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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淘宝卖家麦昆吧主的店的真实嘴脸,大家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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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禹天与李翊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491民初19112号
当事人  原告:丁禹天。
  法定代理人:杜玉,女(原告之母),住天津市河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云,北京邦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翊峥。
审理经过  原告丁禹天与被告李翊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禹天、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玉、刘长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翊峥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丁禹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鞋款6580元;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买第二件物品的订金1000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误工损失5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3月14日,在淘宝网上以其账号为“×××”的账户上从一家叫“麦昆吧主的店”的店铺购买了一双“巴黎世家”的鞋,订单号:891023458072982065,价格为6580元,运费23元,并于当天付款成功。开始被告称国内有现货,后又说需要从香港代购,一直没有发货,经原告催促,被告于2020年3月19日给原告发了个物流单号,其实是虚假的,根本没有发货,现订单显示未揽件。淘宝平台于2020年4月1日自动确认收货,将货款支付给了被告。由于未收到货物,一直联系被告未果,故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淘宝平台申请退款,淘宝平台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原告,因店家“麦昆巴主的店”在淘宝网交付的保证金不足,所以无法退款,淘宝网于当天将被告店铺关闭。
  被告于2020年4月16日上午联系原告,称钱已收到了,不能退款只能换购,先让原告再交2000元订金,然后被告就将上次的鞋款包括运费全退还给原告,再让原告交清换货的尾款4580元后,再向原告发换购的鞋,当时双方已确认换购的鞋国内有现货,两天就能发货。原告同意了,于2020年4月17日让其母亲杜玉向被告支付宝(被告提供的付款码)转正2000元,尾款4580元原告也于当天支付给了被告。被告当天将上次的货款及运费共计6603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了原告。原告将换购的鞋款全部支付给被告后,被告仍未按约发货,经过多次协商未果,被告拒不发货,而且还要原告再支付1000元定金购买第二件物品,以弥补换购的损失,原告迫于无奈,又于2020年4月17日支付给被告购买第二件物品的订金1000元,被告收到后,又以淘宝商店被投诉关闭,要求原告给个说法为由仍旧拒绝发货。
  2020年4月21日,原告再次要求被告发货,被告明确表示不发,原告也表示不用被告交货了,即双方均同意合同解除,故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购鞋款6580元,对于原告所支付的购买第二件物品的订金1000元,系被迫支付,根本没有购买第二件物品的真实意思,在购鞋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原告也不再购买第二件物品,故订金也应退还。此外,被告也应承担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而造成的误工损失。
被告辩称  被告李翊峥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从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中购买涉案产品,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在淘宝网签订购物合同后,由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发货,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在此后的微信聊天中,原告同意换货,并且被告已经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退还原告淘宝订单中所支付的费用6603,故双方在淘宝网上签订的关于购买“【吧主的店】Balenciaga巴黎世家TrackLED黑色老爹鞋3.0”的合同已经解除。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购鞋款6580元及购买第二件物品的订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一节。根据被告的店铺公告内容及朋友圈截图可知,微信用户“六小龄童”(微信号×××)与淘宝店铺“麦昆吧主的店”的卖家“大闸蟹吃多了”系同一主体,结合原告可通过与淘宝账号“大闸蟹吃多了”聊天主张不要被告继续发货的情况,可知该淘宝用户“大闸蟹吃多了”确与微信“六小龄童”两个账号均为被告所使用的账号。双方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对于换货、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形成了新的合同。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双方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被告称只能换货,在双方确定换货的款式后,将换购的鞋款6580元支付给被告,并根据被告要求支付换货所需购买的第二件产品的定金1000元,但被告仍未发货,故被告未能发货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对于原告要求赔偿涉案产品价款和订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赔偿误工损失,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李翊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翊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丁禹天涉案产品价款和订金共计7580元;
  二、驳回原告丁禹天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翊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李翊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IP属地:福建1楼2023-04-12 23:08回复
    bd,他退钱了?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4-01-10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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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删帖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4-01-10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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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诉讼了,很快就会出结果,有相同经历的可以一起维权


        IP属地:福建来自iPhone客户端4楼2024-04-02 15:33
        收起回复
          您好 我也被这个人骗了!!我私信您 您看看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4-09-09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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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买的也一直没发 都拖一个月了 钱也不退


            IP属地:浙江来自iPhone客户端6楼2024-09-12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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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贴主看到评论了麻烦回关我下 你维权成功了吗


              IP属地:浙江来自iPhone客户端7楼2024-09-12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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