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役,古法也……熙宁四年,始议使民出钱,官为雇奕,谓之免役钱。六年,又行保甲法,置保正副,大小保长察盗。七年,轮保丁充甲头催税,罢募户长,壮丁。八年,罢耆长,令保正保长管干,别立庸直雇承帖人隶其下。元丰八年,有言耆壮之役则归于保甲之正长,户长之役则归于催税甲头。是使民出钱免役而复执役也。绍圣元年,复雇役法。二年,以大保长催税,罢差甲头,以旧耆长支保正,户长钱支保长,壮丁钱支承帖人。靖国元年拘收大保长雇钱。绍兴二年拘收耆户长雇钱,十二年拘收壮丁雇钱。盖自保正长承帖人雇钱并起发而充役如故,民力于是困矣。此其大略也。”---《皇朝类编大事记》
《两宋财政史》上说这是行免役法征收免役钱后宋廷逐渐恢复乡村职役义务,而将原来的雇募这部分职役执行者的钱调拨他用。使得免役法事实上成为朝廷增加赋入的一个手段。-P221
孙教授的《中国赋税史》对免役法评价颇高:“免役法实质上是对封建徭役的否定,从此以后封建政权已基本上不倾向于采用经常、普遍的徭役制度对人们实行封建榨取。免役法在抑制兼并,去困弊、促农事、益国用。缓和中央和中小地主之间的矛盾等方便都起了积极作用。”--235
《中国历代财政改革研究》对于免役法也是大有赞颂,称其符合人类历史发展方向,农民有更多的时间从事农业生产,是有利于农业经济发展的。
漆侠先生《宋代经济史》对于免役法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他认为,免役法给中下层地主和上层农民,即一等户中一大部分,二等户和三等户中的一部分居民带来的好处最多。
如同苏辙所言:“熙宁雇役之法,三等人户并出役钱,上户以家产高强,出钱无艺;下户昔不充役,亦遣出钱,故此二等人户不免咨怨。至于中等,昔既已自差役,今又出钱不多,雇法之行,最为其便。及元祐罢行雇法,上下二等欣跃可知,唯是中等则反为害……赋役所出,多在中等,如此安得民间不以今法为害而熙宁为利乎?”--《栾城集》卷43
漆侠先生也是站在支持免役法的一方面进行叙述的,他认为:“围绕免役法的斗争,实质上就是反对派为了维护少数豪强兼并和品官形势之家的利益,对免疫法加以恶毒攻击和破坏。”--《宋代经济史》P476
感觉双方说的都有道理。那么这个免役法究竟算是利还是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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