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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曝光26个中小学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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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曝光26个中小学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
遵义市某农产品公司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3月26日,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农产品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米皮、河粉的出厂检验报告存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形。经查实,该公司在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22日期间从习水县某食品加工厂(已另案处理)进购的米皮、河粉共计4326斤。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习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53221.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毕节市某水厂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12月6日,毕节市金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金沙县某中学采购使用的包装饮用水,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规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经查实,该批次包装饮用水由金沙县某水厂销售给该中学,该水厂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金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黔西南州某中学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4年3月11日,黔西南州兴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兴仁市某中学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但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查实,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兴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毕节市某幼儿园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案
2024年3月7日,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毕节市七星关区某幼儿园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幼儿园的《食堂食品留样登记表》留样人和审核人笔迹相似。经查实,该幼儿园留样记录不规范,食品留样量没有达到最少125克的规定。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3月19日,执法人员对该幼儿园跟踪检查,发现其仍然未按规定对食品进行留样。
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安顺市某幼儿园使用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案
2023年11月21日,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安顺市某幼儿园自行消毒的餐具(筷子)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23年11月24日,西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现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西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曝光!湖北省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01
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监利市黄歇口镇某小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2月29日,监利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黄歇口镇某小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学校未按规定填报“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也未对校内食品安全总监及食品安全员开展培训、考核,未安装任何灭鼠设备、设施。执法人员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要求学校立即整改,给予警告。2024年3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该校仍不能出示《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整治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及食品安全员培训、考核记录。当事人行为违反《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监利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鄂州市某小学食品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2024年3月7日,执法人员在对鄂州市某小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校食堂存在布局流程不合理、操作间无分区等问题,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鄂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情节,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03
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白沙镇某中学复用餐饮具抽检不合格案
2024年3月7日,阳新县市场监管局对该中学进行餐饮具抽样检查。经检验,结论为分餐盘检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规定。阳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04
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案
2024年3月11日,十堰市竹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分别在该学校食堂操作间操作台上及调料库房货架上检查发现食品调味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竹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调料,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05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襄阳市某中学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4 年4月7日,樊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襄阳市某中学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查,该校食堂存在灭蝇灯位置设置不合理,部分地漏、通风管道缝隙过大、库房挡鼠板缺失,食品未离地存放,“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自查工作未落实等情况,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樊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6
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学食品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2024年4月11日,京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小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卫生环境较差,存留样实物与菜谱有一样不符,与外界相通的下水道缝隙过大,操作间天花板有霉斑等问题,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京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7
湖北省随州市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洪山镇某学校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4年4月16日,随州市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洪山镇某学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操作台上摆放1瓶某品牌陈醋,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陈醋过期137天,且已开瓶使用。该局执法人员在食堂食品存储库房里发现2瓶未开封与上述在操作台上发现的同一生产厂家的同一批次陈醋,且都已过期,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随州市随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08
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5月9日,云梦县市场监管局、教育局组成联合检查专班对该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食堂与外面相通处挡鼠板放置不规范,存在有害生物侵入情况,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云梦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一、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案
2024年6月21日,相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相山区某学校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且未按规定整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7日,相山区市场监管局对相山区某学校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校食堂存在操作间入口处防蝇帘处于掀起状态、冰柜冷藏室无温度显示、餐具存放密度大、消毒柜数量不能满足需求等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堂仍存在操作间入口处掀起状态、冰柜冷藏室无温度显示、餐具存放密度大、消毒柜数量不能满足需求等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相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安全意识薄弱极易造成食品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有力规范了学校食堂的经营行为,有效督促学校进一步加强主体责任意识,把控好食品安全各环节,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二、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中学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4年4月28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淮南某中学西部校区经营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原料和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7日,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为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依法对淮南某中学西部校区的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烹饪间调料架上有“乌红衣”牌“烹饪红曲黄酒”调料4瓶,均已超过保质期,其中2瓶已经开封且正在使用。同时,执法人员在食堂仓库内发现上述相同生产日期的未开封调料共8瓶,上述调料货值金额28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制作食品会造成安全隐患,危及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校园餐饮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合理储存和使用食品原料,以确保制作食品的品质和安全,守护好广大师生“舌尖上的安全”。
三、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青阳县某中学食堂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4年5月21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青阳县某中学食堂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及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未依法履行食品采购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对食堂承包人瞿某国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中学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将相关线索移交池州市教体局。
2024年4月3日上午,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专项治理检查中,发现青阳县某中学食堂储藏室货架上摆有1袋水磨籼米粉,食品标签标注生产日期:2023.02.07,保质期:12个月,已拆封,现场称重0.3kg,已超过保质期。备餐间留样冰箱内未见2024年4月1日中餐的留样食品,留样记录记录当餐食品为:菜苔、黄豆芽、青瓜肉片。经查,从2021年6月25日至案发,青阳县某中学将食堂承包给瞿某国个人经营,检查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用于食堂菜肴制作,无购物凭证,无进货查验记录,2024年4月1日中餐食品成品留样未到48小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及未依法履行校园食品采购进货查验义务、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的违法行为,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食堂承包人瞿某国、青阳县某中学作出行政处罚,并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将相关线索移交教育部门处理。
校园食品安全无小事,学校将食堂承包给社会经营后,要加强对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不能一包了之。
四、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宣城某中学周边无忧良品文具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案
2024年4月16日,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无忧良品文具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产品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8日,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检查时,在位于宣城市某校北侧的无忧良品文具店货架上发现了一款无中文标签产品,其背面印有“販売者:株式会社工ンス力イ〒340-0003 埼玉県草加市稲荷1-11-1”等信息,经专业公司翻译,该产品为“口香糖(苏打味);销售商:日本工ンス力イ(ENSKY)株式会社;地址:日本埼玉县草加市稻荷1-11-1”。该文具店于2024年3月10日通过微信网购上述产品,执法人员当场对未售出的产品予以扣押。经查,涉案产品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食品,该文具店仅能提供供货者微信名称,无法提供其食品经营许可证、进口报关单、进口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校园周边文具店、食杂店、小超市、小摊点多,是学生课后集聚消费较多的场所,食品安全隐患较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管,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五、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内的福泽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3月28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马鞍山市某学校内马鞍山市福泽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9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马鞍山市某学校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校内的马鞍山市福泽商贸有限公司在采购食品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单位立即进行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完善的进货查验制度是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校园食品从业者应严格依法落实相关制度,确保食品安全可追溯。
六、亳州市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幼儿园食堂未按要求留样案
2024年4月1日,蒙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幼儿园食堂未按要求留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8日,蒙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蒙城县某幼儿园食堂经营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留样冰箱内留样的食品未及时标注完整标示内容,抽查当事人食堂留样柜内留样餐次(留样品名:红枣汤),留样记录中记录的留样量为133克,经现场称重,实际留样重量112克,不足规定要求的125克,留样记录、留样重量、留样标识内容均不规范,当场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2024年1月4日,对当事人食品留样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的违法行为,蒙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留样是为考察食品质量的稳定性、追溯食品及原料质量、延长食品有效期和处理质量问题提供实物依据的重要手段,是检验是否食物中毒的重要依据。市场监管部门将督促食堂经营者进一步强化自身主体责任意识,强化从业人员管理,织密食品安全防护网络。
七、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及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6月20日,湾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湾沚区某学校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及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1日,湾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要求,对当事人湾沚区某学校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名称与食品经营许可证所登记的经营者名称不符。执法人员随机抽取当日菜谱中茭白,冰柜及置物架上的黄瓜、青椒、土豆、洋葱,操作间操作台上姜料酒、酱油、四川红油豆瓣等部分食品原料,经核对当事人餐饮单位食品进货台账,上述食品原料均未见相关记录。现场核查其购进肉类,当事人所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日期不清楚且内容模糊不清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及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湾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学校应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本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的经营行为,有效督促学校食堂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强化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师生们的餐饮安全。
八、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4年6月7日,裕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六安某学校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9日,裕安区市场监管局通过智慧监管平台发现六安某学校食堂操作间内存在老鼠活动迹象。2024年1月25日,裕安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当事人于2024年1月28日提交了整改报告,证明其完成整改。2024年1月31日、2月26日、3月5日,执法人员在智慧监管平台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食堂操作间依旧存在老鼠活动迹象。2024年3月6日,裕安区市场监管局对该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存在纱窗、操作间下水道盖板破损、对外孔洞无防鼠网等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校园食堂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本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学校食堂的经营行为,有效督促学校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把控食品安全各环节,保障师生身体健康。
九、宿州市砀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学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4月29日,砀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小学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8日,砀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小学食堂进行检查,发现其食堂内存放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白糖。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28日从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准备在该校食堂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构成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砀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本案的查处,警示校园食堂经营者应严格落实责任,执行食品安全相关制度,确保“学生餐”不出问题。
十、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屯溪区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对散装食品加贴标签案
2024年5月29日,屯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屯溪区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对贮存的散装食品加贴标签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9日,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原料储存仓库货架上发现散装的绿豆一袋、黄豆一袋,未见上述两种食品的标签,未见上述产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对贮存的散装食品加贴标签的违法行为,屯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原料未加贴标签会带来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压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督促幼儿园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IP属地:山东1楼2024-07-06 09:2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