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那段时空里,无论我提过什么格式的要约,基本上都附带对方必须实现“要就给”的附带条件,这些内容,控制我大脑的人十分清楚,即使不考虑法律效力,在当时的时空中,总存在某个给我说了某个数字要了不给我,然后我所发出的要约因对方违约而结束的事实。基本流程为:
1.我发出了某种要约,附带“要就给”的条件
2.所在时空的任意一个人跟我说了某组数字
3.我开口要了以后对方不给/找理由不给。
4.要约作废,不再有效。
例如:1.我说了“谁给我我给谁”
2.有一个人跟我说你要1000万还是400万
3.我说我要1000万,没有人给我。
4.“谁给我我给谁”因对方未履行“要就给”作废。
所以,基本上不存在我有未履行要约/承诺。
再加上,我早就加上了“所在时空的当年的12月31日为所做要约/承诺的最后有效期 ”这种强制性限制。以及一年一度的要约作废声明,当前时空根本不存在我还有什么类似的合同义务需要履行。
1.我发出了某种要约,附带“要就给”的条件
2.所在时空的任意一个人跟我说了某组数字
3.我开口要了以后对方不给/找理由不给。
4.要约作废,不再有效。
例如:1.我说了“谁给我我给谁”
2.有一个人跟我说你要1000万还是400万
3.我说我要1000万,没有人给我。
4.“谁给我我给谁”因对方未履行“要就给”作废。
所以,基本上不存在我有未履行要约/承诺。
再加上,我早就加上了“所在时空的当年的12月31日为所做要约/承诺的最后有效期 ”这种强制性限制。以及一年一度的要约作废声明,当前时空根本不存在我还有什么类似的合同义务需要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