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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比结果正义更重要。中国人民大学几小时内作出系列开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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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曝出之后,中国人民大学几个小时内,对教授作出“开除党籍”“撤销教授职称”“撤销任职资格”“解除聘用关系”“同时报请教育部门撤销教师资格”的系列决定,以达到迅速平息舆论的目的。
本贴仅从程序正义角度,探讨中国人民大学行为的合法性,先说说“开除党籍”。《党纪处分条例》第4条规定“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但是中国人民大学仅仅是成立工作组,然后就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未依法履行“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程序。虽然结果正确,但显然程序错误。
再来说说“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而通报并未提及在解除聘用关系前,已履行“将理由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工会有权事先知晓并提出同意或反对的意见,但是中国人民大学显然没有做到。
综上,结果正义并非法治社会的唯一标准,程序正义才是法治社会更重要的标准。中国人民大学暴露出一系列违法行政问题,应当加强法治意识,才能培养出具有依法治国意识的学生。


IP属地: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4-07-25 10:4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