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院法官沈慧娟不敢“自证清白”更不敢请求职能部门为其“正名”
徐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沈慧娟在审理审结(2019)苏03民终4376号时,主观故意枉法裁判了,其行为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下午4时左右,我收到的判决书。看了一遍判决书的内容后,就给法官沈慧娟打电话:“沈慧娟,你故意枉法裁判的行为,已构成职务犯罪了,希你能主动花玉军院长认错改过,采取补救措施收回枉法判决书另行改判,否则,等待你的将是刑事判决。”等苦口婆心的规劝。我见她执迷不悟、不思悔改,就立即向徐州中院院长办公室、监察处举报投诉。
六天后,我给沈慧娟及其所在法院通过邮政专递邮寄了《关于徐州中院法官沈慧娟主观故意枉法裁判已构成职务犯罪问题的事实见面材料》。其后二年内,我反复给对法官沈慧娟负有监管职责、纪律监督和法律监督职能的部门邮寄书面控告材料,给沈慧娟本人邮寄规劝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思想工作材料。但是,这些书面材料,均无效果。
被迫我开始网上曝光法官沈慧娟枉法裁判的犯罪证据事实,有中国法院网、西祠胡同、天涯论坛、贴吧、知乎、微博、今日头条等十几家媒体网上平台。我把网上曝光的事,书面告知了法官沈慧娟本人及其所在法院,依然没有得到回应。
法官沈慧娟为什么不敢站出来“自证清白”,更不敢请求有关职能部门为其“正名”呢?看看她已腐败到什么程度了?她哪有胆量“自证清白”,哪有底气敢请求相关部门为其“正名”。
随便找几个能证明她腐败不堪的证据,我们就知道她根本就没有“自证清白”的事实和理由吗?
证据一、判决书上一共写了三个法院查明事实。没有一个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要求的。
为了让法官沈慧娟的职务犯罪行为“裸奔”,仅举一例,让我们看看她是如何捏造法院查明事实的:
法院查明事实三:【原文实录】王某某(我)称:16万元欠条是12月1日打的,12月2日早上六七点钟田某就把欠条给了我。当时苗某某回了苏州,当天我就告诉赵某某这个钱不要给田某了直接给我。大概在两三天后,12月4、5号左右田某就离家出走不见了。
这个查明事实,确实有我陈述的内容。但是,她是法官沈慧娟挑选陈述片段后,再组合而成的,属于捏造查明事实(即捏造证据)。她在引用我的陈述时隐瞒了什么内容呢?【黑体字部分是隐瞒的内容】12月2日早上六七点钟,下夜班刚睡下的田某就把欠条给了我,我立即到隔壁房间找找次债务人赵某某要求债权债务转移,赵某某当时没有提及欠条不是欠条,是设备以旧换新押金款,如果提及不是欠条,我肯定马上去隔壁找田某要说法。就是我不去,赵某某也会去找田某索要。该事实有赵某某在一审法庭的自认为证,也有苗某某、赵某某在二审法庭的自认为证。
法官沈慧娟隐匿了另一方当事人一审、二审的自认,挑选我方陈述片段再组合的目的是什么?我们看看她在裁判理由中怎么说的,就能一目了然。
【原文实录】再者,从王某某取得涉案欠条的时间上看,欠条是2016年12月1日由苗某某、赵某某出具,12月2日一早田某便将该欠条交给了王某某,两三天后田某即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田某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亦需本人到庭才能查明。
原来法官沈慧娟挑选我的陈述片段、隐匿陈述中涉及的苗、赵一审、二审自认的事实,其目的就是再捏造一个枉法裁判的理由,即田某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亦需本人到庭才能查明。可见,法官沈慧娟胡编乱造判决书,没少动歪脑筋、坏心思。
我家属是现金会计,和田某、赵某某、苗某某在一个小厂子里工作。我替家属上班,找到下夜班刚睡下的田某,田某给我欠条抵债,让我去找赵某某债权债务转移,赵某某当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赵某某在一审、二审均自认,有庭审笔录为证。法官沈慧娟竟然能捏造出“田某给我欠条抵债有恶意”的裁判理由,无耻下作,毫无底线。这样的手段只是“小儿科”。
让我们看看她最荒唐的裁判理由吧!如此荒诞不经的裁判理由,竟然堂而皇之的写在判决书上,她哪里有脸“自证清白”呢?
庭审中,苗某某对王某某与田某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出质疑,但没有证据佐证,故借贷关系不成立。
苗某某对田某给我出具的借据有质疑,但没有证据佐证,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苗某某举证不能,依法依规应该不支持苗某某的主张才是。法官沈慧娟却反其道而为之,认定了苗某某举证不能,却支持了苗某某的主张。这不是公开耍法律流氓吗?挑衅式的耍法霸吗?
这种荒谬绝伦的裁判理由还不止上面一个,二是还有四个,法官沈慧娟哪有底气站出来“自证清白”;就腐败到这种程度,哪个部门敢出来给她“正名”。
这就是我曝光她的犯罪事实四五年,她不敢“自证清白”,也没有人和部门出面“正名”的原因。
徐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沈慧娟在审理审结(2019)苏03民终4376号时,主观故意枉法裁判了,其行为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下午4时左右,我收到的判决书。看了一遍判决书的内容后,就给法官沈慧娟打电话:“沈慧娟,你故意枉法裁判的行为,已构成职务犯罪了,希你能主动花玉军院长认错改过,采取补救措施收回枉法判决书另行改判,否则,等待你的将是刑事判决。”等苦口婆心的规劝。我见她执迷不悟、不思悔改,就立即向徐州中院院长办公室、监察处举报投诉。
六天后,我给沈慧娟及其所在法院通过邮政专递邮寄了《关于徐州中院法官沈慧娟主观故意枉法裁判已构成职务犯罪问题的事实见面材料》。其后二年内,我反复给对法官沈慧娟负有监管职责、纪律监督和法律监督职能的部门邮寄书面控告材料,给沈慧娟本人邮寄规劝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思想工作材料。但是,这些书面材料,均无效果。
被迫我开始网上曝光法官沈慧娟枉法裁判的犯罪证据事实,有中国法院网、西祠胡同、天涯论坛、贴吧、知乎、微博、今日头条等十几家媒体网上平台。我把网上曝光的事,书面告知了法官沈慧娟本人及其所在法院,依然没有得到回应。
法官沈慧娟为什么不敢站出来“自证清白”,更不敢请求有关职能部门为其“正名”呢?看看她已腐败到什么程度了?她哪有胆量“自证清白”,哪有底气敢请求相关部门为其“正名”。
随便找几个能证明她腐败不堪的证据,我们就知道她根本就没有“自证清白”的事实和理由吗?
证据一、判决书上一共写了三个法院查明事实。没有一个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要求的。
为了让法官沈慧娟的职务犯罪行为“裸奔”,仅举一例,让我们看看她是如何捏造法院查明事实的:
法院查明事实三:【原文实录】王某某(我)称:16万元欠条是12月1日打的,12月2日早上六七点钟田某就把欠条给了我。当时苗某某回了苏州,当天我就告诉赵某某这个钱不要给田某了直接给我。大概在两三天后,12月4、5号左右田某就离家出走不见了。
这个查明事实,确实有我陈述的内容。但是,她是法官沈慧娟挑选陈述片段后,再组合而成的,属于捏造查明事实(即捏造证据)。她在引用我的陈述时隐瞒了什么内容呢?【黑体字部分是隐瞒的内容】12月2日早上六七点钟,下夜班刚睡下的田某就把欠条给了我,我立即到隔壁房间找找次债务人赵某某要求债权债务转移,赵某某当时没有提及欠条不是欠条,是设备以旧换新押金款,如果提及不是欠条,我肯定马上去隔壁找田某要说法。就是我不去,赵某某也会去找田某索要。该事实有赵某某在一审法庭的自认为证,也有苗某某、赵某某在二审法庭的自认为证。
法官沈慧娟隐匿了另一方当事人一审、二审的自认,挑选我方陈述片段再组合的目的是什么?我们看看她在裁判理由中怎么说的,就能一目了然。
【原文实录】再者,从王某某取得涉案欠条的时间上看,欠条是2016年12月1日由苗某某、赵某某出具,12月2日一早田某便将该欠条交给了王某某,两三天后田某即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田某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亦需本人到庭才能查明。
原来法官沈慧娟挑选我的陈述片段、隐匿陈述中涉及的苗、赵一审、二审自认的事实,其目的就是再捏造一个枉法裁判的理由,即田某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亦需本人到庭才能查明。可见,法官沈慧娟胡编乱造判决书,没少动歪脑筋、坏心思。
我家属是现金会计,和田某、赵某某、苗某某在一个小厂子里工作。我替家属上班,找到下夜班刚睡下的田某,田某给我欠条抵债,让我去找赵某某债权债务转移,赵某某当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赵某某在一审、二审均自认,有庭审笔录为证。法官沈慧娟竟然能捏造出“田某给我欠条抵债有恶意”的裁判理由,无耻下作,毫无底线。这样的手段只是“小儿科”。
让我们看看她最荒唐的裁判理由吧!如此荒诞不经的裁判理由,竟然堂而皇之的写在判决书上,她哪里有脸“自证清白”呢?
庭审中,苗某某对王某某与田某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出质疑,但没有证据佐证,故借贷关系不成立。
苗某某对田某给我出具的借据有质疑,但没有证据佐证,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苗某某举证不能,依法依规应该不支持苗某某的主张才是。法官沈慧娟却反其道而为之,认定了苗某某举证不能,却支持了苗某某的主张。这不是公开耍法律流氓吗?挑衅式的耍法霸吗?
这种荒谬绝伦的裁判理由还不止上面一个,二是还有四个,法官沈慧娟哪有底气站出来“自证清白”;就腐败到这种程度,哪个部门敢出来给她“正名”。
这就是我曝光她的犯罪事实四五年,她不敢“自证清白”,也没有人和部门出面“正名”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