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四月二十九号晚上九点多,张吉文(其父张金城当时是嘉祥县委副书记兼政协主席)和王太庆把我从家里骗到门口的车上说谈点事,上了车以后就锁死车门,开车到了嘉祥南关洙水河北堤上,两个人开始对我拳打脚踢,期间还让我下跪,我为了保全自己就用随身带的水果刀/:kn 刺伤了张吉文。当时全过程我带了一块录音录像手表都了录下来,但是掉在打斗现场。我随后跑到嘉祥第一派出所报警。没想到原来正当防卫无罪的我被判故意伤害。手表的证据只字未提,并且后来给我的时候里面内容都被删除。销毁重要的证据。
这样的情况谁来负责或者是谁来主张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