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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小孩在单位被爆竹炸伤了,谁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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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高质病性等高危机物品造成他人伤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该承担清泉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拒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去的,可以占有的人或者使用的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为经许可以进去高纬度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到受损,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承担高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补偿期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IP属地:河南1楼2023-08-29 14:5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