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8月19日签署《培训服务协议书》,原告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了培训费人民币 25000 元。因被告承诺,原告笔试不过,全额退费。后原告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因笔试未过向被告提出退费申请,被告承诺 45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费,超出 45 个工作日后被告未按承诺日期向原告退款。被告已违反和原告签订的培训协议。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以双方合同约定如有争议,依法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为由,驳回诉讼申请。
但是教育培训协议里原文是“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一致同意选择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第一种方式: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种方式:依法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我认为这里的争议应该是对协议或是补充协议里的条款争议,中公教育按期未退还培训费,属于违反协议,不属于争议范畴。法院应该受理我的诉讼请求。
法院以双方合同约定如有争议,依法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为由,驳回诉讼申请。
但是教育培训协议里原文是“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一致同意选择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第一种方式: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种方式:依法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我认为这里的争议应该是对协议或是补充协议里的条款争议,中公教育按期未退还培训费,属于违反协议,不属于争议范畴。法院应该受理我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