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办案发现,有的不法分子直接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企业字号或特定商标,再以此为依据恶意提起诉讼展开所谓“维权”。如,某公司恶意抢注一上市企业使用在先的商标,向法院起诉该上市企业,要求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检察机关开展专项监督期间了解到相关线索后,依法推动法院认定为恶意诉讼、驳回诉讼请求,并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审查后宣告已抢注的72件商标无效,并对正处于实审流程的14件商标予以驳回。
有的不法分子为阻止竞争对手发展、获取竞争优势,在明知自己不享有合法知识产权或者权利状态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仍故意提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等诉讼,恶意将他人拖入诉讼程序。如,某装备公司明知其涉案专利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为打压其竞争对手某机械公司,在该机械公司处于上市培育期的关键节点,滥用诉权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导致该机械公司上市计划被迫中止。检察机关开展专项监督期间了解到相关线索后,依法推动法院驳回装备公司诉讼请求,判决装备公司赔偿机械公司损失40万元并在媒体发布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后该机械公司成功上市。
有的不法分子为阻止竞争对手发展、获取竞争优势,在明知自己不享有合法知识产权或者权利状态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仍故意提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等诉讼,恶意将他人拖入诉讼程序。如,某装备公司明知其涉案专利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为打压其竞争对手某机械公司,在该机械公司处于上市培育期的关键节点,滥用诉权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导致该机械公司上市计划被迫中止。检察机关开展专项监督期间了解到相关线索后,依法推动法院驳回装备公司诉讼请求,判决装备公司赔偿机械公司损失40万元并在媒体发布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后该机械公司成功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