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技大学新增课程《劳动教育实践课》,其学分2个,而我校采用的学分制教学,所以需要缴纳200元且其为必修课,其课程内容是每晚9点之后要求其打扫学校教室,且本学期实践学时只有7个学时,让学生打扫一个学期的教室是否符合规定?在此之前打扫教室其采用的是勤工俭学补助来招人发工资打扫教室的方案,而今年改成由学生“付费打工”的劳动场景。我想请问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在劳动课程开展之前j7等教室垃圾满地,是否是学校没有安排保洁工作故意为之?还是说没有安排保洁工作,看到教室垃圾后继而开展劳动教育课程来解决教室卫生问题?在本专业培养方案中劳动教育课程在2-2学期开设,学校突然宣布在2-1学期增设劳动教育课程是否符合规范?高校在制定课程的时候,是否可以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或解决问题而随意制定?在九点之后布置课程是否合理?且我校采取十点半熄灯的政策,增加九点后的课程是否影响学生的正常作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