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经开区关于加大力度促进房地产
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好消化存量房产和优化增量住房的政策措施,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执行省“20条”、市“16条”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实行阶段性购房补贴。2024年7月26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赣州经开区内,对个人首次购买和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以合同网签为准,套数在全市范围内核查),且在2026年6月30日前缴清契税的(以契税完税证明时间为准),以个人购房契税缴交额为参照,给予契税缴交额50%的消费补贴,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区房管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自然资源局〕
二、对生育家庭实施差异化购房补助。2024年7月26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生育政策的二孩、三孩家庭,在赣州经开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合同网签为准)的,且在2026年6月30日前缴清契税的(以契税完税证明时间为准),分别给予5000元、10000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区房管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社管局〕
三、全面推行房票安置。在城市征地拆迁、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等涉及房屋征收中全面推行房票安置。持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由受益财政给予不低于4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或购房奖励。〔牵头单位:区征迁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房管所、区自然资源分局、各镇(街道)〕
四、促进居民住房“以旧换新”。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居民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以居民旧房置换房企定向新房”,旧房可由房地产企业直接购买,也可委托房地产企业包销,或协调第三方购买。支持国有平台公司收购居民旧房,居民获得资金后用于购买其开发的定向新房。对参与“以旧换新”的由区财政给予一定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区房管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五、支持收购库存商品房。支持国有平台公司收购库存商品房,用作返迁房、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周转房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区房管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征迁服务中心、区国资办〕
六、促进商业库存去化。购买、租赁存量商业办公类商品房用于幼儿园、儿童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文体活动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创业中心等项目。区属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新开工建设业务技术用房;确有必要的,经审批后可按规定就近购买库存商业用房或写字楼进行筹集。〔牵头单位:区房管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经发局、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区社管局、区国资办、区人社(养老)服务中心、区教体服务中心〕
七、支持团购商品住房。鼓励房企采用团购模式销售商品住房,区内企业积极组织职工团购商品住房,对商品住房团购5套房屋及以上,给予团购商品住房一定的折扣优惠。〔牵头单位:区房管所〕
八、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商业和住宅项目申请按已批准预售许可楼栋重点监管预售资金比例在执行15%的基础上,按实际成交总价计算,实行销售一套、监管一套,调整后超出的非重点监管预售资金,允许房企提取用于与项目有关的必要性支出。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开发企业信用、市场形势变化、项目资金风险等情况对项目进行恢复或者提高重点监管资金比例。〔责任单位:区房管所〕
九、优化预售监管资金提取节点。按楼栋计算,工程形象进度完成主体结构封顶,重点监管资金余额不低于监管额度的50%,按楼栋计算,工程形象进度完成内外墙砌筑、完成主体外立面、完成室内水电敷设、完成室内装修、完成分户验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重点监管资金余额分别不低于监管额度的45%、40%、35%、30%、15%、10%、5%。对出现延期交付风险的项目,允许采用点对点直接支付的方式特殊提取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推动项目交付。〔责任单位:区房管所〕
十、支持保交房项目容缺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告知承诺、银行履约保函等方式,支持保交房项目在项目工程规划、消防、排水管网、附属园林绿化、质量和档案验收完成后,容缺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其他验收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公服中心、区综合执法大队、区自然资源分局〕
十一、优化教育入学条件。公布之日起,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允许购房人凭经网签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缴纳凭证及适龄儿童、少年户口(或其法定监护人有效居住证),即可办理幼儿园和九年义务教育学区学校(或接收片区)学校申请转(入)学。〔牵头单位:区社管局;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房管所〕
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好消化存量房产和优化增量住房的政策措施,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执行省“20条”、市“16条”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实行阶段性购房补贴。2024年7月26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赣州经开区内,对个人首次购买和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以合同网签为准,套数在全市范围内核查),且在2026年6月30日前缴清契税的(以契税完税证明时间为准),以个人购房契税缴交额为参照,给予契税缴交额50%的消费补贴,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区房管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自然资源局〕
二、对生育家庭实施差异化购房补助。2024年7月26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生育政策的二孩、三孩家庭,在赣州经开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合同网签为准)的,且在2026年6月30日前缴清契税的(以契税完税证明时间为准),分别给予5000元、10000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区房管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社管局〕
三、全面推行房票安置。在城市征地拆迁、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等涉及房屋征收中全面推行房票安置。持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由受益财政给予不低于4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或购房奖励。〔牵头单位:区征迁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房管所、区自然资源分局、各镇(街道)〕
四、促进居民住房“以旧换新”。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居民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以居民旧房置换房企定向新房”,旧房可由房地产企业直接购买,也可委托房地产企业包销,或协调第三方购买。支持国有平台公司收购居民旧房,居民获得资金后用于购买其开发的定向新房。对参与“以旧换新”的由区财政给予一定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区房管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五、支持收购库存商品房。支持国有平台公司收购库存商品房,用作返迁房、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周转房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区房管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征迁服务中心、区国资办〕
六、促进商业库存去化。购买、租赁存量商业办公类商品房用于幼儿园、儿童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文体活动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创业中心等项目。区属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新开工建设业务技术用房;确有必要的,经审批后可按规定就近购买库存商业用房或写字楼进行筹集。〔牵头单位:区房管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经发局、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区社管局、区国资办、区人社(养老)服务中心、区教体服务中心〕
七、支持团购商品住房。鼓励房企采用团购模式销售商品住房,区内企业积极组织职工团购商品住房,对商品住房团购5套房屋及以上,给予团购商品住房一定的折扣优惠。〔牵头单位:区房管所〕
八、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商业和住宅项目申请按已批准预售许可楼栋重点监管预售资金比例在执行15%的基础上,按实际成交总价计算,实行销售一套、监管一套,调整后超出的非重点监管预售资金,允许房企提取用于与项目有关的必要性支出。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开发企业信用、市场形势变化、项目资金风险等情况对项目进行恢复或者提高重点监管资金比例。〔责任单位:区房管所〕
九、优化预售监管资金提取节点。按楼栋计算,工程形象进度完成主体结构封顶,重点监管资金余额不低于监管额度的50%,按楼栋计算,工程形象进度完成内外墙砌筑、完成主体外立面、完成室内水电敷设、完成室内装修、完成分户验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重点监管资金余额分别不低于监管额度的45%、40%、35%、30%、15%、10%、5%。对出现延期交付风险的项目,允许采用点对点直接支付的方式特殊提取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推动项目交付。〔责任单位:区房管所〕
十、支持保交房项目容缺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告知承诺、银行履约保函等方式,支持保交房项目在项目工程规划、消防、排水管网、附属园林绿化、质量和档案验收完成后,容缺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其他验收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公服中心、区综合执法大队、区自然资源分局〕
十一、优化教育入学条件。公布之日起,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允许购房人凭经网签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缴纳凭证及适龄儿童、少年户口(或其法定监护人有效居住证),即可办理幼儿园和九年义务教育学区学校(或接收片区)学校申请转(入)学。〔牵头单位:区社管局;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房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