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b站上看到关于灰原哀刑事责任的讨论,因为对法律感兴趣,纯粹基于个人对法律的理解对小哀的责任问题进行了论证。还希望各位吧友多多批评指教~
试根据中国法律探讨灰原哀的故意杀人罪刑事责任问题。
首先,灰原哀研制药品APTX4869的实验行为本身并未剥夺他人生命,同时,其也不存在着欺骗、控制他人杀人的行为,因此,显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行的正犯(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
其次,讨论其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狭义的共犯。从客观阶层来看,研制出客观上能够毒死人的药物并提供给“黑衣组织”成员用于灭口,客观上具有促进正犯制造违法后果的效果,即满足犯罪客观阶层的要件。从主观阶层上来看,灰原哀是否具有促进正犯制造违法后果的故意呢?笔者了解到剧情中灰原哀知道“黑衣组织”将其药物用于杀人行为,并曾参与过调查工藤新一是否死亡的行动。由此能够分析出灰原哀明知为组织研发的药物用于了杀人行为,仍向组织继续提供药物(笔者了解到其最后停止药物研究主要是因为姐姐遇害,而非想中止组织的杀人行为)。至少可以满足间接故意,即明知行为会造成危害后果却放任该种行为。因此从主观层面上灰原哀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初步分析来说,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最后,试探讨灰原哀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提供药物的行为是否构成中立的帮助行为?灰原哀与“黑衣组织”基于药物研发并提供的行为的性质,是犯罪集团与其成员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还是科研公司与科研人员之间的职务行为的关系?而根据中立帮助行为的构成学说主观说、客观说与折中说又会得出不同的观点。(我个人观点倾向于不构成,因为行为人通过相应的援助行为有意识地直接促进犯罪,无论援助行为本身是否合法,但行为人明知该行为的目的是犯罪时,就认定为帮助犯。)
总之,灰原哀是否构成犯罪仍需要对事实进一步明确,综合不同学说进行判断。
试根据中国法律探讨灰原哀的故意杀人罪刑事责任问题。
首先,灰原哀研制药品APTX4869的实验行为本身并未剥夺他人生命,同时,其也不存在着欺骗、控制他人杀人的行为,因此,显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行的正犯(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
其次,讨论其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狭义的共犯。从客观阶层来看,研制出客观上能够毒死人的药物并提供给“黑衣组织”成员用于灭口,客观上具有促进正犯制造违法后果的效果,即满足犯罪客观阶层的要件。从主观阶层上来看,灰原哀是否具有促进正犯制造违法后果的故意呢?笔者了解到剧情中灰原哀知道“黑衣组织”将其药物用于杀人行为,并曾参与过调查工藤新一是否死亡的行动。由此能够分析出灰原哀明知为组织研发的药物用于了杀人行为,仍向组织继续提供药物(笔者了解到其最后停止药物研究主要是因为姐姐遇害,而非想中止组织的杀人行为)。至少可以满足间接故意,即明知行为会造成危害后果却放任该种行为。因此从主观层面上灰原哀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初步分析来说,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最后,试探讨灰原哀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提供药物的行为是否构成中立的帮助行为?灰原哀与“黑衣组织”基于药物研发并提供的行为的性质,是犯罪集团与其成员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还是科研公司与科研人员之间的职务行为的关系?而根据中立帮助行为的构成学说主观说、客观说与折中说又会得出不同的观点。(我个人观点倾向于不构成,因为行为人通过相应的援助行为有意识地直接促进犯罪,无论援助行为本身是否合法,但行为人明知该行为的目的是犯罪时,就认定为帮助犯。)
总之,灰原哀是否构成犯罪仍需要对事实进一步明确,综合不同学说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