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睡虎地秦简和相关秦简来看,授田制是战国、秦代的一种基本土地制度。限于资料,本文主要讨论睡虎地秦简中的授田制。但由此亦可看出,从商鞅变法到秦朝末年,授田制都始终推行,并随着秦的疆域扩大和最终统一,被推广到更多地区。加之相关简牍对列国授田制的记载,如睡虎地秦简附抄《魏户律》、银雀山汉简《守法守令十三篇》等,再辅以传世文献的佐证,即完全可以断言:授田制曾广泛实施,是秦和战国时期“无可争辩”的基本土地制度。至于授田制的性质,目前还无法作出令人信服的判断。无论称之为土地国有,还是称之为土地私有,实际都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总体来看,我们认为授田制应是“土地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化的一种形式”。
其次,对授田制的研究越来越细,涉及的内容也越来越多,一些真相开始露出水面。随着研究的深入,尤其更多秦简的发现,授田制的原则和若干细节已经被清晰展现。主要有以下六点:一是按户授田,为此建立了严密的户籍和田籍制度,包括各类户口和垦田的登记、改籍、注销与田租等。大体来说,在强制分户的情况下,秦的小农多为一对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也有不少和一个成年儿女生活的直系家庭。二是每户通常授田百亩,但超过百亩者也不乏其人。由于养老和人口较多,每户直系家庭均可以一名“余夫”的形式增加一些授田。这意味着“顷入刍三石、槀二石”的规定的确“是刍稿税征收的一个测算标准”,而并非每户都必须交刍三石、槀二石。三是秦的田租有禾稼、刍槀和经济作物三种形态。秦及汉初的田租征收实际有两种同时参照的租(税)率:一种是税田占舆田的比例,即税田的亩数租率,这个租率是固定不变的,如十二税一、什一之税;另一种是按农作物不同产量征收的级差租率,即产量租率,这个租率是变化的,如三步一斗、五步一斗、廿步一斗等。四是“爰自在其田”,农民在自家的授田里轮流休耕。这表明农民的实际耕种面积要远远低于百亩,也说明每户的耕种面积不同。所以基层官吏每年都必须“程田”和“程禾”,即通过核查实际耕种面积、庄稼长势和最终收成来确定亩数租率和产量租率,许多犯罪现象也由此而产生。五是土地买卖和兼并还相当少见,特别是在地多人少的宽乡。“盗徙封,侵食冢庙”,就算是一个比较突出的事例了。主要原因则是地广人稀,农业生产力较低,农民的授田数量足以保证休耕,没有必要去占有更多土地。而“盗徙封”、“虚租希(稀)程”或“匿租”、“匿田”等等现象的产生,则表明“禾稼”等农产品已成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犯罪人的侵占对象,也间接证明了存在着变相土地买卖。六是授田为终身占有,并允许部分继承,在家庭内部也可以部分流转。除了《识劫案》,最重要的证据,就是“余夫”授田的存在。总的来说,这些结论多趋向于质疑或修正土地国有制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