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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劳动用工常用知识问答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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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疫情期间,生活费如何规定?
关于生活费的标准,全国各地的规定均有不同,建议企业可咨询当地有关部门或依据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南京市建邺区法院的某号判决书法院认为部分有如下陈述: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给劳动者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企业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员工工资是否可以延迟发放?最长可延迟至何时?
可以延迟发放。依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但是企业不得直接援引此条款拒绝发放员工工资,而是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主动做好解释工作,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切实保障员工的生活,暂时不能发放的,合理安排迟延发放的时间。

三、企业员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的,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其相关医疗费用?
企业已为确诊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则无需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若企业未为员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则企业需承担本应有医保基金支付的该部分金额。

四、员工在工作场所或者上下班途中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是否算工伤?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了应当认定工伤的相关情形。而针对新冠疫情,《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中进行了特殊规定,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该规定并不能对所有劳动者进行广泛适用。
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目前无法认为员工在工作场所以及上下班途中被感染新冠病毒可以直接认定工伤。还是需要按照一般工伤认定标准进行个案认定,主要是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进行综合认定。一般情况,员工工作场所和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较难认定为工伤。

五、员工是否可以拒绝到疫情重灾区工作、出差?
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楼2022-12-09 10:0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