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被追究刑事责任,其股东资格是否应解除?答: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构成犯罪时,解除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解除其股东资格。否则,即便股东构成犯罪,也不能解除其股东资格。2、股东犯罪后,公司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其退股吗?答:可以。股东因为犯罪被判处刑罚,是否需要退出公司,取决于公司章程是否规定股东涉嫌某类犯罪时,是否解除其股东资格,并规定了其股权退出路径。股权退出路径包括由其他股东受让,公司收购其股权,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等。另外,还要规定股权退出的价格机制、股权退出的程序等。3、公司构成犯罪时,股东要承担刑事责任吗?答:不一定。公司如果涉嫌单位犯罪的,按照《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公司犯罪的一般处罚原则实行“双罚制”,即对公司判处罚金,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公司股东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取决于其是否是实施公司犯罪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务中,有些公司股东仅履行出资义务,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犯罪行为不知情,更未在公司犯罪行为中起作用的,不承担刑事责任。4、公司构成犯罪时,实际出资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答:不一定。实际出资人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实际出资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取决于其是否是实施公司犯罪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践中,有两种情形。第—,有些实际出资人设立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掩饰犯罪,即利用设立公司进行刑事犯罪的,通过幕后操纵的方式,实际参与、控制公司经营决策,该类实际出资人,如果在公司犯罪中起到组织、决策、领导、参与作用的,并最终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第二,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涉及犯罪,如单位行贿罪等,实际出资人系在该类犯罪中起到组织、决策、领导、参与作用的,并最终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5、公司构成犯罪,名义股东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吗?答: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所谓名义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同时登记为股东身份的即为名义股东。名义股东是否要对公司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取决于该名义股东是否是实施公司犯罪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践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是指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CEO)等,或者是实施该公司犯罪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一般指直接实施犯罪行为或具体实施犯罪计划的人。如果名义股东仅仅反映在登记上,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且对犯罪不知情,则不承担刑事责任。实务中,名义股东也常常担任法定代表人。另外,还存在不是股东而被邀请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常见现象。需要提醒的是,对于被邀请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朋友,应该慎重考虑,先清楚了解该公司的经营情况,再决定是否担任。对于明显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即使不参与犯罪,日后也面临被司法机关要求协助调査,甚至被错误采取拘传、刑事拘留等强制侦查措施的风险。即使最终无罪释放,对工作和生活、个人声誉等也会造成很大负面影响。6、公司构成犯罪,未在公司任职的股东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吗?答: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来说,未在公司任职的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犯罪行为不知情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有些刑事罪名属于例外,如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等。该类犯罪不要求股东是否在公司任职,而是具有从事相应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此外,实务中,有些公司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从事某类犯罪,或者公司成立后主要从事某类犯罪活动,最终不被认定为单位犯罪,而被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这种情况下,即便未在公司任职,股东依旧会承担刑事责任。与此同时,—些股东虽然仅出资,不在公司任职,不参与经营管理,但如果其在出资时,已明知公司将从事相关的犯罪活动,如从事走私、制假、售假等犯罪的,会被认定为犯罪提供资金帮助等,属于共犯,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