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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关于着手犯罪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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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keylee1314
初阶法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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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在犯罪未遂一节中提到,着手有几个标准,其中一种少数说是主观说,即犯意表现出来时即为着手。例子为:为了入室盗窃而打碎玻璃,即为着手;但是,在前面犯罪预备一节中又提到,犯意表示对无任何危险,只是将犯意单纯流露于外部。例子为:某某表示要伤害他人。这两处的犯意表示岂不是冲突了?还是说在预备阶段、着手阶段都有各自的犯意表示方式?
此外,请问有没有法考备考群可以拉一下,大家共同进步呀!
张有驰
魔法学徒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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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柏浪涛的讲授,着手是【行为】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入户盗窃是盗窃罪的加重情形,保护法益除了财产外还有住所的安宁状态(同时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打破玻璃的【行为】就是入户盗窃的着手。“某某表示要伤害他人。”仅是犯意的表露,并无【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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