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转专业后的学籍处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根据转专业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转专业手续,并在下学期开学时到转入专业学习。二级学院应根据学校相关管理文件规定,做好转入学生的档案交接、学分认定及转换和课程修读指导等工作。
第十三条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当学期所修读课程的期末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十四条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才能毕业。转专业前修读的课程,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且学时数不少于转入专业学时数的,成绩和学分仍然有效;其他已修课程学分,在满足公共选修课板块学分要求的前提下,可纳入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十五条跨学科门类转专业或转专业时所得必修课学分未达到转入专业同期应得必修课学分60%的,原则上安排到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前的学习时间,计入总学习年限。学生累计在校实际学习年限不能超过6学年(因创新创业及保留学籍复学后而转专业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