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司法反腐经验类文章】法官认定的案件法律事实经不起反驳和质疑,毋庸置疑就是错案
通过对两个主观故意枉法裁判案的维权司法实践,我得出这样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论断:法官认定的案件法律事实经不起反驳和质疑,毋庸置疑就是错案。
这个论断能不能成立?我以徐州中院法官沈慧娟裁判的(2019)苏02民终4376号和江苏高院第五法庭法官周茎裁判的(2021)苏民申492号为例,举例论证如下:
对徐州中院法官沈慧娟认定的案件法律事实提出的质疑一:(因为需要质疑的问题很多,故只选择有代表性的两个。)
无原件印证的复印件能不能作为法院查明事实和裁判依据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就能找到。该规定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其中第(五)款明文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法官沈慧娟采纳和采信无原件印证的72万元收据复印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于法无据。我的这个认定,于法有据。认定依据如下:
1、法官沈慧娟采信这个不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是用来证明苗某某和赵某某购买田某的企业资产已全款付清,即72万元。这个证据是复印件,可能存在造假,还是孤证,除此之外再也没有相关证据能予以佐证,故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个规定,法官沈慧娟是知道的,故意采信,是明知故犯。
2、一审沛县法院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在一审判决书上已明确了不予采信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法官沈慧娟依据一审认定理由和依据,完全有能力判断一审不采信是正确的。沈慧娟反而认定一审法官是错误的,明显属于主观故意。
3、我写了一份《关于排除无证据资格证据的申请书》,现在装订在一审卷里。该材料有理有据地写明了法院不能采纳此证据的事实和理由,同时也得到了一审法院的认可。沈慧娟心盲眼瞎,故意视而不见。
法官沈慧娟给不出采信该证据的合法性、合理性、合情性,也就是说经不起质疑和反驳。在她写的这份腐败判决书中,这样的问题比比皆是,对我方的质疑和反驳,她既给不出合情合理合法的解释,又无能力辩解和反驳。现在只有“缩头”任凭我曝光,躲在保护伞下延口残喘。
对徐州中院法官沈慧娟认定的案件法律事实提出的质疑二:
只有本人陈述,没有相关其它证据佐证,该陈述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答案是肯定不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当事人苗某某和赵某某怎么陈述的呢?他们说,16万元欠条(我向法院出示了欠条原件,是田某给我抵账用的,我收到欠条后立即找苗某某、赵某某要求债权债务转移,苗、赵在一审、二审庭审时均自认有此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欠条,是因为生产设备需要更新,田某说可以帮助以旧换新,就让我们给他打个欠条作为以旧换新押金。设备没有完成以旧换新,所以欠条也就不成立了。
苗某某和赵某某的这个陈述,就是典型的只有本人陈述,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佐证。假如有,苗、赵一定会出示,法官沈慧娟更会写在判决书上。依据《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苗某某否认欠条成立的主张,法院是不能支持的。一审法院法官也是依据这个规定不采信该陈述,也不支持欠条不是欠条是设备以旧换新押金的主张的。但是,徐州中院法官沈慧娟为了枉法裁判,大耍法律流氓,强行认定一审的认定是错误的。
我方认定法官沈慧娟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决意枉法裁判,于法有据。该证据就是定案证据之一。
我不服法官沈慧娟的恶意枉法裁判,向江苏高院申请审判监督,向徐州市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结果,又遭遇了高院法官周茎,检察院检察官王传华两位司法腐败分子。我在申请书中,一再强调这个证据不能采信,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如果执意采信和作为根据,其行为就构成职务犯罪。
可是法官周茎、检察官王传华知纪违纪、知法犯法,知罪犯罪,在我一而再再而三的提醒下,为了让错案一错到底,帮助法官沈慧娟隐匿犯罪事实,铤而走险,在明知采信该证据和作为裁判的事实依据是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依然决意而为之。我曾发文《一个虚假陈述足以绊倒两名法官和一名检察官》,就是指的法官沈慧娟、周茎和检察官王传华。
我的对法官、检察官采信陈述证据,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提出质疑和反驳。我可以负责任的说,无论法官沈慧娟、周茎,还是检察官王传华以及他们所在单位,面对我的质疑和反驳,同样都给不出合情合理合法的解释。说明什么?具体办案人员搞司法腐败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抵赖不了、狡辩不了。
对江苏高院法官周茎肢解证据链、删除直接证据等“骚操作”杜撰的裁定书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法官周茎及其所在单位给不出合情合理合法的解释,毋庸置疑。
为了方便主审法官了解熟悉案情,在审判监督申请书上,我用不到一百五十字把证据归拢到一起,并给证据编号证据1至证据6,并总结:由以上相互关联、相互印证的六个证据组成的证据链足以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江苏高院法官周茎抄录到裁定书上怎么篡改的呢?把证据1,直接证据(也是定案证据)借据删除了,把证据2变成了证据1,以此类推,把证据6变成证据5,还篡改了证据4的内容,并把“由以上相互关联、相互印证的六个证据组成的证据链足以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再篡改成:由以上五个证据组成的证据链足以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一段文字篡改了8处。能用笔误和工作失误解释通吗?
只用这个严重违纪违法的证据,就能把江苏高院法官周茎钉在职业道德败坏的耻辱柱上。这样的证据还有很多,就不再一一枚举了。
总而言之,法官沈慧娟、周茎、检察官王传华,他们认定的案件法律事实是经不起反驳和质疑。我认定他们职业道德败坏、职业操守无耻,于法有据,是毋庸置疑的。不服,就把上面三个证据事实于法有据的推翻。
事实胜于雄辩,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任何人企图予以掩盖、掩饰、包庇,都是徒然的,最终不仅袒护不了涉嫌职务犯罪的法官、检察官,反而是害了他们。如果抓早抓小,解决问题,纠正错案,事态也不会发展到这一步。面对我方的好言相劝、据理力争的警示性、警告性提醒和规劝,置若罔闻,以为只要采取“拖耗”的办法,就能让我知难而退,接受沈慧娟、周茎、刘伟们的腐败裁判结果。别异想天开了,我会坚决与司法腐败决战到底的。
曝光人:我曾是一名纪检监察工作者,且一直从事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工作。
通过对两个主观故意枉法裁判案的维权司法实践,我得出这样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论断:法官认定的案件法律事实经不起反驳和质疑,毋庸置疑就是错案。
这个论断能不能成立?我以徐州中院法官沈慧娟裁判的(2019)苏02民终4376号和江苏高院第五法庭法官周茎裁判的(2021)苏民申492号为例,举例论证如下:
对徐州中院法官沈慧娟认定的案件法律事实提出的质疑一:(因为需要质疑的问题很多,故只选择有代表性的两个。)
无原件印证的复印件能不能作为法院查明事实和裁判依据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就能找到。该规定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其中第(五)款明文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法官沈慧娟采纳和采信无原件印证的72万元收据复印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于法无据。我的这个认定,于法有据。认定依据如下:
1、法官沈慧娟采信这个不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是用来证明苗某某和赵某某购买田某的企业资产已全款付清,即72万元。这个证据是复印件,可能存在造假,还是孤证,除此之外再也没有相关证据能予以佐证,故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个规定,法官沈慧娟是知道的,故意采信,是明知故犯。
2、一审沛县法院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在一审判决书上已明确了不予采信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法官沈慧娟依据一审认定理由和依据,完全有能力判断一审不采信是正确的。沈慧娟反而认定一审法官是错误的,明显属于主观故意。
3、我写了一份《关于排除无证据资格证据的申请书》,现在装订在一审卷里。该材料有理有据地写明了法院不能采纳此证据的事实和理由,同时也得到了一审法院的认可。沈慧娟心盲眼瞎,故意视而不见。
法官沈慧娟给不出采信该证据的合法性、合理性、合情性,也就是说经不起质疑和反驳。在她写的这份腐败判决书中,这样的问题比比皆是,对我方的质疑和反驳,她既给不出合情合理合法的解释,又无能力辩解和反驳。现在只有“缩头”任凭我曝光,躲在保护伞下延口残喘。
对徐州中院法官沈慧娟认定的案件法律事实提出的质疑二:
只有本人陈述,没有相关其它证据佐证,该陈述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答案是肯定不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当事人苗某某和赵某某怎么陈述的呢?他们说,16万元欠条(我向法院出示了欠条原件,是田某给我抵账用的,我收到欠条后立即找苗某某、赵某某要求债权债务转移,苗、赵在一审、二审庭审时均自认有此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欠条,是因为生产设备需要更新,田某说可以帮助以旧换新,就让我们给他打个欠条作为以旧换新押金。设备没有完成以旧换新,所以欠条也就不成立了。
苗某某和赵某某的这个陈述,就是典型的只有本人陈述,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佐证。假如有,苗、赵一定会出示,法官沈慧娟更会写在判决书上。依据《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苗某某否认欠条成立的主张,法院是不能支持的。一审法院法官也是依据这个规定不采信该陈述,也不支持欠条不是欠条是设备以旧换新押金的主张的。但是,徐州中院法官沈慧娟为了枉法裁判,大耍法律流氓,强行认定一审的认定是错误的。
我方认定法官沈慧娟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决意枉法裁判,于法有据。该证据就是定案证据之一。
我不服法官沈慧娟的恶意枉法裁判,向江苏高院申请审判监督,向徐州市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结果,又遭遇了高院法官周茎,检察院检察官王传华两位司法腐败分子。我在申请书中,一再强调这个证据不能采信,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如果执意采信和作为根据,其行为就构成职务犯罪。
可是法官周茎、检察官王传华知纪违纪、知法犯法,知罪犯罪,在我一而再再而三的提醒下,为了让错案一错到底,帮助法官沈慧娟隐匿犯罪事实,铤而走险,在明知采信该证据和作为裁判的事实依据是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依然决意而为之。我曾发文《一个虚假陈述足以绊倒两名法官和一名检察官》,就是指的法官沈慧娟、周茎和检察官王传华。
我的对法官、检察官采信陈述证据,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提出质疑和反驳。我可以负责任的说,无论法官沈慧娟、周茎,还是检察官王传华以及他们所在单位,面对我的质疑和反驳,同样都给不出合情合理合法的解释。说明什么?具体办案人员搞司法腐败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抵赖不了、狡辩不了。
对江苏高院法官周茎肢解证据链、删除直接证据等“骚操作”杜撰的裁定书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法官周茎及其所在单位给不出合情合理合法的解释,毋庸置疑。
为了方便主审法官了解熟悉案情,在审判监督申请书上,我用不到一百五十字把证据归拢到一起,并给证据编号证据1至证据6,并总结:由以上相互关联、相互印证的六个证据组成的证据链足以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江苏高院法官周茎抄录到裁定书上怎么篡改的呢?把证据1,直接证据(也是定案证据)借据删除了,把证据2变成了证据1,以此类推,把证据6变成证据5,还篡改了证据4的内容,并把“由以上相互关联、相互印证的六个证据组成的证据链足以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再篡改成:由以上五个证据组成的证据链足以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一段文字篡改了8处。能用笔误和工作失误解释通吗?
只用这个严重违纪违法的证据,就能把江苏高院法官周茎钉在职业道德败坏的耻辱柱上。这样的证据还有很多,就不再一一枚举了。
总而言之,法官沈慧娟、周茎、检察官王传华,他们认定的案件法律事实是经不起反驳和质疑。我认定他们职业道德败坏、职业操守无耻,于法有据,是毋庸置疑的。不服,就把上面三个证据事实于法有据的推翻。
事实胜于雄辩,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任何人企图予以掩盖、掩饰、包庇,都是徒然的,最终不仅袒护不了涉嫌职务犯罪的法官、检察官,反而是害了他们。如果抓早抓小,解决问题,纠正错案,事态也不会发展到这一步。面对我方的好言相劝、据理力争的警示性、警告性提醒和规劝,置若罔闻,以为只要采取“拖耗”的办法,就能让我知难而退,接受沈慧娟、周茎、刘伟们的腐败裁判结果。别异想天开了,我会坚决与司法腐败决战到底的。
曝光人:我曾是一名纪检监察工作者,且一直从事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