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购房竟引来15份执行裁定书真是岂有此理!
湖南湘潭县法院和湘潭市中院的奇葩司法行为


说来难以自信,我合法购房(有16项合法证照及相关合法手续为证,如图),竟然引来比窦娥还冤的网上追逃和湘潭县法院、湘潭市中院共计15份执行裁定书(如图)!尽管大江南北的冤假错案难以计数,但奇葩、荒唐到我这个案子地步的,恐怕全国找不到第二例!
我叫夏跃文,是湖南工程学院的一名学生辅导老师。2006年6月28日,我与湘潭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园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地址为湘潭市河东大道地向3区号新园综合楼,总价款为536万元,首付款为50%(每月支付30万元),50%办理银行按揭贷款。2007年1月5日,我的268万元的贷款发放到新园公司。购房合同约定于2006年9月30日交房,因房屋未能如期竣工,新园公司也就未能依约交房。鉴于当时房屋建设陷于停顿,我多次与新园公司周继武、刘文辉等高管协商:由我自己将房屋内的隔墙、卫生间隔墙和水电、消防、公用大厅、专用变压器及电梯的安装等完工,其投入用购房款作抵,得到周、刘的口头承诺。我做完这些工程,新园公司直到2007年4月22日才将房屋交给我使用,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证。2007年5月,我将房屋租赁给了朱志喜开办志成宾馆至今。
2008年下半年,我听说周继武欠了很多高利贷,新园公司已到了资不抵债的地步。果然,2009年周继武将新园公司卖给了许霖,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也就由周继武变更为许霖,公司名称变更为:湘潭焜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我当时并不知情,当我知道公司已转到许霖名下时,因公司改变了办公地点,我已找不到新园公司及新园公司的人了。
2009年5月,我收到了湘潭岳塘区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新园公司起诉我没有交150万元购房款。当我向该院递交了证明我不欠购房款的证据之后,该院作出了中止诉讼的民事裁定书。
2010年7月,每天在湖南工程学院上班的我突然被无缘无故地网上追逃,7月16日被岳塘区公安分局予以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岳塘区检察院于2012年9月30日向岳塘区法院提起公诉,岳塘区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刑事裁定书,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同年11月26日,岳塘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就意味着我冤蹲了75天的大牢!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于2010年至2013年多次向湘潭市住建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我的购房情况和递交申请仲裁报告,湘潭市仲裁委受理我的仲裁申请后,于2013年9月5日作出了如下裁决:
一、申请人夏跃文从湘潭市新园公司购买的、位于湘潭市河东大道地向3区A号的新园综合楼5楼和6楼,建筑面积共计3290平方米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夏跃文。
二、被申请人湘潭焜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焜桦公司)应当为申请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提供协助和便利,并承担法律和政策规定应当由申请人缴纳的相关税费。
本案仲裁费31000元、案件处理费1000元,共计32000元,由被申请人湘潭焜桦公司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本人于2014年1月将裁决书送达至湘潭市房地产管理局,同时向湘潭市中级法院申请执行。
2014年4月14日,湘潭中院作出了执行裁定,本人根据相关政策缴纳了相关税费和维修基金等。2014年5月22日,该局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湘潭中院对湘潭仲裁委裁决书执行完毕,于2014年5月26日宣告本案予以结案。
结案,就意味本案至此已经打上了句号。然而,让我万万没想到的是,湘潭县法院于2014年5月和2016年5月;2019年11月和2022年4月共4次下达执行裁定书——冻结属于我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私有财产,而更离谱的是,该院最近竟然要求中院撤销执行局的执行裁定书,要将我的上述房产进行拍卖!
这就让人感到莫名其妙了:上述房屋经过仲裁机构裁决和湘潭中院裁定已归本人所有,其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湘潭县法院有何理由搞节外生枝的“动作”?
显然,湘潭县法院向中院申请的“执行监督”行为,极其荒唐谬妄:
第一,该房屋的物权已经于2007年6月4日在湘潭市房地产管理局预告登记和备案,直到2014年5月26日止并无其他产权纠纷。
第二,2013年9月5日,湘潭市仲裁委作出裁决书,再次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属于本人。
第三,仲裁委的裁决书只能在湘潭中院执行,本人申请的程序才符合法律规定,湘潭中院的执行裁定书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典》中的物权篇、合同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查封期间,本人多次向湘潭县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但我迟迟未得到答复。
针对湘潭县法院于2014年5月至2022年4月分4次下达裁定执行冻结我的私有财产的不当执法司法行为,我在向该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湘潭中院提交了《紧急申诉报告》,请求湘潭中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要撤销该院已经出具的旨在保护我的合法财产正确执行裁定书,而应撤销湘潭县法院于2014年5月至2022年4月分4次下达的冻结我房屋的执行裁定书,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守住公平正义,防止冤假错案!
从湘潭中院下达2份执行裁定到湘潭县法院先后4次下达执行裁定书冻结已在我名下的房产开始,本执行案便变成了一个在空中漂浮的气球:法官一边玩弄法律,一边嘴吹气球,于是一份份执行裁定书“横空出世”,简直可以开办一场执行裁定书“展会”了!谓予不信,不妨看看这15份执行裁定书的案号、裁定依据和理由及制作人(执行法官)的大名吧——
1、湘潭中院于2014年4月14日下达了(2014)谭中执字第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据是湘潭市仲裁委下达的(2013)第129号裁决书,审判长:刘涌;审判员:陈志雄 、邹湘辉。
2、湘潭中院于2014年5月26日下达了(2014)谭中执字第35-1号执行结案裁定书,裁定依据是湘潭市仲裁委下达的(2013)第129号裁决书,审判长:刘涌;审判员:陈志雄 、邹湘辉。
3、湘潭县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下达了(2010)潭执字第55-6、56-6号执行裁定书,属于无依据无理由无申请人的违法查封!审判长:丁新和 审判员:吴湘平 、赵思永。
4、湘潭县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下达了(2010)潭执字第55-9、56-9号执行裁定书,属于无依据无理由无申请人的违法查封!审判长:丁新和 ;审判员:吴湘平 、赵思永。
5、湘潭县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下达了(2010)潭执字第55-12 56-12号执行裁定书,属于无依据无理由无申请人的违法查封!审判员:吴湘平。
6、湘潭县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下达了(2020)湘0321执异85号执行裁定书,在湘潭中院的干预下 中止了查封。审判长:赵紫剑 ;人民陪审员:李娟、朱立华。
7、湘潭中院于2021年1月27日下达了(2021)湘03执监1号执行裁定书,属于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违法违规裁定! 审判长:崔昊 ;审判员:贺一农、雷阳。
8、湘潭县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下达了(2021)湘0321民初15号执行裁定书,对方当庭提出撤诉,但拖着迟迟不下裁定。审判长:陈顺球 ;人民陪审员:左阳初 赖运泉。
9、湘潭中院于2021年4月16日下达了(2014)谭中执字35-2号执行裁定书,属于违法违规将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又下裁委托湘潭县法院执行!审判长:刘涌;审判员:陈志雄、肖俊。不知何故,我至今没有收到这份裁定书。
10、湘潭县法院于2021年4月24日下达了(2010)潭执字第55-13、56-13号执行裁定书,属于我不断抗争后解除查封该院“违心”作出的裁定。审判员:谭应援。
11、湘潭县法院于2021年4月25日下达了(2021)潭0321执679之一执行裁定书,属于该院又一次违法违规作出的查封我房产的裁定书,其间李金煜审判长找我谈话多次,威胁我要把案卷移送公安,污称我构成虚假诉讼罪,同时我也提交了新园公司周继武虚假诉讼的证据,请求李金煜法官将案卷移送公安机关,但不知李金煜法官为何没有移送至公安机关。审判长:李金煜;审判员:谭应援、谭琪弋。
12、湘潭县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下达了(2021)0321执异45号执行裁定书,属于无法律依据无事实依据无法定理由的违规违法裁定。审判长:赵紫剑;人民陪审员:陈楚银、朱立华。
13、湘潭中院于2021年11月25日下达了(2021)湘03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属于程序严重违规违法的错误裁定:已经执行完毕的案子又违法立案,对待夏跃文不讲规则、不讲法律,法官按自己的主观意志随意立案,对待夏跃文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没有任何答复,陈志雄与夏跃文的谈话笔录已经明确本案裁定已经生效,同时在案卷中都找不到夏跃文的撤回申请和夏跃文与陈志雄的谈话笔录,难道中国的法律程序到了刘东妮、 冯海燕、雷阳这里就不起作用了?难道他们手中的权力大于中国的法律?审判长:刘东妮;审判员:冯海燕、雷阳。
14、湘潭中院于2022年6月14日下达了(2022)湘03执监121号执行裁定书,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和违反法律程序的枉法裁判。审判长:肖剑英;审判员:蔡涛、罗亮。
15、湘潭县法院于2022年6月22日下达了(2021)湘0321执异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和违反法律程序的枉法裁判。 审判长:赵紫剑 ;人民陪审员:陈楚银、朱立华。
湘潭市、县两级法院折腾了12年,现在的情况是将最先的由湘潭中院下达的两个合理合法合规的执行裁定书撤销了,同时裁定对于仲裁委(2013)第129号裁决书不予执行,但是房屋至今仍处于查封状态。如此一来,这处房产就不是我的了,但不是我的房产法院为什么还要查封?这是多么操蛋与荒谬的司法行为?湘潭市两级法院个别法官随心所欲的违法执行和枉法裁判,不只是羞辱了玩弄法律的当事法官,也羞辱了湘潭的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羞辱了中国法律和中国法治,更是对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莫大讽刺与轻慢亵渎!
司法行为必须公正,司法环境必须纯净,如同一个人的眼里容不得半点沙子。本案中的司法行为荒唐到登峰造极、无以复加的地步,当事法官一定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呼吁纪委监察委果断亮剑,彻查这起奇葩执行案中的司法腐败行为,清除湘潭法官队伍中的“败类”,还湘潭一个风清气正、光明灼烁的司法生态,以重塑并提升老百姓的法治信仰,凝聚民心民力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夯实中国之治的法治根基。
投诉举报人:湘潭市岳塘区盘龙新路299号16栋101号:夏跃文
2022年7月10日
我想为湘潭法院开办一场线上“展会”
近些年来,各地都在提倡“创新”。在这股“创新潮”中,湘潭市两级法院不甘落后,在处理湖南工程学院学生辅导老师夏跃文执行案的过程中,竟然神奇般地“创新”出了15份执行裁定书,难怪夏跃文说,这15份执行裁定书简直可以举办一场“展会”了!
可以断言,整个蓝色星球没有一人举办乃至见识过执行裁定书“展会”,然而,具有“创新”意识的湘潭县法院和湘潭市中级法院,从2014年开始,竟然先后下达了15份执行裁定书,可谓洋洋大观!既然一个案子多达15份执行裁定书,夏跃文一语让本博主突发奇想:可将15份执行裁定书晒在网上,为广大网友举办一场小小的执行裁定书“展会”,说不定这个全球首创、全球唯一的“展会”可申请一项吉尼斯记录呢!
然而,本博主不得不说的是,这个“展会”的展位编号,不会是“12345678910……”的数字编号,而是带有事物性质之意的编号:渎职、失责、滥权、乱法和枉法裁判、司法腐败、“依法”侵权、执法犯罪……不用说,这个“展会”,是当事法官的耻辱;是湘潭法院和湘潭司法的耻辱,也是中国法律和中国法治的耻辱!
不是说一个案子法律文书越少越好,法律文书的多与少,与案情的复杂程度有关。像某些黑恶团伙、贪污腐败团伙的犯罪,因涉案人多、作案次数多且作案手段隐蔽,法律文书自然就会多,且侦查案卷、公诉起诉状和判决书往往多达数十页甚至一两百页。问题在于,夏跃文的执行案简单得不能再简单,且他购买的房产已经过湘潭市仲裁委下达的裁决书予以确认,湘潭市中院的两份执行裁定书也已经根据仲裁委的裁决书执行到位,之后的执行裁定书,完全是“鬼打脑”的“神操作”;是由一种逆公正而动的“暗力”推动的“节外生枝”!实际上,夏跃文的案子完全是人为地将简单的事情弄复杂化,一个简单到犹如1+1=2的案子,恐怕连一个有轻度智力缺陷的人也能够作出正确的判断,怎么“人”法官会作出“猪”裁决呢?
各位看官:我说了一段有点“玄”的话,欲知湘潭两级法院是如何“创新”出15份执行裁定书的,本博主不妨晒晒当事法官“创新”的“理由”——
湘潭中院移送执行时,湘潭中院对夏跃文案已经执行完毕,且相关执行裁定正在生效,压根儿就没有再次执行的条件。然而,湘潭中院偏要将一个自已执行完毕,且正在生效的案件交由湘潭县法院重复执行。法律常识告诉我们,没有法定理由的执行,就是滥用职权的枉法执行,此其一也。
湘潭县法院明知本案属于重复执行,还违法执行本案,这叫知法犯法、执法犯法;此其二也。
被申请人申请查封申请人夏跃文房产的理由站不住脚,湘潭县法院不予审查被申请人的申请错误,明显渎职失责,此其三也。
湘潭中院已经裁定不予执行夏跃文申请执行的案件,即表明案件已经终结,任何一家法院都不能再启动执行,但湘潭县法院又明知故犯地予以执行查封,明显在亵渎和玩弄法律,此其四也。
在湘潭中院已经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申请查封的基础已不复存在,湘潭县法院也应当终结本案的执行,但该院罔顾法律程序重新予以执行查封,此其五也。
第六,湘潭中院裁定不予执行及撤销生效的房产归申请人的执行裁定后,夏跃文的房产在法律关系上已经回到被申请人名下,此时,被申请人申请查封自己名下的房产,这是哪门子的法律规定?
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这是许多思想者的共识。司法腐败中“腐败重灾区”又在执行环节。夏跃文的案子,来来回回、反反复复地下达执行裁定书,等于说夏跃文的房产今天裁定是夏跃文的,明天又裁定为他人的,如此一来,夏跃文的房产如同一个花心女子,今天跟这个男人,明天又跟那个男人,法官不啻于在做“拉皮条”的事情。请问这样的执行、这样的裁定,还有“依据”可言吗?还有“准绳”可言吗?房产不是飞禽走兽,既没长腿脚,也没长翅膀,它的权属怎么会移来移去?且民诉法规定,启动执行监督程序的资格是法院院长,而夏跃文的执行监督案,是由湘潭县法院请求启动监督执行的,并且是一位副院长签字启动的,廖迪文院长并没有签字,因而2021湘03执监1号执行裁定书不符合立案条件和启动监督程序的条件,即启动程序不合法,审批程序不合法,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属于人为的枉法裁判。此外,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如果是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要从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60天内提出,而夏跃文的执行案已结案8年了,大大超过了执行监督程序期限。同时,启动执行监督程序的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法院不应“越俎代庖”地替他人主张权利和启动执行监督程序。再说,目前我们囯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任何有关下级法院可以替代利害关系人向上级法院提起启动执行监督程序的规定。夏跃文的执行监督案,湘潭两级法院除了违法还是违法;除了荒唐还是荒唐,司法公正和法官的职业良知和职业操守,都被抛到了九霄云外!
我虽然勉强算个文人,一辈子写过数万篇文章,但我实在找不出合适的辞藻来形容夏跃文案的荒唐!我只能说,本案中大概率地渗透着权力的操纵、领导的招呼、法官的意志、无形的利益以及形形色色的“关系”,唯独缺少比太阳还要光辉的公平正义!
一个案子经过司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秘密“勾兑”,无理可以变成有理、黑的能够变成白的;证据可以隐藏和伪造、事实能够扭曲和“改造”;口供可以预先录好、笔录能够提前炮制;无罪可以“做”成有罪、有罪能够“做”成无罪......我不知道一百个案子中究竟有几个案子经得起法律和事实的检验?究竟有几个案子经得起时间和舆论的检验?湘潭市两级法院对夏跃文的案子先后下达了15份执行裁定书,这无论从事理上说,还是从情理上说,抑或从法理上说,都是说不通、说不过的。可以断言,只要纪委和监察委亮剑,彻查下去说不定就是一个司法腐败窝案!
执行裁定书“展会”只能举办一次,此后这类怪胎版奇葩版的“展会”可以休矣!
反腐与维权博客 罗修云
1301377873@qq.com
湖南湘潭县法院和湘潭市中院的奇葩司法行为


说来难以自信,我合法购房(有16项合法证照及相关合法手续为证,如图),竟然引来比窦娥还冤的网上追逃和湘潭县法院、湘潭市中院共计15份执行裁定书(如图)!尽管大江南北的冤假错案难以计数,但奇葩、荒唐到我这个案子地步的,恐怕全国找不到第二例!
我叫夏跃文,是湖南工程学院的一名学生辅导老师。2006年6月28日,我与湘潭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园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地址为湘潭市河东大道地向3区号新园综合楼,总价款为536万元,首付款为50%(每月支付30万元),50%办理银行按揭贷款。2007年1月5日,我的268万元的贷款发放到新园公司。购房合同约定于2006年9月30日交房,因房屋未能如期竣工,新园公司也就未能依约交房。鉴于当时房屋建设陷于停顿,我多次与新园公司周继武、刘文辉等高管协商:由我自己将房屋内的隔墙、卫生间隔墙和水电、消防、公用大厅、专用变压器及电梯的安装等完工,其投入用购房款作抵,得到周、刘的口头承诺。我做完这些工程,新园公司直到2007年4月22日才将房屋交给我使用,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证。2007年5月,我将房屋租赁给了朱志喜开办志成宾馆至今。
2008年下半年,我听说周继武欠了很多高利贷,新园公司已到了资不抵债的地步。果然,2009年周继武将新园公司卖给了许霖,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也就由周继武变更为许霖,公司名称变更为:湘潭焜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我当时并不知情,当我知道公司已转到许霖名下时,因公司改变了办公地点,我已找不到新园公司及新园公司的人了。
2009年5月,我收到了湘潭岳塘区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新园公司起诉我没有交150万元购房款。当我向该院递交了证明我不欠购房款的证据之后,该院作出了中止诉讼的民事裁定书。
2010年7月,每天在湖南工程学院上班的我突然被无缘无故地网上追逃,7月16日被岳塘区公安分局予以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岳塘区检察院于2012年9月30日向岳塘区法院提起公诉,岳塘区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刑事裁定书,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同年11月26日,岳塘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就意味着我冤蹲了75天的大牢!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于2010年至2013年多次向湘潭市住建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我的购房情况和递交申请仲裁报告,湘潭市仲裁委受理我的仲裁申请后,于2013年9月5日作出了如下裁决:
一、申请人夏跃文从湘潭市新园公司购买的、位于湘潭市河东大道地向3区A号的新园综合楼5楼和6楼,建筑面积共计3290平方米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夏跃文。
二、被申请人湘潭焜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焜桦公司)应当为申请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提供协助和便利,并承担法律和政策规定应当由申请人缴纳的相关税费。
本案仲裁费31000元、案件处理费1000元,共计32000元,由被申请人湘潭焜桦公司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本人于2014年1月将裁决书送达至湘潭市房地产管理局,同时向湘潭市中级法院申请执行。
2014年4月14日,湘潭中院作出了执行裁定,本人根据相关政策缴纳了相关税费和维修基金等。2014年5月22日,该局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湘潭中院对湘潭仲裁委裁决书执行完毕,于2014年5月26日宣告本案予以结案。
结案,就意味本案至此已经打上了句号。然而,让我万万没想到的是,湘潭县法院于2014年5月和2016年5月;2019年11月和2022年4月共4次下达执行裁定书——冻结属于我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私有财产,而更离谱的是,该院最近竟然要求中院撤销执行局的执行裁定书,要将我的上述房产进行拍卖!
这就让人感到莫名其妙了:上述房屋经过仲裁机构裁决和湘潭中院裁定已归本人所有,其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湘潭县法院有何理由搞节外生枝的“动作”?
显然,湘潭县法院向中院申请的“执行监督”行为,极其荒唐谬妄:
第一,该房屋的物权已经于2007年6月4日在湘潭市房地产管理局预告登记和备案,直到2014年5月26日止并无其他产权纠纷。
第二,2013年9月5日,湘潭市仲裁委作出裁决书,再次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属于本人。
第三,仲裁委的裁决书只能在湘潭中院执行,本人申请的程序才符合法律规定,湘潭中院的执行裁定书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典》中的物权篇、合同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查封期间,本人多次向湘潭县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但我迟迟未得到答复。
针对湘潭县法院于2014年5月至2022年4月分4次下达裁定执行冻结我的私有财产的不当执法司法行为,我在向该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湘潭中院提交了《紧急申诉报告》,请求湘潭中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要撤销该院已经出具的旨在保护我的合法财产正确执行裁定书,而应撤销湘潭县法院于2014年5月至2022年4月分4次下达的冻结我房屋的执行裁定书,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守住公平正义,防止冤假错案!
从湘潭中院下达2份执行裁定到湘潭县法院先后4次下达执行裁定书冻结已在我名下的房产开始,本执行案便变成了一个在空中漂浮的气球:法官一边玩弄法律,一边嘴吹气球,于是一份份执行裁定书“横空出世”,简直可以开办一场执行裁定书“展会”了!谓予不信,不妨看看这15份执行裁定书的案号、裁定依据和理由及制作人(执行法官)的大名吧——
1、湘潭中院于2014年4月14日下达了(2014)谭中执字第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据是湘潭市仲裁委下达的(2013)第129号裁决书,审判长:刘涌;审判员:陈志雄 、邹湘辉。
2、湘潭中院于2014年5月26日下达了(2014)谭中执字第35-1号执行结案裁定书,裁定依据是湘潭市仲裁委下达的(2013)第129号裁决书,审判长:刘涌;审判员:陈志雄 、邹湘辉。
3、湘潭县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下达了(2010)潭执字第55-6、56-6号执行裁定书,属于无依据无理由无申请人的违法查封!审判长:丁新和 审判员:吴湘平 、赵思永。
4、湘潭县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下达了(2010)潭执字第55-9、56-9号执行裁定书,属于无依据无理由无申请人的违法查封!审判长:丁新和 ;审判员:吴湘平 、赵思永。
5、湘潭县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下达了(2010)潭执字第55-12 56-12号执行裁定书,属于无依据无理由无申请人的违法查封!审判员:吴湘平。
6、湘潭县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下达了(2020)湘0321执异85号执行裁定书,在湘潭中院的干预下 中止了查封。审判长:赵紫剑 ;人民陪审员:李娟、朱立华。
7、湘潭中院于2021年1月27日下达了(2021)湘03执监1号执行裁定书,属于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违法违规裁定! 审判长:崔昊 ;审判员:贺一农、雷阳。
8、湘潭县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下达了(2021)湘0321民初15号执行裁定书,对方当庭提出撤诉,但拖着迟迟不下裁定。审判长:陈顺球 ;人民陪审员:左阳初 赖运泉。
9、湘潭中院于2021年4月16日下达了(2014)谭中执字35-2号执行裁定书,属于违法违规将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又下裁委托湘潭县法院执行!审判长:刘涌;审判员:陈志雄、肖俊。不知何故,我至今没有收到这份裁定书。
10、湘潭县法院于2021年4月24日下达了(2010)潭执字第55-13、56-13号执行裁定书,属于我不断抗争后解除查封该院“违心”作出的裁定。审判员:谭应援。
11、湘潭县法院于2021年4月25日下达了(2021)潭0321执679之一执行裁定书,属于该院又一次违法违规作出的查封我房产的裁定书,其间李金煜审判长找我谈话多次,威胁我要把案卷移送公安,污称我构成虚假诉讼罪,同时我也提交了新园公司周继武虚假诉讼的证据,请求李金煜法官将案卷移送公安机关,但不知李金煜法官为何没有移送至公安机关。审判长:李金煜;审判员:谭应援、谭琪弋。
12、湘潭县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下达了(2021)0321执异45号执行裁定书,属于无法律依据无事实依据无法定理由的违规违法裁定。审判长:赵紫剑;人民陪审员:陈楚银、朱立华。
13、湘潭中院于2021年11月25日下达了(2021)湘03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属于程序严重违规违法的错误裁定:已经执行完毕的案子又违法立案,对待夏跃文不讲规则、不讲法律,法官按自己的主观意志随意立案,对待夏跃文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没有任何答复,陈志雄与夏跃文的谈话笔录已经明确本案裁定已经生效,同时在案卷中都找不到夏跃文的撤回申请和夏跃文与陈志雄的谈话笔录,难道中国的法律程序到了刘东妮、 冯海燕、雷阳这里就不起作用了?难道他们手中的权力大于中国的法律?审判长:刘东妮;审判员:冯海燕、雷阳。
14、湘潭中院于2022年6月14日下达了(2022)湘03执监121号执行裁定书,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和违反法律程序的枉法裁判。审判长:肖剑英;审判员:蔡涛、罗亮。
15、湘潭县法院于2022年6月22日下达了(2021)湘0321执异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和违反法律程序的枉法裁判。 审判长:赵紫剑 ;人民陪审员:陈楚银、朱立华。
湘潭市、县两级法院折腾了12年,现在的情况是将最先的由湘潭中院下达的两个合理合法合规的执行裁定书撤销了,同时裁定对于仲裁委(2013)第129号裁决书不予执行,但是房屋至今仍处于查封状态。如此一来,这处房产就不是我的了,但不是我的房产法院为什么还要查封?这是多么操蛋与荒谬的司法行为?湘潭市两级法院个别法官随心所欲的违法执行和枉法裁判,不只是羞辱了玩弄法律的当事法官,也羞辱了湘潭的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羞辱了中国法律和中国法治,更是对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莫大讽刺与轻慢亵渎!
司法行为必须公正,司法环境必须纯净,如同一个人的眼里容不得半点沙子。本案中的司法行为荒唐到登峰造极、无以复加的地步,当事法官一定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呼吁纪委监察委果断亮剑,彻查这起奇葩执行案中的司法腐败行为,清除湘潭法官队伍中的“败类”,还湘潭一个风清气正、光明灼烁的司法生态,以重塑并提升老百姓的法治信仰,凝聚民心民力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夯实中国之治的法治根基。
投诉举报人:湘潭市岳塘区盘龙新路299号16栋101号:夏跃文
2022年7月10日
我想为湘潭法院开办一场线上“展会”
近些年来,各地都在提倡“创新”。在这股“创新潮”中,湘潭市两级法院不甘落后,在处理湖南工程学院学生辅导老师夏跃文执行案的过程中,竟然神奇般地“创新”出了15份执行裁定书,难怪夏跃文说,这15份执行裁定书简直可以举办一场“展会”了!
可以断言,整个蓝色星球没有一人举办乃至见识过执行裁定书“展会”,然而,具有“创新”意识的湘潭县法院和湘潭市中级法院,从2014年开始,竟然先后下达了15份执行裁定书,可谓洋洋大观!既然一个案子多达15份执行裁定书,夏跃文一语让本博主突发奇想:可将15份执行裁定书晒在网上,为广大网友举办一场小小的执行裁定书“展会”,说不定这个全球首创、全球唯一的“展会”可申请一项吉尼斯记录呢!
然而,本博主不得不说的是,这个“展会”的展位编号,不会是“12345678910……”的数字编号,而是带有事物性质之意的编号:渎职、失责、滥权、乱法和枉法裁判、司法腐败、“依法”侵权、执法犯罪……不用说,这个“展会”,是当事法官的耻辱;是湘潭法院和湘潭司法的耻辱,也是中国法律和中国法治的耻辱!
不是说一个案子法律文书越少越好,法律文书的多与少,与案情的复杂程度有关。像某些黑恶团伙、贪污腐败团伙的犯罪,因涉案人多、作案次数多且作案手段隐蔽,法律文书自然就会多,且侦查案卷、公诉起诉状和判决书往往多达数十页甚至一两百页。问题在于,夏跃文的执行案简单得不能再简单,且他购买的房产已经过湘潭市仲裁委下达的裁决书予以确认,湘潭市中院的两份执行裁定书也已经根据仲裁委的裁决书执行到位,之后的执行裁定书,完全是“鬼打脑”的“神操作”;是由一种逆公正而动的“暗力”推动的“节外生枝”!实际上,夏跃文的案子完全是人为地将简单的事情弄复杂化,一个简单到犹如1+1=2的案子,恐怕连一个有轻度智力缺陷的人也能够作出正确的判断,怎么“人”法官会作出“猪”裁决呢?
各位看官:我说了一段有点“玄”的话,欲知湘潭两级法院是如何“创新”出15份执行裁定书的,本博主不妨晒晒当事法官“创新”的“理由”——
湘潭中院移送执行时,湘潭中院对夏跃文案已经执行完毕,且相关执行裁定正在生效,压根儿就没有再次执行的条件。然而,湘潭中院偏要将一个自已执行完毕,且正在生效的案件交由湘潭县法院重复执行。法律常识告诉我们,没有法定理由的执行,就是滥用职权的枉法执行,此其一也。
湘潭县法院明知本案属于重复执行,还违法执行本案,这叫知法犯法、执法犯法;此其二也。
被申请人申请查封申请人夏跃文房产的理由站不住脚,湘潭县法院不予审查被申请人的申请错误,明显渎职失责,此其三也。
湘潭中院已经裁定不予执行夏跃文申请执行的案件,即表明案件已经终结,任何一家法院都不能再启动执行,但湘潭县法院又明知故犯地予以执行查封,明显在亵渎和玩弄法律,此其四也。
在湘潭中院已经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申请查封的基础已不复存在,湘潭县法院也应当终结本案的执行,但该院罔顾法律程序重新予以执行查封,此其五也。
第六,湘潭中院裁定不予执行及撤销生效的房产归申请人的执行裁定后,夏跃文的房产在法律关系上已经回到被申请人名下,此时,被申请人申请查封自己名下的房产,这是哪门子的法律规定?
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这是许多思想者的共识。司法腐败中“腐败重灾区”又在执行环节。夏跃文的案子,来来回回、反反复复地下达执行裁定书,等于说夏跃文的房产今天裁定是夏跃文的,明天又裁定为他人的,如此一来,夏跃文的房产如同一个花心女子,今天跟这个男人,明天又跟那个男人,法官不啻于在做“拉皮条”的事情。请问这样的执行、这样的裁定,还有“依据”可言吗?还有“准绳”可言吗?房产不是飞禽走兽,既没长腿脚,也没长翅膀,它的权属怎么会移来移去?且民诉法规定,启动执行监督程序的资格是法院院长,而夏跃文的执行监督案,是由湘潭县法院请求启动监督执行的,并且是一位副院长签字启动的,廖迪文院长并没有签字,因而2021湘03执监1号执行裁定书不符合立案条件和启动监督程序的条件,即启动程序不合法,审批程序不合法,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属于人为的枉法裁判。此外,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如果是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要从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60天内提出,而夏跃文的执行案已结案8年了,大大超过了执行监督程序期限。同时,启动执行监督程序的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法院不应“越俎代庖”地替他人主张权利和启动执行监督程序。再说,目前我们囯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任何有关下级法院可以替代利害关系人向上级法院提起启动执行监督程序的规定。夏跃文的执行监督案,湘潭两级法院除了违法还是违法;除了荒唐还是荒唐,司法公正和法官的职业良知和职业操守,都被抛到了九霄云外!
我虽然勉强算个文人,一辈子写过数万篇文章,但我实在找不出合适的辞藻来形容夏跃文案的荒唐!我只能说,本案中大概率地渗透着权力的操纵、领导的招呼、法官的意志、无形的利益以及形形色色的“关系”,唯独缺少比太阳还要光辉的公平正义!
一个案子经过司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秘密“勾兑”,无理可以变成有理、黑的能够变成白的;证据可以隐藏和伪造、事实能够扭曲和“改造”;口供可以预先录好、笔录能够提前炮制;无罪可以“做”成有罪、有罪能够“做”成无罪......我不知道一百个案子中究竟有几个案子经得起法律和事实的检验?究竟有几个案子经得起时间和舆论的检验?湘潭市两级法院对夏跃文的案子先后下达了15份执行裁定书,这无论从事理上说,还是从情理上说,抑或从法理上说,都是说不通、说不过的。可以断言,只要纪委和监察委亮剑,彻查下去说不定就是一个司法腐败窝案!
执行裁定书“展会”只能举办一次,此后这类怪胎版奇葩版的“展会”可以休矣!
反腐与维权博客 罗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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