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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后和《钱律》中国古代第一位女政治家颁布的货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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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后改革了钱币管理制度,制定了第一部钱币法律《钱律》。
这项新币改革制度,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的货币本身结构及货币流通管理的制度。在以金属货币为主的汉朝,货币制度一般包括铸币的材质、货币名称及货币单位、货币的铸造权、货币使用中的规定等。《钱律》的颁布,为铸造和流通钱币,制定了较为规范的细则。对货币的规格、质量方面进行宏观的监控管理及以法律手段加以约束。
《钱律》对“行钱”和“行金”的质量作了明确的规定,即:“钱径十分寸八以上,虽缺铄(磨损),文章(钱文)颇可智(知),而非殊(断)折及铅钱也,皆为‘行钱’。金不青赤者,为‘行金’。”
《钱律》中,法律认可的铜钱和黄金货币称为“行钱”、“行金”。同时规定:“敢择不取行钱、金者,罚金四两。”对冒充铜钱的“铅钱”、成色有问题的“青赤”金币有权拒收。还特别强调,不得毁销行钱。《钱律》规定:“故毁销行钱以为铜、它物者,坐臧(脏)为盗。”这是对流通领域货币的一种保护措施。《钱律》明确,铸币权为国家所垄断,凡未经授权而私铸者视为盗铸,并且对盗铸者及知情不报者都制定出详细的处罚规定,严厉打击盗铸行钱者及佐助盗铸者,从重惩罚知情不报者和捕捉打击不力的官吏。同时还鼓励盗铸者及佐助盗铸者举告同案犯、捕捉其他盗铸者。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4-06-12 03:39回复
    🌸吕后改革货币制度,汉高祖时期允许民间铸币,由于管理不善,钱币质量良莠不齐,通常是大币变小币,史称“荚钱”。《汉书·高后记》高后二年禁止民间私铸钱币“行八铢钱”,后为了应对匈奴和赵佗称帝筹集资金,减轻铸币压力,对货币铸造实行减重,高后六年“行五分钱”。
    🌸吕后颁布法令,禁止私铸铜钱。这条禁令史书未载,但从其它的史料可以推测出来。《史记·吴王濞列传》提到“孝惠、高后时,天下初定,郡国诸侯各务自拊循其民。吴有豫章郡铜山,濞则招致天下亡命者盗铸钱,煮海水为盐,以故无赋,国用富饶。”这里使用了“盗铸钱”的表述方式,说明私人铸币行为不合法度,就再次印证了吕后时期禁止私铸货币的现实。
    关于吕后禁止盗铸货币的禁令颁布的时间,随着张家山汉简的出土已非常明确,因为《二年律令》中就记载有当时对私铸货币者和相关人员的具体刑罚,就足以证明盗铸禁令的颁布时间始于吕后二年行八铢钱之时。
    禁铸令的颁布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这一探索的过程标志着国家对货币的控制正在逐步走向更高层面。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4-06-12 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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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后比刘恒强太多,刘恒放弃了铸币权,导致诸侯国实力大涨
      钱轻物贵是刘恒的货币改革导致的😆
      自孝文更造四铢钱,至是岁四十余年,从建元以来,用少,县官往往即多铜山而铸钱,民亦盗铸,不可胜数。钱益多而轻,物益少而贵。《汉书.食货志》
      (刘彻再次立法禁止盗铸)令县官销半两钱,更铸三铢钱,重如其文。盗铸诸金钱罪皆死,而吏民之犯者不可胜数。(那是谁导致的呢?)
      法既益严,吏多废免。兵革数动,民多买复及五大夫、千夫,征发之士益鲜。
      以上全部来自《汉书.食货志》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4-06-12 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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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4-06-12 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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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后为抑制物价发行“八铢钱”😁
          楚汉战争期间,刘邦为了缓解军费紧张的困局,对外宣称,秦半两钱太重,不利于使用,允许民间私自铸钱。“五分钱”正是从这时候开始流行的。私自铸小钱之风在秦末兴起时,项羽虽为霸王,却不能掌控天下全局,私自铸钱之风已无法遏制。既许私铸,又无监控,小钱、轻钱掺进钱币流通领域。肉薄孔大,钱重甚至不足一铢者,比比皆是。
          刘邦允许百姓私自铸造,其实是为自己开了一条广开财源的门路。如此一来,军费问题便可以自行解决。可这样的后果是,“榆荚钱”的大量铸造,一方面排挤了布帛货币,增加铜钱的流通量。另一方面,铜钱的过量发行,导致通货膨胀,引起物价飞涨,反而促进社会危机进一步恶化。
          🌸
          惠帝三年,民间发现伪钱币,于是遣御史查抄。原来,是吴王为了保护资源,封了国内的豫章铜山,招致天下亡命之徒“盗铸钱”。
          为制止物价飞涨,控制民间伪钱,高后二年七月,发行“八铢钱”。这种钱比市面上的钱币重,所以私自铸造者无利可图。
          当时规定:“八铢”铜钱三枚,可抵“秦半两”二枚,说的是足金足两的半两。若是“五分钱”,则要五枚才能换一枚。
          经过调整,物价得到遏制👌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4-06-12 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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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24-10-22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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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24-10-22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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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俊志:《中国古代货币法二十讲》
                盗铸钱及佐者,弃市。
                盗铸铜钱者和协助盗铸铜钱者,一律处以死刑。
                这条史料来自西汉初期《二年律令·钱律》。
                1983年年底至1984年年初,湖北江陵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了1236支竹简,其中有久佚的汉律。律令简文中,有一支简的背面明文载有“二年律令”四字。
                经考证,《二年律令》的成文年代为汉高后二年(公元前186年)。汉高后是刘邦的妻子,就是那位大名鼎鼎的吕雉吕太后。此时,距楚汉战争结束已经过去16 年,社会经济复苏,法律秩序也逐步得到恢复。
                汉朝继承了秦朝的货币法律,继续保护朝廷铸造的不足值铜钱的市场流通。
                《二年律令》载有《钱律》八条,第一条全文如下:
                钱径十分寸八以上,虽缺铄,文章颇可智,而非殊折及铅钱也,皆为行钱。金不青赤者,为行金。敢择不取行钱、金者,罚金四两。
                铜钱直径达到0.8寸以上者,虽有磨损,铭文可辨,而不是断碎或铅钱,就是行钱,即法定流通的铜钱。金不是青色或红色的伪金,就是行金,即法定流通的黄金。拒绝接受法定流通的铜钱或法定流通的黄金的人,应当受到处罚,罚金四两。
                汉朝1寸相当于现代2.31厘米,0.8寸相当于现代1.848厘米。
                此时流通中的铜钱应当是汉高后二年铸行的八铢钱。根据对出土实物的测量,八铢钱体大而薄,直径多为
                2.6 ~ 3.1厘米,中间值为2.85厘米。《钱律》规定铜钱直径最低标准为1.848厘米,与出土八铢钱实物相比较,这个法定标准明显过低。这意味着,朝廷铸造的比一般铜钱小很多的劣质铜钱,也可以在法律的保护下进入流通,担负同等价值的流通职能。


                IP属地:江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24-10-26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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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垄断铸行
                  秦始皇灭六国,统一天下,统一货币,便确立了朝廷垄断铜钱铸行的制度。朝廷垄断铜钱铸行,百姓私自铸造铜钱便是盗铸,是犯法的行为。
                  秦朝垄断铜钱铸行的制度,源于战国时期秦国的法律 。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载:
                  某里士五甲、乙缚诣男子丙、丁及新钱百一十钱、容二合,告曰:丙盗铸此钱,丁佐铸。甲、乙捕索其室而得此钱、容,来诣之。
                  某里士伍甲、乙二人捆绑押送男子丙、丁二人及新钱110枚、钱范两套至官,控告说:“丙盗铸这些钱,丁帮助他铸造。甲、乙二人将他们捕获并搜查其家,得到这些钱和钱范,一并送官。”
                  战国晚期,秦国实行什伍连坐制度,1人犯法,多家有罪。所以,群众见到有人犯法,立刻捆送官府。这个案例说明:(1)朝廷垄断铜钱铸行,私人铸造铜钱是有罪的,是要被告发的;(2)铜钱的铸造有法定的模式,“容”是铸造铜钱的范,用来翻铸铜钱。
                  秦始皇统一货币,将秦国禁止百姓私自铸造铜钱的法令推广到全国范围使用。朝廷垄断铜钱铸行,有利于皇帝的独裁统治:(1)朝廷获得了铸币利益;(2)朝廷用钱来调动人力、物力,有利于实现朝廷的政治目标。
                  汉文帝时期,大臣贾山指出:
                  钱者,亡用器也,而可以易富贵。富贵者,人主之操柄也。
                  铜钱是无用之物,却可用来换取富贵。富贵,是皇帝治理天下的把柄。
                  朝廷或国家垄断铜钱铸行,并非只是皇帝专制时期的现象。现代民主国家的货币发行,也是由国家垄断,百姓不得私造货币,铸币利益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拥有。
                  中国古代各王朝铸造铜钱,可以获得优厚的利益。因此,百姓盗铸铜钱的事情,常有发生。特别是当流通中的铜钱代表了远远大于其本身铜金属价值的时候,百姓便铤而走险,大量盗铸铜钱,造成严重的通货膨胀,危害社会经济的健康甚至朝廷政权的稳定。秦朝统一了货币,便确立了打击百姓盗铸铜钱的法律。


                  IP属地:江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12楼2024-10-26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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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击盗铸
                    秦朝的法律十分残暴,激起百姓起义。秦朝被推翻后,刘邦建立了汉朝,命令丞相萧何制定汉朝的法律。汉朝的法律是在参照、借鉴战国时期魏国李悝的《法经》,并在秦朝法律的基础上加以扩充而制定的。此后,汉朝的法律经历了一个从简到繁的过程。
                    到了刘邦的妻子汉高后吕雉掌权的时候,朝廷制定了《二年律令·钱律》,严厉打击百姓违法盗铸铜钱的行为,其严厉程度,比较秦律有过之而无不及。此外,与秦律相比较,《二年律令·钱律》加大了对协助犯法者的打击力度。
                    《钱律》第三条全文如下:盗铸钱及佐者,弃市。同居不告,赎耐。正典、田典、伍人不告,罚金四两。或颇告,皆相除。尉、尉史、乡部、官、啬夫、士吏、部主者弗得,罚金四两。
                    盗铸铜钱者及协助盗铸铜钱者,一律处以死刑。同居不向官府告发,罚款并剃去鬓须。主管官员正典和田典,或伍人连坐者不向官府告发,罚金四两。上述人员若向官府告发,便免除对他们的处罚。上级相关官员,尉、尉史、乡部、官、啬夫、士吏、部主等未能及时察觉,罚金四两。
                    盗铸铜钱者,处以死刑。协助盗铸铜钱者,也是处以死刑。连坐者不告发,官员不察觉,都要受到处罚。
                    上述法律条文中所说的同居,系指父母妻子之外的亲属,这些亲属是与户主一起生活的,都有告发的责任。“耐”是剃去罪犯的鬓须,是一种使罪犯耻辱的刑罚。
                    《钱律》第四条对协助盗铸铜钱者的行为,做了进一步的描述,其全文如下:
                    智人盗铸钱,为买铜、碳,及为行其新钱,若为通之,与同罪。
                    知道某人盗铸铜钱,却帮助他买铜材料、碳,或帮助他将盗铸的铜钱投入市场流通,与其伙同犯罪,与盗铸的人同罪,也是处以死刑。


                    IP属地:江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13楼2024-10-26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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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首从轻
                      汉律规定犯法者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钱律》第六条全文如下:
                      盗铸钱及佐者,智人盗铸钱,为买铜、碳,及为行其新钱,若为通之,而能颇相捕,若先自告、告其与,吏捕颇得之,除捕者罪。
                      盗铸钱者,协助盗铸钱者,知道某人盗铸钱而为其购买铜材、碳者,将盗铸的钱投入市场流通,与其伙同犯罪者,若能协助官府捕捉其他犯罪者,或率先自首且告发同伙,协助官府捉到同伙犯法者,即能除罪。
                      自首从轻是秦律的主要原则之一。汉律继承了秦律的这一原则。并且,汉律对于协助官府打击盗铸给予奖励。
                      《钱律》第五条全文如下:
                      捕盗铸钱及佐者死罪一人,予爵一级。其欲以免除罪人者,许之。捕一人,免除死罪一人,若城旦舂、鬼薪白桀二人,隶臣妾、收入、司空三人以为庶人。
                      捕获犯了死罪的盗铸铜钱者1人或协助盗铸铜钱者1人,爵位提高一级。若他不要求提高爵位,而要求豁免罪人,也应允许。捕获犯了死罪的盗铸钱者1人或协助盗铸钱者1人,可以豁免死罪1人;或豁免城旦舂、鬼薪白桀2人;或豁免隶臣妾、收入司空3人,使他们成为自由人。
                      为了提高打击盗铸的效率,法律规定对协助官府打击盗铸者给予奖励。这里所讲到的城旦舂,指的是男女犯人。男犯为城旦,从事筑城的劳役;女犯为舂,从事舂米的劳役。比城旦舂轻一些的处罚是鬼薪白桀。鬼薪是男犯,砍柴以供宗庙祭祀;白桀是女犯,择米以供宗庙祭祀。隶臣妾和收入司空是更轻一级的处罚。
                      西汉王朝实行奖励协助官府捉捕盗铸者和罪犯自首从轻两条政策,对朝廷垄断铜钱铸行,打击百姓盗铸,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IP属地:江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14楼2024-10-26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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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讲
                        故毁销行钱以为铜、它物者,坐臧为盗
                        故毁销行钱以为铜、它物者,坐臧为盗。
                        故意销毁法定流通的铜钱,将其熔为铜材或制造成其他铜器物品者,要按“盗”的罪名治罪
                        保护行钱
                        这条史料来自西汉初期《二年律令·钱律》。
                        这里所说的“行钱”是指法定流通的铜钱。战国时期,秦国在《秦律》法条中就已经使用了这个名词。《秦律·金布律》云:
                        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
                        市肆中的商贾和官家库府中的吏,都不准对半两钱和布币这两种法定流通的货币进行选择;有选择使用者,列伍长不告发,吏检查不严,都有罪。
                        《秦律》中讲到的“行钱、布”是指“行钱”和“行布”,即法定流通的铜钱和法定流通的布币。西汉初期,“行钱”这个名词被使用在《二年律令·钱律》中。及至东汉,《建武三年候栗君所责寇恩事册》有云:“恩愿沽出时行钱丗万。”此时,刘秀刚刚建立东汉王朝,铜钱名称沿用西汉时期的习惯用语,仍然采用“行钱”二字。到了北魏鲜卑拓跋氏统治北方地区的时候,人们依旧使用“行钱”这个名词,并将非法定流通的铜钱称为“不行之钱”。熙平元年(公元516年),尚书令王元澄上书北魏孝明帝,说出下面这段话;其不行之钱,及盗铸、毁大为小、巧伪不如法者,据律罪之。
                        对于使用非法定流通铜钱的那些人,以及私自盗铸、毁大钱铸小钱、弄巧作伪不依法办事的人,都要依据法律予以治罪。
                        “不行之钱”是相对“行钱”而言的,是指非法定流通的铜钱。
                        西汉初期,在《二年律令·钱律》中确立了打击毁钱、保护行钱的专门法条。究其缘由,当时社会上可能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钱荒。高皇后二年(公元前186年),距楚汉战争结束已经过去大约20年。经历了一段和平时代的休养生息,社会生产和社会财富都得到了大幅度的增加,铜钱的流通增量可能跟不上社会财富的增长总量,因而市场上出现了钱币流通总量不足的问题。所以,西汉王朝立法打击百姓毁钱行为,保护铜钱流通。


                        IP属地:江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15楼2024-10-26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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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俊志.半两钱制度研究
                          高皇后的货币改制,首先是扭转了半两榆荚钱劣币流通的不利局面;其次是适应当时商品交换经济的发展需要,扩大了社会货币流通总量;最后是汉王朝需要通过货币减重来节铜谋利以扩大朝廷的财政收入。高皇后通过货币改制,扩大了社会货币流通总量和社会总需求,对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6楼2024-11-02 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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