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确实因为部分保险代理人的不专业以及条款冗长而恶名昭著,但实际根据2022年银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虽然没有像各大保司自己宣传的那样,达到99%的理赔率,但真实理赔率依然达到84.3%。
那么,被拒赔的人是否就只能因为合同条款不达标而放弃自己主张理赔的权利呢?
答案是否定的。从概率角度而言,实际上被拒赔者的历年一审胜诉率接近80%。
这里举出最被广大医学工作者诟病的一类条款,但实际上也可能对重疾险拒赔造成最广泛的误解,导致众多未达到此条款条件的被拒赔者,白白蒙受了被拒赔的损失!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并不支持这个条款。
先看一下“科普”所举的“拒赔第一招”,挂羊头卖狗肉。。。虽然保险公司是拒赔了绝大多数这类理赔者,但,这在法律上是不被支持的好么!!!
取自关于重疾险拒赔播放量最高的一个视频
我们看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判决和相关同类支持判决,事实上,对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对于疾病治疗方式约定的限制条款而做出的拒赔,是绝不支持的!如拒赔视频中所举的例子,如果患者选择了更保险的治疗方式如微创手术,保险公司必然要因为此种条款约定而败诉。
案例1-对治疗方式约定的目的解释
我先说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真实判例,诉讼被告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背景是这样,中国保险协会的28种重大疾病定义里有对治疗方式的限定,其实每家保险公司都是照搬的统一、格式条款。王某实施了一个主动脉夹层覆膜支架隔绝术,申请了好几次理赔都不行。中国人寿给出的拒赔理由是手术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我们保司必须按照合同来,没开胸就不赔。保险合同约定是长这样子的
2020版的28种疾病定义下各保险公司一致的格式条款
王某没办法只好起诉了,法院一、二审的认定结果一致,主动脉夹层覆膜支架隔绝术是没有开胸的微创手术,但医学一直在进步,手术方式虽然不同但目的都是为了医治疾病,两次都判决中国人寿赔款。
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对疾病定义(高赞里说四样都必须要满足的肝硬化的那个例子)以及对治疗方式的格式条款限定,保险公司拒赔,但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并不是这么认为的,所以也算是个大坑。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2)淮中商终字第0244号判决
案例2-对治疗方式约定的目的解释
「基本案情」
郭某因严重的冠心病住院进行了手术治疗,手术名称为“心脏射频消融术",但与其之前购买的保险合同约定不符被拒赔,拒赔理由是治疗方式不符和未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手术,关于治疗方式约定保险合同仍旧是照搬了中国保险协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本案保险公司上诉,理由是一保司合同条款是根据《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二需指定医院治疗也是合同约定,但两次裁判理由均大体一致。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该合同约定是专业术语,仅是行业规范,并不是法律法规,限制了郭某的治疗方式选择权,判决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2020)豫11民终62号
那么,被拒赔的人是否就只能因为合同条款不达标而放弃自己主张理赔的权利呢?
答案是否定的。从概率角度而言,实际上被拒赔者的历年一审胜诉率接近80%。
这里举出最被广大医学工作者诟病的一类条款,但实际上也可能对重疾险拒赔造成最广泛的误解,导致众多未达到此条款条件的被拒赔者,白白蒙受了被拒赔的损失!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并不支持这个条款。
先看一下“科普”所举的“拒赔第一招”,挂羊头卖狗肉。。。虽然保险公司是拒赔了绝大多数这类理赔者,但,这在法律上是不被支持的好么!!!
取自关于重疾险拒赔播放量最高的一个视频
我们看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判决和相关同类支持判决,事实上,对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对于疾病治疗方式约定的限制条款而做出的拒赔,是绝不支持的!如拒赔视频中所举的例子,如果患者选择了更保险的治疗方式如微创手术,保险公司必然要因为此种条款约定而败诉。
案例1-对治疗方式约定的目的解释
我先说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真实判例,诉讼被告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背景是这样,中国保险协会的28种重大疾病定义里有对治疗方式的限定,其实每家保险公司都是照搬的统一、格式条款。王某实施了一个主动脉夹层覆膜支架隔绝术,申请了好几次理赔都不行。中国人寿给出的拒赔理由是手术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我们保司必须按照合同来,没开胸就不赔。保险合同约定是长这样子的
2020版的28种疾病定义下各保险公司一致的格式条款
王某没办法只好起诉了,法院一、二审的认定结果一致,主动脉夹层覆膜支架隔绝术是没有开胸的微创手术,但医学一直在进步,手术方式虽然不同但目的都是为了医治疾病,两次都判决中国人寿赔款。
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对疾病定义(高赞里说四样都必须要满足的肝硬化的那个例子)以及对治疗方式的格式条款限定,保险公司拒赔,但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并不是这么认为的,所以也算是个大坑。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2)淮中商终字第0244号判决
案例2-对治疗方式约定的目的解释
「基本案情」
郭某因严重的冠心病住院进行了手术治疗,手术名称为“心脏射频消融术",但与其之前购买的保险合同约定不符被拒赔,拒赔理由是治疗方式不符和未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手术,关于治疗方式约定保险合同仍旧是照搬了中国保险协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本案保险公司上诉,理由是一保司合同条款是根据《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二需指定医院治疗也是合同约定,但两次裁判理由均大体一致。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该合同约定是专业术语,仅是行业规范,并不是法律法规,限制了郭某的治疗方式选择权,判决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2020)豫11民终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