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19个月,异地分居,一星期见两次面,没有子女,因性格不合准备离婚。本人婚前自己贷款买了房子,房产证写我自己的名字。结婚后房子月供水电费都是自己出的,她没有出过一分钱,没有照顾我父母。两个人收入都是各自保管,买菜做饭各自都有付出。本人月光族,工资奖金都用于供房,供车,应酬,还信用卡贷款及其他消费,现在没有任何存款,公积金有几万块取不出,现在准备离婚,我的债务我自己承担,我也不要求分对方的收入,只想和平解决,我愿意给1.5万补偿,但是女方要求分我的收入,要求经济补偿20万,我不同意,我也没有其他存款,自己生活都比较难了,请问这样的情况法官会怎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