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刑
在历史长河中,火刑施用于众多罪行。在宗教迫害和猎巫运动时期,火刑得到了最普遍的认可。人们认为,应该把侵犯了上帝和教会(天主教或新教)的罪人当做异端烧死。他们觉得,只有火刑才能祛除灵魂中的邪恶,烧死附在他们肉体上的恶魔。活活烧死一个人的景象是惨不忍睹的,但教俗人士却认为,肉体罹受苦难要比心灵受到诅咒好得多,提前让犯人们在人间经受不可思议的炼狱折磨,或许有机会使灵魂获得永恒的救赎。因此,很多观看火刑的人并不觉得可怕,反倒觉得这是一种仁慈的行为,让灵魂获得救赎,完全是件好事。其实,有些遭受火刑的人在行刑之前已经被绞死了。他们有悔改之意,可以得到这种宽仁和怜悯,不过,由于他们的灵魂过度腐化,已经无法得到社会的接纳。火刑非常简单。刑场上竖立着一根较大的火刑柱,周围堆满了成捆的树枝和木材。卫兵押着受刑者爬上柴堆,然后把他绑在火刑柱上,通常还会在他的身上洒上油脂、油料或者柏油等,以加速燃烧。在点火之前,牧师会要求受刑者忏悔,让他亲吻十字架。1555年,一位目击者记下了火刑的情景,受刑者是英国格罗斯特主教约翰·胡珀(John Hooper),他因为拒绝改信天主教而被判为火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