其枪丶支、弹丶药,而不能认定为本罪。
(2)要把本罪与在禁止携带枪丶支、弹丶药的区域、场所携带依法配备、配置的枪丶支、弹丶药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丶支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应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弹丶药罪与私藏枪丶支、弹丶药罪的界限
其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拥有、携带、佩带或者以其他方式公然拥有、持有枪丶支、弹丶药的行为;后者表现为私自藏匿枪丶支、弹丶药的行为。前者行为是公开的方式,后者行为则是秘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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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私藏枪丶支、弹丶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是指违反枪丶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丶支、弹丶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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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丶支、弹丶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丶支、弹丶药。199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丶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丶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枪丶支、弹丶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还是拾来的,或者是自己曾经合法配带、以后应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都属于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枪丶支、弹丶药的行为。但是,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枪丶支、弹丶药是自己非法制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的,应以非法制造、买卖丶枪丶支、弹丶药罪或者盗窃、抢夺枪丶支、弹丶药罪论处,不再另定私藏枪丶支、弹丶药罪。所谓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枪丶支、弹丶药已被发觉,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发觉,但其明知应当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即具备持有、私藏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
(二)主体要件
本罪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区分罪与非罪时,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要把非法持有枪丶支、弹丶药罪与未携带持枪证件而携带依法配备、配置枪丶支、弹丶药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显然也违反了枪丶支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丶支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对未携带持枪证件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扣留其枪丶支、弹丶药,而不能认定为本罪。
(2)要把本罪与在禁止携带枪丶支、弹丶药的区域、场所携带依法配备、配置的枪丶支、弹丶药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丶支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应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弹丶药罪与私藏枪丶支、弹丶药罪的界限
其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拥有、携带、佩带或者以其他方式公然拥有、持有枪丶支、弹丶药的行为;后者表现为私自藏匿枪丶支、弹丶药的行为。前者行为是公开的方式,后者行为则是秘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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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