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是关于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方面的。我们学校规定论文报销超过1000元的话,只能公对公,不能公对私!1000元以下可以公对私转账,1000元以上必须公对公,也就是需要把费用转给杂志社,然后让杂志社退给我,可是杂志社那边也不想这样麻烦,因为这个事情跟人家杂志社没有关系。然后我就查了一下,好像是现在对公转司有审查,公转私如果超过大额管理条例超过5万的话会被监管。可是我的论文费用只有不到7000块。但是学校仍然以公转私,不能超过1000块钱为由拒绝转入我的账户!法理依据就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所规定的:现金结算不能超过1000元,可是我不需要让他对我进行现金结算,我让他给我转账就可以了呀!所以我认为我们学校的这个规定是对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解读的误解。这是一个错误的解读,因为我有朋友亲属也在银行工作,人家说只要不超过5万就可以。为此我打过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人家说只要不超过5万就可以,打过省财政,省财政说没有相关的限额1000元的规定,打过审计局,审计局也说不会因为这个去审查他们,因为只要你有正规的发票就可以。所以我想来求求咱们专业的朋友们,学校以这个理由来卡我,是合理的吗?我怀疑他们另有隐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