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此语,可避免意思重复,如果要强调,突出一下“执业证书”,加上此语,也无不
可。但不能加“律师执业证书”,否则会造成同义反复(“律师”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的人),循环(律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律师)和语词重复(律师是取得律
师)。 2、关于是否经“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批准问题,个人认为,经“国家司法
行政机关”批准,比之于省级或省级以下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无论对于律师执业的全国
统一性,严肃性或律师地位的提高以及与国家司法考试的一致性,都有积极意义。至于
使用“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或“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之措
词,皆无不可。并无实质的差别。 上述两种定义较为科学、合理,前者全面涵盖
了律师的本质属性,且包涵了成为执业律师的主要程序;后者严格按照“属+种差”的
公式定义,较为简洁,明了。两种定义各有所长,可供参考。 关于现行《律师
法》定义:“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
业人员”,(见《律师法》第二条)。此定义有两个缺陷: 第一,律师是“取得
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有同义反复、循环、语词重复的缺陷; 第二,“执业人
员”不是律师的属概念。因为“执业人员”包含了法律、会计、医药、工农商等若干职
业的执业人员。在法律职业中又涵盖了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人员、律师等若干法律
职业的执业人员。所以,“执业人员”不是律师(法律服务人员)的属概念,且不能反
映律师是“法律工作者”或“法律服务工作者”这一特性。 另有一种意见,将
《律师法》上的“律师”定义修改为:“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
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见《律师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此种意见,
只是把现行《律师法》之“律师”定义的最后四字,即“执业人员”修改为“专业人
员”。由于“专业人员”下面可分若干专业,如:法律专业、会计专业、医药专业、农
业专业、工矿专业 等等,故“专业人员”只能是“法律专业人员”的“属”概念,而
非“法律专业人员”下面之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属概念,且“专业人员”和“执业人
员”的替换,并无实质上的意义。故此定义与现行律师法上的定义存在同样的缺陷。
律师与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区别
1、 业务范围的区别:
法律工作者执业范围除不得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外,其它业务范围与执业律师范围区别不
大,但律师业务范围较之相对广泛.如司法部2001年6月已发文明确要求大中城市的基层
法律服务所停止办理见证业务。
2、准入条件的区别:
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
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
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工作者执业,
应当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
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业务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学历条件只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