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治理的部分规定
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开户。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和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提供便利。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依照规定开展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时,可以收集异常客户互联网协议地址、网卡地址、支付受理终端信息等必要的交易信息、设备位置信息。上述信息未经客户授权,不得用于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外的其他用途。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三、下列行为触犯法律会被处罚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部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行为将受到责令改正、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罚款等处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开户。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和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提供便利。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依照规定开展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时,可以收集异常客户互联网协议地址、网卡地址、支付受理终端信息等必要的交易信息、设备位置信息。上述信息未经客户授权,不得用于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外的其他用途。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三、下列行为触犯法律会被处罚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部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行为将受到责令改正、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罚款等处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