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严苛处罚的由来,那是众多无辜生命换来的
最高检表扬了自己:
“小过重罚”“同案不同罚”怎么办?行政检察监督着力破解“过罚不当”难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8日发布了一批“检察护企”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其中一件案例反映出的“小过重罚”情况,曾让一些企业和个人头痛不已。
在最高检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年过七旬的个体经营户曾某因销售1瓶价格为78元的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曾某认为处罚过重,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6年诉讼未果、申诉无门。最高检到当地召开听证会公开审查,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介绍,该案中罚款数额虽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但明显与违法情形不成比例。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公开听证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撤销了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依法准确合理行使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表示,行政机关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不利于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最高检的人可能不知道《食品安全法》里那些极其严苛处罚条款的由来,对于那些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伤害甚至失去生命的人来说,再“重”的处罚都不“过”!!!!!!
既然有人不知道,编者在此给大家普及一下这方面的知识。(附:目前正在发展的“罐车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油”事件,如果严格依法处罚也是非常“严厉的”,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检举例说到“酒”,就从“酒”开始说起:
我国因假酒和劣酒导致的致人伤亡事件在不同地区时有发生,以下是一些著名的典型案例:
1. 山西朔州假酒案:1998年春节期间,山西朔州发生了一起特大毒酒事件,不法分子使用含有大量甲醇的工业酒精甚至直接用甲醇制造白酒出售,造成20多人死亡,数百人送医院抢救。六名造假者被判处死刑。
2. 云南元江假酒中毒事件:2003年12月,云南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50余名农民喝过假酒后出现中毒现象,最终有30多名假酒中毒患者,其中4名患者因中毒过深死亡。
3. 广州毒酒杀人事件:2004年5月11日,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发生两起因饮用甲醇超标的散装白酒中毒事件,造成2人死亡,2人留医。总计造成14人死亡、41人受伤。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判死刑,其他参与者被判处不同程度有期徒刑。
这些事件反映出假酒和劣酒对人们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的严重威胁,同时也凸显了加强监管和提高公众意识的重要性。
下面来说说奶粉:
2003年,安徽阜阳爆出的"空壳奶粉"事件导致数百名婴幼儿因食用劣质奶粉后出现营养不良,变成"大头娃娃"。经调查,不法分子用淀粉、蔗糖等低价食品原料替代乳粉,制造出蛋白质、脂肪含量远低于国家标准的劣质奶粉,长期食用可导致婴幼儿生长发育停滞、免疫力下降,甚至死亡。国务院调查组核实,阜阳市共有12名婴儿因食用劣质奶粉导致营养不良而死亡。
“空壳奶粉”之后的三鹿奶粉事件,也被称为中国奶制品污染事件,是2008年在中国爆发的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的起因是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奶粉中被发现含有化工原料三聚氰胺,导致多名婴儿患有肾结石。根据官方公布的数字,截至2008年9月21日,累计有39,965名婴幼儿因使用三鹿奶粉而接受门诊治疗咨询且已康复,12,892人正在住院,1,579人已治愈出院,4人死亡。
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如下:
- 2008年6月28日,兰州市解放军第一医院收治了首例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家长们反映孩子从出生起就一直食用三鹿婴幼儿奶粉。
- 7月中旬,甘肃省卫生厅接到医院报告后展开调查,并报告卫生部。
- 9月11日,卫生部指出,患儿多有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历史,怀疑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
- 9月12日,三鹿集团发布产品召回声明,宣布市场上约有700吨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并开始召回。
- 9月13日,党中央、国务院对事件作出部署,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并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 9月15日,甘肃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称,两名婴幼儿死亡确认与三鹿奶粉有关。
三鹿集团的高管在得知奶粉出现问题后,没有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而是采取了隐瞒和掩饰真相的措施,直到事件被媒体曝光和政府介入。最终,三鹿集团的多名高管被追究刑事责任,集团也因此破产。此事件严重损害了中国乳制品的信誉,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担忧,也促使中国政府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
终于《食品安全法》出台了!
《食品安全法》通过一系列措施加大了违法成本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高了罚款额度:新的《食品安全法》大幅度提高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罚款额度,对重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处罚规定。
2. 强化刑事责任追究:对于违法行为,首先判断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构成,则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 增加行政拘留处罚:针对一些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新法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4. 实行“处罚到人”原则:《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故意违法、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除了对企业进行处罚外,还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处以罚款,最高可处其上年度从企业所获收入的10倍。
5. 建立“黑名单”制度:要求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严惩失信失德行为。
6. 规定了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的计算范围和方式,以及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确保违法成本的合理计算。
7. 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约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并将其情况纳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8. 严格处罚违法行为: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通过这些措施,《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以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坚持以"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坚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坚持“四个最严”要求的背景,主要是为了提高食品安全治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一要求首次于2015年提出,旨在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 。自那时起,“四个最严”成为食品安全治理的指导原则,并在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得到体现,建立了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食用农产品销售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制度。
最高检表扬了自己:
“小过重罚”“同案不同罚”怎么办?行政检察监督着力破解“过罚不当”难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8日发布了一批“检察护企”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其中一件案例反映出的“小过重罚”情况,曾让一些企业和个人头痛不已。
在最高检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年过七旬的个体经营户曾某因销售1瓶价格为78元的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曾某认为处罚过重,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6年诉讼未果、申诉无门。最高检到当地召开听证会公开审查,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介绍,该案中罚款数额虽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但明显与违法情形不成比例。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公开听证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撤销了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依法准确合理行使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表示,行政机关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不利于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最高检的人可能不知道《食品安全法》里那些极其严苛处罚条款的由来,对于那些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伤害甚至失去生命的人来说,再“重”的处罚都不“过”!!!!!!
既然有人不知道,编者在此给大家普及一下这方面的知识。(附:目前正在发展的“罐车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油”事件,如果严格依法处罚也是非常“严厉的”,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检举例说到“酒”,就从“酒”开始说起:
我国因假酒和劣酒导致的致人伤亡事件在不同地区时有发生,以下是一些著名的典型案例:
1. 山西朔州假酒案:1998年春节期间,山西朔州发生了一起特大毒酒事件,不法分子使用含有大量甲醇的工业酒精甚至直接用甲醇制造白酒出售,造成20多人死亡,数百人送医院抢救。六名造假者被判处死刑。
2. 云南元江假酒中毒事件:2003年12月,云南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50余名农民喝过假酒后出现中毒现象,最终有30多名假酒中毒患者,其中4名患者因中毒过深死亡。
3. 广州毒酒杀人事件:2004年5月11日,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发生两起因饮用甲醇超标的散装白酒中毒事件,造成2人死亡,2人留医。总计造成14人死亡、41人受伤。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判死刑,其他参与者被判处不同程度有期徒刑。
这些事件反映出假酒和劣酒对人们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的严重威胁,同时也凸显了加强监管和提高公众意识的重要性。
下面来说说奶粉:
2003年,安徽阜阳爆出的"空壳奶粉"事件导致数百名婴幼儿因食用劣质奶粉后出现营养不良,变成"大头娃娃"。经调查,不法分子用淀粉、蔗糖等低价食品原料替代乳粉,制造出蛋白质、脂肪含量远低于国家标准的劣质奶粉,长期食用可导致婴幼儿生长发育停滞、免疫力下降,甚至死亡。国务院调查组核实,阜阳市共有12名婴儿因食用劣质奶粉导致营养不良而死亡。
“空壳奶粉”之后的三鹿奶粉事件,也被称为中国奶制品污染事件,是2008年在中国爆发的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的起因是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奶粉中被发现含有化工原料三聚氰胺,导致多名婴儿患有肾结石。根据官方公布的数字,截至2008年9月21日,累计有39,965名婴幼儿因使用三鹿奶粉而接受门诊治疗咨询且已康复,12,892人正在住院,1,579人已治愈出院,4人死亡。
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如下:
- 2008年6月28日,兰州市解放军第一医院收治了首例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家长们反映孩子从出生起就一直食用三鹿婴幼儿奶粉。
- 7月中旬,甘肃省卫生厅接到医院报告后展开调查,并报告卫生部。
- 9月11日,卫生部指出,患儿多有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历史,怀疑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
- 9月12日,三鹿集团发布产品召回声明,宣布市场上约有700吨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并开始召回。
- 9月13日,党中央、国务院对事件作出部署,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并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 9月15日,甘肃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称,两名婴幼儿死亡确认与三鹿奶粉有关。
三鹿集团的高管在得知奶粉出现问题后,没有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而是采取了隐瞒和掩饰真相的措施,直到事件被媒体曝光和政府介入。最终,三鹿集团的多名高管被追究刑事责任,集团也因此破产。此事件严重损害了中国乳制品的信誉,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担忧,也促使中国政府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
终于《食品安全法》出台了!
《食品安全法》通过一系列措施加大了违法成本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高了罚款额度:新的《食品安全法》大幅度提高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罚款额度,对重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处罚规定。
2. 强化刑事责任追究:对于违法行为,首先判断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构成,则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 增加行政拘留处罚:针对一些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新法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4. 实行“处罚到人”原则:《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故意违法、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除了对企业进行处罚外,还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处以罚款,最高可处其上年度从企业所获收入的10倍。
5. 建立“黑名单”制度:要求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严惩失信失德行为。
6. 规定了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的计算范围和方式,以及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确保违法成本的合理计算。
7. 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约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并将其情况纳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8. 严格处罚违法行为: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通过这些措施,《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以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坚持以"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坚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坚持“四个最严”要求的背景,主要是为了提高食品安全治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一要求首次于2015年提出,旨在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 。自那时起,“四个最严”成为食品安全治理的指导原则,并在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得到体现,建立了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食用农产品销售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