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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俊林 | 论秦汉二十等爵制的终结(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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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爵位的分等、分类与二十等爵制的冷遇
二十等爵制在秦统一进程中的成功实践,缘于该制度的内在激励机制。即通过功劳的建立和积累,可以改变个人的社会地位和命运。但是,随着历史的推进特别是大规模、长时段战争的结束,这种层级累进式的社会激励机制开始出现新的问题。就制度本身而言,二十等的等级划分既是促进身份升迁的制度设计,又限定了升迁的范围。在秦代废除分封和汉代“非刘姓不王”的制度设计下,第20级的列侯成为秦汉时期非皇室者可以获得的最高爵位。最高位阶限定之后,民众只能在此范围内进行身份积累。随着身份积累的长期化,有爵者人数不断增加,个人的爵位等级也不断提高。这不仅导致爵制等级区分功能下降———周围人爵级相近,也给国家徭役征发带来麻烦。汉武帝时期,“兵革数动,民多买复及五大夫、千夫,征发之士益鲜”。二十等爵制出现了意料之外的新问题。于是,国家着手改革二十等爵制,试图通过对爵位的分等和分类来解决上述问题。


IP属地:北京1楼2023-10-22 22:54回复
    国家以爵位的分等来强化等级区别。曾有学者认为爵位分等早在商鞅时期已经出现。商鞅变法所建立的新爵制本是对旧爵制的革新,此时新爵制正展示出蓬勃生机,尚无再次分等的社会需求。二十等爵的再次分等,当是在商鞅之后随着爵制发展而逐渐产生的。前引里耶秦简8-1236+8-1791所载“一邑二里”即迁陵县都乡的61户民户中,身份最高者为大夫爵(第5级)。另一份记载了25户民户的残缺木牍8-&&中,残缺民户的最高身份当高于大夫,但不会太高,可能是官大夫(第6级)。两份木牍中民众爵位都不高,表明在秦统一前后似乎已有限制民众爵位上升的迹象。不过,高祖六年(前201年)淮南郡新郪县的一个案件中,涉案4人的身份为第18级的大庶长。此时沿用秦制。即便秦代已有以爵位分等限制民众爵位晋升的要求,但可能执行并不严格,战争等给民众提升爵位提供了机会。当然,目前也尚未见到秦代以爵位分等来限制民众爵位上升的明确规定。
    汉代主要将二十等爵分为四等。刘劭《爵制》载:
    自一爵以上至不更四等,皆士也。大夫以上至五大夫五等,比大夫也。九等,依九命之义也。自左庶长以上至大庶长,九卿之义也。关内侯者,依古圻内子男之义也。秦都山西,以关内为王畿,故曰关内侯也。列侯者,依古列国诸侯之义也。然则卿大夫士下之品,皆放古,比朝之制而异其名,亦所以殊&国也。
    其将二十等爵分为士、大夫、卿、侯四档。学者依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传食律》《二年律令·户律》等记载,认为汉初已将二十等爵分为四等,但分等的内容互有差异。


    IP属地:北京2楼2023-10-23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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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较于分等,汉代更为重视分类,即将二十等爵分为官爵、民爵两类。官爵、民爵的分类可能在秦末已经出现,西汉初年公乘逐渐成为官爵、民爵的分界线。高祖时期,“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颜师古注:“七大夫,公大夫也,爵第七,故谓之七大夫。”第7级爵公大夫以上是高爵。吕后时期,“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第9级的五大夫被编入民伍。虎溪山汉简《计簿》中,五大夫不仅与民爵编在一起,且“五大夫十人当被兵”,即五大夫应当服兵役。墓主沅陵侯吴阳在吕后元年(前187年)十一月封侯。但胡家草场西汉简《岁纪》记载,8个月后,“(吕后元年)七月,令复五大夫”。五大夫既被编入民伍、承担徭役,又曾被免除徭役,权益变化复杂,显示出其不同于其他民爵的特殊地位。五大夫地位与权益的变化,说明此时官爵、民爵的分界尚不稳定。汉文帝前元六年(前174年)左右,公乘成为官爵、民爵的分界并逐渐稳定下来。此后,非有特殊情况,民爵一般难以突破公乘的限制。东汉继续执行官爵、民爵的分类,并制定出“民爵不过公乘”的新规定。明帝、章帝、安帝、顺帝都曾下诏:“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若爵位达到公乘,就必须将剩余爵级转与家中其他男子。“民爵不过公乘”的新规,进一步强化了以公乘划分官爵、民爵的分类。
      分等自不用说,官爵、民爵的分类也蕴含着等级差别。二十等爵本就具有等级意味,商鞅变法规定:“明尊卑爵秩等级。”等级与尊卑本是二十等爵制的题中之义,为何又要再次对其进行分等和分类?凌文超认为原因有二:(1)简化位阶,方便排序和管理;(2)抑制士卒获取高爵,增加突破爵层的权益和荣耀。学界也普遍认为官爵、民爵的划分与占爵状况密切相关。普赐民爵、爵位买卖以及因功授爵的长期施行,导致整个社会有爵者数量大增,爵位等级普遍提高。爵位分布状况难以体现身份等级差别,高爵增多给徭役征发带来麻烦,都成为对二十等爵进行分等和分类的社会需求。


      IP属地:北京3楼2023-10-23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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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二十等爵的分等与分类,具有再次区分身份等级以维持爵位价值、缓解赋役压力等多重目的,但却带来意料之外的严重后果。其一,爵位的分等和分类表明爵位,特别是低爵的等级标识功能大为削弱,已不能满足区分身份等级的社会需求。曾为高爵的第7级爵公大夫最后沦为民爵,甚至五大夫、关内侯都曾编入民伍,即是爵位,特别是低爵等级特征模糊的明证。其二,官爵、民爵的划分和“民爵不过公乘”的规定,带有身份限制特性,严重束缚了阶层流动。新规“民爵不过公乘”颁行后,普通百姓除非遇到特殊机遇可能跃升官爵,否则爵位都不能超过公乘,终生居于民爵之中。官爵、民爵的划分维护了处于少数的官僚阶级的地位和利益,但人数众多的民众因为难以逾越民爵的限制而对整个爵制丧失信心。
        ————————————————
        社会学者认为:“当制度规则影响到社会结果的利益分配时,某些行为人就可能想改变这些制度安排。他们改变这些规则的努力,始于个人或集体的违规行为,这将招致那些从规则中获益的行为人的抵制。”为了解决二十等爵制所产生的新问题,国家对爵位进行了分等与分类,但基本没有考虑民众的利益。民众本就难以实现爵位的占田价值,以爵任官权益也早已丧失,现在又失去了跃升官爵的机会,对于夺爵赐爵自然不惧不喜了。对二十等爵的分等和分类虽然顺应了当时的社会需求,却因忽略民众利益而成为推动爵制走向终结的内部动因。


        IP属地:北京4楼2023-10-24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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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司马氏对二十等爵制的终结
          即便诸多因素已经严重危及其命运,二十等爵依然是秦汉时代始终贯彻执行的重要国家制度。如前所述,富裕者通过“买爵⇌占田”的方式不断强化爵制的经济价值,而爵位的“爵减”价值和身份等级价值也依旧存在。益阳兔子山出土的《张勋主守盗案》有“数罪以重,爵减”,是西汉平帝元始二年(2年)以爵减罪的事例。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中有“削除汉胡爵为士伍”“当以律削爵”。走马楼吴简贰·7194中载:“诣大屯□请杀(?)爵(?)事。”“杀爵”即剥夺爵位。两汉乃至三国时期,爵位都具有减免刑罚的司法价值。西嶋定生提出的“爵位构建乡里秩序”理论在三国时期仍然适用,学者认为吴简中的公乘在孙吴乡里社会的身份秩序构建中发挥过作用。即便如此,二十等爵制走向终结的趋势已经无法挽回。
          曹魏时期,司马氏掌权之后,启动了终结二十等爵制的程序。司马氏从两方面彻底终结了二十等爵制。一方面,顺应汉末“复古”思潮,恢复了五等爵制。曹魏咸熙元年(264年)五月庚申,相国、晋王司马昭“奏复五等爵”。同年七月,“始建五等爵”,恢复了公、侯、伯、子、男的五等爵制。晋武帝受禅后,进行“必建五等”和“罢五等之制”,实行异姓五等向以同姓宗王为中心的爵制转变。司马氏所恢复的五等爵制是新的、系统性的爵位制度,取代了施行数百年的二十等爵制。


          IP属地:北京5楼2023-10-24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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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方面,西晋实行新的土地制度占田制,来断绝爵位与土地之间的制度联系。爵位和土地之间的制度联系,是二十等爵制得以长期维持的至关重要的原因。但是,随着时代发展,爵位占田价值的实现愈加困难,加之土地兼并日渐严重,原本紧密结合的二十等爵制和土地制度,逐渐出现分离发展的迹象。秦汉名田制在土地兼并的冲击下逐渐衰落,甚至名存实亡,但三国时期的曹魏、孙吴和蜀汉都没有实行新的土地制度来取代名田制。西晋建立后,实行占田制这一新的土地制度。史载:
            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贵贱占田,品第一者占五十顷,第二品四十五顷,第三品四十顷,第四品三十五顷,第五品三十顷,第六品二十五顷,第七品二十顷,第八品十五顷,第九品十顷。
            占田制以人丁、年龄、性别和官位占田,与爵位无关。也就是说,占田制完全与爵制脱钩,彻底斩断了爵位与土地之间的制度联系。至此,不论是名义上还是实质上,二十等爵制都不复存在了。


            IP属地:北京6楼2023-10-25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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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余论
              作为秦汉时期重要的政治制度,二十等爵制曾发挥过重要作用,但依然避免不了走向终结的历史命运。厘清二十等爵制走向终结的原因以及终结时间等问题,对于认识秦汉政治发展和社会演变等都不无裨益。
              相较而言,普赐民爵、爵位买卖导致的爵制轻滥,并不对二十等爵制造成根本性影响。爵位占田价值实现程度的两极分化,以爵占田制度推动着爵位买卖和土地兼并的双重发展,土地兼并扩大化让以爵占田更为艰难,爵位与土地的制度联系遭到严重削弱,从而动摇了二十等爵制存在的经济基础。商鞅所建立的“爵—官”秩序,至迟在嬴政时代,开始向“官—爵”秩序转变,导致爵位任官的主动选择权丧失,到了汉代爵位彻底丧失了任官权益,爵位价值发生了质的变化。二十等爵的再次分等,官爵与民爵的分类以及“民爵不过公乘”的规定,限制了民众爵位的上升空间,导致爵制遇冷局面的出现,成为二十等爵制终结的内部动因。它们与普赐民爵、爵位买卖等因素交织在一起,共同推动着二十等爵制走向终结。


              IP属地:北京7楼2023-10-25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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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汉武帝实行的“武功爵”虽然短暂,但也产生了两种爵制并存而造成爵制混乱以及新爵位贬值等问题,给二十等爵造成一定冲击。西汉列侯只有县侯,东汉则将列侯分为县侯、乡侯、亭侯三等,爵级达到22级,突破了“二十等”的爵级限制。曹操掌握朝政后,“始置名号侯至五大夫,与旧列侯、关内侯凡六等,以赏军功”。裴松之引《魏书》注曰:“置名号侯爵十八级,关中侯爵十七级,皆金印紫绶;又置关[内]外侯十六级,铜印龟纽墨绶;五大夫十五级,铜印环纽,亦墨绶,皆不食租,与旧列侯关内侯凡六等。”在旧有的列侯、关内侯之下,曹操新设“名号侯”“关中侯”“关外侯”“五大夫”4个爵位,突破了二十等爵的爵名限制。爵级和爵名的双重突破,都在破坏二十等爵制本身。更为值得注意的是,东汉侯爵(含关内侯)达到4级,曹操设立“名号侯”后侯爵达到7级,都是面向社会上层的爵位。但另一方面,国家进行官爵、民爵的划分,并以“民爵不过公乘”来限制百姓的爵位跃升,二者形成鲜明对比。这也就难怪二十等爵制会遭到百姓的冷遇了。
                诸多历史因素的合力已注定了二十等爵的结局。司马氏掌权之后,恢复五等爵制取代了二十等爵制,推行占田制并与爵制脱钩,斩断了爵位与土地的制度联系,正式宣告了秦汉二十等爵制的终结。虽然民爵到了唐宋乃至明初仍在使用,但多用以调节社会身份,已无多少实际价值。作为一个整体,二十等爵制早已退出历史舞台。


                IP属地:北京8楼2023-10-26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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