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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名 举 报 四川高县法院法官梁淑君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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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四川省省委领导:
尊敬的四川省政府领导:
尊敬的四川省人大领导:
尊敬的四川纪委监委领导:
尊敬的四川高级人民法院领导:
举报人:梁斌,男,汉族,住四川宜宾市高县。
被举报人:四川高县法院(2017)川1525执727号承办法官、原执行局局长梁淑君。
一、请求事项:撤销四川高县法院(2021)川1525执恢408号结案通知书。
二、承办法官枉法裁判违法行为如下:
1、四川高县法院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二十三条的第三款明确规定执行和解协议未全部履行完毕,且不符合本意见的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条件的不得作结案处理。本案被执行人不存在本意见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案截止2022年11月16日被执行人还有107400.00元未履行。
2、高县法院认定申请执行人2020年3月2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就是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2023年8月23日宜宾中院信访回复认定申请人2020年3月2日申请书没有法律依据。高县法院只看申请书抬头不看内容这种违法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高县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没有按照与被执行人2020年1月3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的救济方式通过另行诉讼寻求救济是错误的。申请人在高县法院作出(2021)川1525执恢408号执行完毕结案通知书之前2020年12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诉讼。是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有案不立,侵害了当事人的诉权。2022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高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至今未恢复执行。
以上情况如有不实之处,举报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此致
四川省各级领导
举报人:梁斌
2023年09月24日


IP属地:四川1楼2023-09-27 10:5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