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们好,孟友明于1956年2月23日出生属猴的,2017年2月23满61周岁,依按《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已经超过了满60周岁退休年龄1年零1个多月的时间。
丰南区政府丰政府【2022】第3号不予受理行政监督申请书倾听丰南水利局一面之词。以无理非因事由“民事调解书”强行要孟友明默认以此为据来抗拒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支持丰南水利局陡河系管理所抗法,拒绝向丰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拒缴拖欠15年的养老保险费。另该违纪枉法无理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意识着孟友明持有的国家颁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账户册作废,被告人可以理直气壮拒绝向国家缴纳养老保险费,拖欠的15年的养老保险费丰南区税务局社会养老保险征缴机构无法在到被告单位征缴。丰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知道该被告单位丰南区水利局陡河系管理所拖欠养老保险费尚未缴纳,但无法核算征缴数据、无法向丰南税务局社会养老保险征缴机构提供。该民事调解书大于国家《劳动法》《社会保险法》请求唐山市人民政府对孟友明再次《行政复议监督申请书》依法依规给予作出审查,确认“民事调解书”是否适用民事调解具有的法律效力作用。并向申请人孟友明给予释明工作23年时间,丰南区水利局陡河系管理所等机关事业单位都以非因事由拒缴养老保险费是否合法?
唐山市人民政府司法复议处,丰南区水利局陡河系管理所于年2017年4月7日,因孟友明主张行政维权向陡河系管理所讨要拖欠15年没有依按河北省最低保障工资支付足额工资报酬、用工15年拒签劳动合同、15年用工不为孟友明(持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账户人)向丰南区人力资源局缴纳拖欠的养老保险费问题,被陡河系管理所无理强行辞退。擅自单方面已经于2017年4月7日和孟友明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在水利局陡河系管理所和孟友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一案一诉,先诉的是用人单位被告拖欠劳动工资问题。法律没有规定2017年4月7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孟友明就被告拖欠劳动工资、拖欠养老保险费、拒不给孟友明60周岁办理退休事宜不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向人民政府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提请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处,孟友明在还没有在丰南法院作民事调解前,就调解内容已经履行了民事诉讼一案一诉程序。法院就被告拖欠孟友明劳动工资报酬理应判令被告补足赔偿支付解决,不适应诉前民事调解。立案登记时,孟友明已经明确拒绝作民事调解。
依按《劳动法》用人单位单方面和被用工人员孟友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在解除之前30日内书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给予一定的辞退补偿金。另因孟友明已经在用人单位工作年满15年符合办理退休年龄,在用人单位为其补足15年养老保险费情形下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不应受在陡河系管理所工作年限超出年龄限制。
1、丰南区法院因水利局陡河系管理所应向孟友明补足拖欠15年的劳动工资报酬无需作民事调解解决,理应“一案一诉”依法判令被告向孟友明偿还补足拖欠的劳动工资报酬。不适用民事调解补足拖欠的劳动工资。
丰南区法院心存明知故意孟友明于2017年2月23日在被告单位工作的时间、已经超过法定退休时间、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时间期限,更超过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办理退休时间期限,更何况明知被告水利局管理所已经于2017年4月7日和孟友明解除了劳动合同,也已经是最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年满60周岁期限。不适用民事调解范畴。但丰南法院为庇护丰南区水利局陡河系管理所拒向丰南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拒缴拖欠15年的养老保险费,心存明知故意、违纪枉法违背人民法院审判法规强行按“民事调解”方式,让大字不识几个的孟友明来默认事先拟定好的民事调解书内容上签字。如果法院认定孟友明在民事调解书上(不签字,法官就不给拖欠的劳动工资行为合法)违心签字、领取拖欠劳动工资报酬后,还牵系其它与涉案“一案一诉”关联问题合法,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作用,那么,拒缴养老保险、拒不为孟友明办理延迟退休、至今还没有办理退休事宜,孟友明深陷含冤屈情,依据法规政令,和《中华人民共护国行政复议法》已经向丰南区人民政府、唐山市人民政府、唐山市税务局、河北省税务局、丰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行政复议、丰南区水利局申请了行政复议。不是不支持行政复议监督,就是不归属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管属负责。
另、孟友明已经对丰南区政府招待处、丰南区人民检察院、丰南区水利局陡河系管理所提起了一、二审和民事再审。裁定判决十余份,法院认定孟友明诉求属于政府行政部门处置范畴。
可至今,政府对孟友明申请的行政复议均为《不支持行政复议监督》或一脚踢向法院、要孟友明在提起行政诉讼试试。结果是,按政府在行政复议书指令,到丰南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无理由拒不给立案,还不在7日内下裁定书,最终导致孟友明诉至无门!
孟友明6年诉求反映无果问题究竟该找谁给予查处解决?请求唐山市人民政府给予作出答复!
致
唐山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 月 日
丰南区政府丰政府【2022】第3号不予受理行政监督申请书倾听丰南水利局一面之词。以无理非因事由“民事调解书”强行要孟友明默认以此为据来抗拒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支持丰南水利局陡河系管理所抗法,拒绝向丰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拒缴拖欠15年的养老保险费。另该违纪枉法无理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意识着孟友明持有的国家颁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账户册作废,被告人可以理直气壮拒绝向国家缴纳养老保险费,拖欠的15年的养老保险费丰南区税务局社会养老保险征缴机构无法在到被告单位征缴。丰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知道该被告单位丰南区水利局陡河系管理所拖欠养老保险费尚未缴纳,但无法核算征缴数据、无法向丰南税务局社会养老保险征缴机构提供。该民事调解书大于国家《劳动法》《社会保险法》请求唐山市人民政府对孟友明再次《行政复议监督申请书》依法依规给予作出审查,确认“民事调解书”是否适用民事调解具有的法律效力作用。并向申请人孟友明给予释明工作23年时间,丰南区水利局陡河系管理所等机关事业单位都以非因事由拒缴养老保险费是否合法?
唐山市人民政府司法复议处,丰南区水利局陡河系管理所于年2017年4月7日,因孟友明主张行政维权向陡河系管理所讨要拖欠15年没有依按河北省最低保障工资支付足额工资报酬、用工15年拒签劳动合同、15年用工不为孟友明(持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账户人)向丰南区人力资源局缴纳拖欠的养老保险费问题,被陡河系管理所无理强行辞退。擅自单方面已经于2017年4月7日和孟友明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在水利局陡河系管理所和孟友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一案一诉,先诉的是用人单位被告拖欠劳动工资问题。法律没有规定2017年4月7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孟友明就被告拖欠劳动工资、拖欠养老保险费、拒不给孟友明60周岁办理退休事宜不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向人民政府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提请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处,孟友明在还没有在丰南法院作民事调解前,就调解内容已经履行了民事诉讼一案一诉程序。法院就被告拖欠孟友明劳动工资报酬理应判令被告补足赔偿支付解决,不适应诉前民事调解。立案登记时,孟友明已经明确拒绝作民事调解。
依按《劳动法》用人单位单方面和被用工人员孟友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在解除之前30日内书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给予一定的辞退补偿金。另因孟友明已经在用人单位工作年满15年符合办理退休年龄,在用人单位为其补足15年养老保险费情形下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不应受在陡河系管理所工作年限超出年龄限制。
1、丰南区法院因水利局陡河系管理所应向孟友明补足拖欠15年的劳动工资报酬无需作民事调解解决,理应“一案一诉”依法判令被告向孟友明偿还补足拖欠的劳动工资报酬。不适用民事调解补足拖欠的劳动工资。
丰南区法院心存明知故意孟友明于2017年2月23日在被告单位工作的时间、已经超过法定退休时间、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时间期限,更超过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办理退休时间期限,更何况明知被告水利局管理所已经于2017年4月7日和孟友明解除了劳动合同,也已经是最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年满60周岁期限。不适用民事调解范畴。但丰南法院为庇护丰南区水利局陡河系管理所拒向丰南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拒缴拖欠15年的养老保险费,心存明知故意、违纪枉法违背人民法院审判法规强行按“民事调解”方式,让大字不识几个的孟友明来默认事先拟定好的民事调解书内容上签字。如果法院认定孟友明在民事调解书上(不签字,法官就不给拖欠的劳动工资行为合法)违心签字、领取拖欠劳动工资报酬后,还牵系其它与涉案“一案一诉”关联问题合法,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作用,那么,拒缴养老保险、拒不为孟友明办理延迟退休、至今还没有办理退休事宜,孟友明深陷含冤屈情,依据法规政令,和《中华人民共护国行政复议法》已经向丰南区人民政府、唐山市人民政府、唐山市税务局、河北省税务局、丰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行政复议、丰南区水利局申请了行政复议。不是不支持行政复议监督,就是不归属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管属负责。
另、孟友明已经对丰南区政府招待处、丰南区人民检察院、丰南区水利局陡河系管理所提起了一、二审和民事再审。裁定判决十余份,法院认定孟友明诉求属于政府行政部门处置范畴。
可至今,政府对孟友明申请的行政复议均为《不支持行政复议监督》或一脚踢向法院、要孟友明在提起行政诉讼试试。结果是,按政府在行政复议书指令,到丰南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无理由拒不给立案,还不在7日内下裁定书,最终导致孟友明诉至无门!
孟友明6年诉求反映无果问题究竟该找谁给予查处解决?请求唐山市人民政府给予作出答复!
致
唐山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