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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判例:解释为聊天报酬?陈某诉莆田市某分局案判例分析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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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涉及嫖娼行为的行政处罚诉讼案件,历经一审、二审仍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认定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原告陈某于2019年11月3日收到被告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他在2019年6月8日、2019年8月24日和2019年10月5日分别通过微信支付嫖娼资金给卖**贾莉莉。根据这一决定,原告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原告陈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主要理由包括:一、原告未实施嫖娼行为,被告的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上违法,未及时通知原告家属;三、被告适用的法律不当。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原告否认自己实施嫖娼行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被告提交了多组证据,包括贾莉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酒店监控视频等。被告认为这些证据表明原告陈某确实进行了嫖娼行为,对其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辩解。
因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判决书内容过长,笔者就其中重点内容进行分析评断,嚼碎分享给大家。


IP属地:辽宁1楼2023-08-01 16:19回复


    IP属地:辽宁来自iPhone客户端2楼2023-08-01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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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1-17 03: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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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一审原文:
      【原告陈俊峰诉称,被告于2019年11月3日向原告送达了莆公湄北行罚决字〔2019〕00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原告有嫖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原告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执行方式和期限为由民警送至莆田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2019年11月3日至2019年11月18日。原告认为被告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理由如下:一、原告未实施嫖娼行为,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处罚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本案中,被告并未向原告家属送达该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三、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法律规定适用不当。原告并未实施嫖娼行为,故被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原告进行处罚属适用错误。综上,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依据、程序违法且法律适用错误。现请求撤销被告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作出的莆公湄北行罚决字〔2019〕00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被告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辩称,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陈俊峰于2019年6月8日在莆田希尔顿酒店通过微信转账520元嫖资给卖**贾莉莉实施嫖娼,于2019年8月24日在莆田洛克酒店通过微信转账300元嫖资给卖**贾莉莉实施嫖娼,于2019年10月5日在莆田洛克酒店通过微信转账300元嫖资给卖**贾莉莉实施嫖娼。以上事实有:1、陈俊峰的陈述和申辩;2、贾莉莉的陈述和申辩;3、辨认笔录;4、微信转账记录;5、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二、本案程序合法。本案依法经过受案、调查、处罚告知、处罚审批、开具处罚决定书等程序,程序合法。三、本案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鉴于上述违法事实,2019年11月3日,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陈俊峰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IP属地:辽宁3楼2023-08-01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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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取关键文书部分,上文为原告诉讼理由及被告辩称理由,笔者总结分析如下:
        根据原告陈某的诉称,他认为被告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作出的莆公湄北行罚决字〔2019〕00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违法行为,理由如下:
        原告陈某否认实施了嫖娼行为,认为被告对其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上存在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但被告未向原告家属送达该处罚决定书。
        被告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对原告进行处罚的法律适用不当。
        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作出的莆公湄北行罚决字〔2019〕00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在辩称中表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原告陈某于2019年6月8日、2019年8月24日、2019年10月5日三次通过微信转账给卖**贾莉莉嫖资,实施了嫖娼行为,并提供了陈述、申辩、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被告认为本案程序合法,依法经过受案、调查、处罚告知、处罚审批、开具处罚决定书等程序。同时,被告认为对原告陈俊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适当。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而被告辩称其处罚合法且适当。
        法院将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结合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具体判决结果将根据法院的判断而定。


        IP属地:辽宁4楼2023-08-01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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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一审原文:
          【被告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第一组证据:呈请指定管辖报告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呈请传唤审批报告及传唤证、被传唤家属通知书、现场检查报告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照片、呈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报告、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照片、行政拘留执行回执、送达申请人单位送达回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情况告知书二份,证明陈俊峰涉嫌嫖娼一案于2019年11月1日由莆田市公安局指定被告管辖,被告予以受案登记,在2019年11月3日经合法传唤原告,于2019年11月3日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原告未陈述和申辩,被告经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原告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通知了原告家属、工作单位及纪委,被告办理本案程序合法。第二组证据:陈俊峰第一次笔录及陈俊峰微信个人信息照片一张、陈俊峰扫二维码付款给卖**微信照片三张,证明陈俊峰在第一次笔录中承认其于2019年6月8日、2019年8月24日、2019年10月5日通过微信当面扫二维码的方式分别支付了520元、300元、300元嫖资给卖**贾莉莉,并在微信个人信息照片、扫二维码付款给卖**贾莉莉微信照片签字确认。第三组证据:陈俊峰第二次询问笔录,证明陈俊峰在第二次笔录中承认其于2019年10月5日在洛克酒店开房并招嫖,还向卖**贾莉莉支付了嫖资300元。第四组证据:贾莉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贾莉莉因卖淫行为于2019年10月16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第五组证据:贾莉莉的第三次询问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经卖**贾莉莉确认陈俊峰于2019年6月8日、2019年8月24日、2019年10月5日通过微信当面扫二维码的方式分别支付其520元、300元、300元系嫖资,由被告制作提取笔录,由贾莉莉在微信个人信息及微信交易记录照片上签字确认,同时证明经卖**贾莉莉确认其都是一对一给客人服务,嫖资都是客人当场通过二维码转账支付,不存在由他人替客人支付嫖资的情况,故陈俊峰在笔录中陈述替他人付嫖资的情况不属实。第六组证据:贾莉莉的第四次询问笔录,证明经卖**贾莉莉确认其在2019年10月5日在洛克酒店卖淫,确有发生关系,并收取了嫖资300元。第七组证据:洛克酒店房间登记记录提取笔录及照片、希尔顿酒店入住登记记录,证明陈俊峰于2019年6月8日凌晨2时6分入住莆田希尔顿酒店,于2019年8月24日凌晨2时7分入住莆田洛克酒店,于2019年10月5日凌晨2时33分入住莆田洛克酒店。第八组证据:洛克酒店监控提取笔录、视频截图及监控光盘,证明陈俊峰于2019年10月5日凌晨2时33分入住莆田洛克酒店508号房间,卖**贾莉莉于2019年10月5日凌晨2时57分进入莆田洛克酒店508号房间进行卖淫,于凌晨3时12分走出该房间,经卖**贾莉莉对监控视频进行辨认确认出现在监控截图中的女子系其本人,出现在监控截图中的男子系嫖客,并签字确认。第九组证据:贾莉莉的辨认笔录,证明贾莉莉在2019年10月5日在莆田洛克酒店8508房间实施卖淫得场所进行辨认。第十组证据:北岸分局通信记录、资料查询介绍信及通话记录、蔡光华人员基本信息、蔡光华出入境记录、工作说明八份,证明经被告调查原告及蔡光华通话记录确认,陈俊峰与蔡光华在2019年6月8日、8月24日、10月5日均无通话记录,且通过手机信号基站可以看出陈俊峰与蔡光华在2019年8月24日凌晨不在同一个地方,蔡光华于2019年4月23日出境前往柬埔寨直到2019年6月23日才回国,2019年6月8日蔡光华不可能和陈俊峰在一起,故陈俊峰在笔录中陈述其在2019年6月8日、2019年8月24日与蔡光华在一起,并由蔡光华介绍光头的设计师给其认识,嫖娼与事实不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七十四条。】


          IP属地:辽宁5楼2023-08-01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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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总结分析如下:
            本案提交的证据存在送达申请人单位送达回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情况告知书。
            这意味着本案件的陈某为公职人员,据笔者了解,陈某是一名人民警察。并且该案件通过送达申请人单位送达回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情况告知书告知了陈某单位和相关纪委。
            被告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提交的多组证据,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他们主张以下几点:
            证明案件于2019年11月1日由莆田市公安局指定被告管辖,经合法传唤原告陈某,并在2019年11月3日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提供陈某第一次笔录及微信个人信息照片,陈述其于2019年6月8日、2019年8月24日、2019年10月5日通过微信当面扫二维码的方式支付了520元、300元、300元给卖**贾莉莉。
            提供陈某第二次询问笔录,证实其在第二次笔录中承认于2019年10月5日在洛克酒店开房并招嫖,向卖**贾莉莉支付了嫖资300元,陈某在笔录中认可了贾莉莉的卖**身份,但声称自己是代替他人支付嫖资,自己未进行嫖娼,否认自己的嫖娼行为。
            提供贾莉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她因卖淫行为于2019年10月16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提供贾莉莉的第三次、第四次询问笔录及照片,证明贾莉莉确认陈俊峰于2019年6月8日、2019年8月24日、2019年10月5日通过微信扫二维码方式支付了嫖资,并证实嫖资是在当场由陈俊峰支付的。
            提供洛克酒店房间登记记录、监控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陈某于2019年10月5日在洛克酒店508号房间开房并招嫖,卖**贾莉莉在监控截图中辨认确认出现的男子为嫖客。
            提供北岸分局通信记录、资料查询介绍信及通话记录,证明陈某与蔡光华在2019年6月8日、8月24日、10月5日均无通话记录,且蔡光华在2019年6月8日与陈某不在同一地方,证实陈某在笔录中陈述其在2019年6月8日、2019年8月24日与蔡光华在一起的陈述不符实。
            插入一段后续陈某诉讼理由以便大家理解,陈某的声称自己代替他人支付嫖资的供述未被公安机关采信,因经卖**贾莉莉确认其都是一对一给客人服务,嫖资都是客人当场通过二维码转账支付,不存在由他人替客人支付嫖资的情况,后下达行政处罚。而后续陈某对询问笔录的内容又提出以下观点:
            以下为判决书原文:
            【原告付给贾莉莉的三次款项是因为自己家庭即将面临家庭变故,感情受挫,通过朋友介绍,叫个人聊天,付给贾莉莉得是酬劳,对于付款款项没有异议,但是不是嫖资。对第三组证据中陈俊峰第二次笔录无异议,确实原告可能有进行嫖娼的意思,但是实际没有发生嫖娼事实,付给贾莉莉的是聊天的酬劳,不是嫖资。对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关联性及证明对象有异议,只能证明贾莉莉在南门一带有嫖娼的活动,但是没有证据证明陈俊峰三次叫贾莉莉过去有进行卖淫嫖娼的活动。】
            陈某声称其支付的钱款不是嫖资,而是因自己感情受挫,需要聊天帮助所支付的酬劳,两人在酒店里仅仅进行了聊天,未进行任何性行为,贾莉莉虽为卖**,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但和陈某的关系并不卖淫嫖娼,是聊天。


            IP属地:辽宁6楼2023-08-01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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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文书原文:
              经庭审质证,各方意见如下:(一)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依据质证认为:第一组证据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对象有异议,被告的处罚程序违法,对指定管辖报告书有异议,被告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呈请管辖报告书理由是敏感案件不属于法定的管辖理由,且本案不属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不符合指定管辖情形,故管辖程序违法,呈请传唤审批报告应当经过单位负责人的审批,但该证据未经相关有资格的人员及单位负责人审批,程序违法,被告提供的集体讨论记录在被告的卷宗目录中未体现,是被告事后补办的材料,不能作为被告证明行政处罚合法的依据。对第二组证据中陈俊峰的询问笔录有异议,其中的询问的经过据事后了解与事实不符,原告付给贾莉莉的三次款项是因为自己家庭即将面临家庭变故,感情受挫,通过朋友介绍,叫个人聊天,付给贾莉莉得是酬劳,对于付款款项没有异议,但是不是嫖资。对第三组证据中陈俊峰第二次笔录无异议,确实原告可能有进行嫖娼的意思,但是实际没有发生嫖娼事实,付给贾莉莉的是聊天的酬劳,不是嫖资。对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关联性及证明对象有异议,只能证明贾莉莉在南门一带有嫖娼的活动,但是没有证据证明陈俊峰三次叫贾莉莉过去有进行卖淫嫖娼的活动。对第五组证据,对贾莉莉提到分三次付给她520元、300元、300元的是微信名叫陈SIR的人无异议,但对其陈述该三笔款项是嫖资有异议,该证据是贾莉莉个人陈述材料,且其对微信名为陈SIR的人毫无印象,被告仅根据贾莉莉陈述就认定该三笔转账为嫖资依据不足。对第六组证据,笔录中第三十一页第十行到第十一行,体现了贾莉莉提到的嫖客并非是陈俊峰,其陈述可知嫖客“老客人”是司机,陈俊峰根本没有开车,第三十二页第十二行中贾莉莉对嫖客的描述可知,其对嫖客的面貌及长相是不清楚的,且该份笔录与10月19日的询问笔录相互矛盾,笔录中贾莉莉诉称每一次的嫖娼都忘记了,但事隔十天后又想起了,对笔录形成的合法性有异议,陈述与事实不符。对第七组证据中提取笔录无异议,但是对希尔顿酒店的提取材料有异议,该份材料没有制作提取笔录,按照公安部的程序规定,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提取笔录,同时要有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确认,该份提取笔录来源不明,要做相应的情况说明,故该份提取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第八组证据中的监控提取笔录、光盘无异议,但是视频截图取证程序违法,该截图来源属于电子证据,应当要有相应的提取笔录,对贾莉莉的辨认无异议,对时间有异议,形成时间为2019年10月29日,但贾莉莉签名时间是2019年10月30日,不排除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指认的嫌疑,贾莉莉辨认视频中男子为嫖客,性质属于辨认笔录,该笔录中存在实体问题,贾莉莉的两份询问笔录均陈述对嫖客没有印象,但是视频模糊,其却可以辨认出嫖客,另,程序规定辨认必须有十个人作为辨认对象,辩论对象要掺杂混合,但是视频中只有一个人,贾莉莉就一个人进行辨认,进一步证实不排除指认的嫌疑。对第九组证据无异议,只能证明贾莉莉去了洛克酒店的事实,不能证明双方发生卖淫嫖娼的事实。第十组证据的第六十二页、第六十六页、第六十七页的工作说明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对六十三页的工作说明的推定无异议,可以证实陈俊峰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不是事实,原告予以确认,但是不能证明陈俊峰说谎就是有嫖娼的事实,不能推定本案事实能够成立,对六十九页的工作说明的合法性有异议,该份工作说明形成时间2019年11月4日,是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后实施的调查行动,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对法律依据,本案原告没有嫖娼行为,不管是程序性依据还是实体性依据,被告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对原告身份证无异议。
              笔者分析总结如下:
              1.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原告质疑被告的管辖程序违法,认为指定管辖报告书及呈请传唤审批报告未经相关负责人审批,集体讨论记录并未在卷宗中体现,被告事后补办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合法性的依据。
              2.对第二组证据,原告承认付款给贾莉莉,但坚称这些款项是给贾莉莉聊天的酬劳,不是嫖资。
              3.对第四组证据,原告承认贾莉莉可能有嫖娼的行为,但认为缺乏证据证明他三次叫贾莉莉过去卖淫嫖娼。
              4.对第五组证据,原告认为贾莉莉证明三笔款项是嫖资的证据不足,该证据只能证明贾莉莉收到款项,但不能证明用途。
              5.对第七组证据中希尔顿酒店的提取材料有异议,认为缺乏制作提取笔录和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的证明。
              6.对第八组证据中视频截图的取证程序有异议,质疑指认过程是否合法。
              7.对第十组证据,原告认为工作说明中的推定不能证明陈俊峰有嫖娼行为,被告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8.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只对原告身份证无异议


              IP属地:辽宁7楼2023-08-01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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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文书原文: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中《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被诉行政行为,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予以排除,其他证据真实、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日,被告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在工作中发现原告陈俊峰于2019年10月5日在莆田市城厢区洛克酒店涉嫌嫖娼行为后予以立案受理。经调查,被告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于2019年11月3日作出莆公湄北行罚决字〔2019〕00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陈俊峰于2019年6月8日在莆田希尔顿酒店通过微信转账520元嫖资给卖**贾莉莉实施嫖娼;于2019年8月24日在莆田洛克酒店通过微信转账300元嫖资给卖**贾莉莉实施嫖娼;于2019年10月5日在莆田洛克酒店通过微信转账300元嫖资给卖**贾莉莉实施嫖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俊峰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该决定书于同日送达给原告陈俊峰。原告陈俊峰不服,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根据陈俊峰、贾莉莉询问笔录、转账记录、酒店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认定原告陈俊峰实施了嫖娼行为,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俊峰的诉讼请求。
                笔者分析总结如下:
                根据法院审理和判决结果,总结如下:
                原告陈某因涉嫌嫖娼行为遭到被告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的行政处罚。被告根据调查和证据认定原告嫖娼事实确凿,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对原告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原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认为被告的处罚决定违法,请求撤销该决定。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提供的大部分证据真实、合法,原告提供的证据也被确认真实、合法。唯独《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被诉行政行为,不能作为本案证据,因此被排除在证据之外。
                法院认为,被告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在对原告嫖娼行为进行调查和依据证据作出处罚决定时程序正确,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法院驳回了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即不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
                最后,法院维持了被告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的处罚决定,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IP属地:辽宁8楼2023-08-01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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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1-17 02: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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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意味着原告陈某的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未被接受,行政处罚决定继续有效,一审结束,以上为一审判决书分析,接下来给大家更新二审分析。


                  IP属地:辽宁9楼2023-08-01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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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明天更新。


                    IP属地:辽宁来自iPhone客户端10楼2023-08-02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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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分析来了,案件的庭审重点在一审分析中已经分析的十分清楚,二审对证据和程序进行了第二次质证。


                      IP属地:辽宁11楼2023-08-03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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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判决书原文:
                        上诉人陈俊峰诉被上诉人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4行初2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潘祥灿,被上诉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林建宇及其委托代理人卓志锋、吴林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9年11月1日,被告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在工作中发现原告陈俊峰于2019年10月5日在莆田市城厢区洛克酒店涉嫌嫖娼行为后予以立案受理。经调查,被告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于2019年11月3日作出莆公湄北行罚决字〔2019〕00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陈俊峰于2019年6月8日在莆田希尔顿酒店通过微信转账520元嫖资给卖**贾莉莉实施嫖娼;于2019年8月24日在莆田洛克酒店通过微信转账300元嫖资给卖**贾莉莉实施嫖娼;于2019年10月5日在莆田洛克酒店通过微信转账300元嫖资给卖**贾莉莉实施嫖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俊峰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该决定书于同日送达给原告陈俊峰。原告陈俊峰不服,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IP属地:辽宁13楼2023-08-03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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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驳回了陈某的上诉请求,确认了原告的嫖娼行为成立,判决终审生效。
                          该判例是针对公职人员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经一审、二审都未能翻盘,从始至终陈某都在寻找各类理由否认嫖娼事实的成立,其最后的结果是十五天拘留的行政处罚。知乎中流传的不承认就没事的留言,应该清醒看待,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要轻信无根据的法律建议,责任的承担者是自己而非别人。


                          IP属地:辽宁17楼2023-08-03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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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语,就不会去洗浴中心么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26楼2023-08-23 15:07
                            收起回复
                              2026-01-17 02:4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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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40楼2023-08-23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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