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处理案子,人性何在?良心何在?责任何在?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强行判冤案,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明知有错,拒不监督
各位领导:
上诉人是江西省永新县一个普通公民。下面,跟大家说说上诉人的行政诉讼案的凄惨经历。上诉人的行政诉讼案(吉安市中级法院(2022)赣08行终166号判决,吴山、颜莉、罗英秀判决)是错判,是典型的程序违法。理由如下: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赣08行终166号判决中,认定上诉人打了贺宜兰从而维持原判,主要证据有上诉人自己供述、门卫旷小美在公安局的笔录、颜春春在公安局笔录,以及贺宜兰伤情鉴定,但这些证据全部无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且法院不准上诉人举证。
一、上诉人从没承认打人,法院认定上诉人承认打人违背事实。吉安市法院在(2022)赣08行终166号判决中,上诉人确实承认在身患重病又遭遇陈文治、贺宜兰、门卫旷小美围攻有生命危险情况下,原本想扫开贺宜兰逃跑,但在笔录中对“扫”多次做了明确解释,即永新县扫开的意思就是支开意思,并没有承认打人,现实中,也不存在扫就一定是打的意思。另外,笔录中说的是用书包扫,但上诉人背的不是书包,此话完全是废话,依法不可采信。而且,上诉人多次在笔录中明确说,没打贺宜兰。法院不看全面证据材料,断章取义,脱离实际,认定上诉人承认了打人。这样取证,既不真实,也不合法。
二、旷小美是上诉人利害关系人,也是陈文治、贺宜兰打人帮凶,其证言不可采信。门卫旷小美是上诉人利害关系人(有永新县公安局拍的视频为证,门卫在视频中拉住上诉人的软包,不准有生命危险的上诉人去看心脏病,还恶狠狠说要搞死心脏病发作欲哭的上诉人),并有其他证据表明旷小美作伪证,其作证依法无效,法院却将其笔录作为证据。这样取证不合法,是在采信无真实性的证据。实际上,旷小美是帮凶,抓住上诉人左手,让陈文治、贺宜兰打。
三、颜春春是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患者,认知能力很差,其证言不可信,要采信也只能依法采信庭审质证后的证言,而且法官剥夺上诉人举证权利。颜春春在公安局笔录中说,看到上诉人打人。二审他又当庭否认了公安局笔录,承认自己当时离现场很远,又是无灯的雨天晚上,确实没看清上诉人是否打人。颜春春对证言前后矛盾作了合理解释,即怕了警官,将别人说的复述一遍应付警官。其二审质证所言才符合实情,与其他方面有印证,尤其符合其距离事发点较远又在无灯的雨夜看不清现场这个事实,法官却不采纳二审质证后的证言,反而采纳永新县公安局作的笔录作证据。这样取证是违法的,是在采信伪证。另外,法官还以上诉人认为颜春春是正常人为由(上诉人从没这么认为,完全是法官臆测),不准上诉人申请给颜春春做精神分裂症司法鉴定,这更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剥夺上诉人举证权利(因无法做精神病司法鉴定,上诉人再审申请时候只能提供颜春春既往精神分裂症治疗证明)。法官剥夺上诉人举证权利,这在全公国,都罕见。
四、贺宜兰的伤与上诉人无关联。上诉人一再否认贺宜兰的伤是自己打出,事实上,伤口与上诉人的小软包不吻合。当时,门卫旷小美和警官当场看过上诉人的包内无硬物,包的重量很小,包上也无什么重金属,不可能造成裂伤,这是常识,也是诸多专家赞同。法官也当庭说过,伤口不对呀,怎么好维持原判?永新县公安局却当庭说,这是经过我们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处分,必须。。。。。法官事后还是认定伤口是上诉人打出。这里,愿意接受法官和公安用同一个包用力打上诉人同一地方,看能否打出贺宜兰这种裂伤(贺宜兰的伤实际为1.5厘米深的裂伤,伤情鉴定写成挫伤,隐瞒了裂伤)。另外,公安连软包拍照都没拍,缺作案工具,法官却认定伤口是上诉人打出,这是典型的程序违法。法官在二审法庭都认为伤口不对,事后又把伤情鉴定结论作为证据,认定上诉人打人,完全是自相矛盾,违法采信伪证。
在上诉人没承认打人,门卫和颜春春两个证人证言都依法不应采信且伤情不合上诉人软包情况下,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旧维持原判,认定上诉人打了人。不知道这样判案,是依据什么法律?
另外,上诉人身患脾梗死、胰腺化脓、肝血色、甲亢多个危重病(更重的病这里不提),在受到对方围攻且心脏病发作无法逃走具有生命危险、求人解围无望的情况下,就是将贺银兰踢出一丈远,将陈文治打成半死,也是正当防卫。何况只是必要的挡、撑开、扫(支开),完全是正当防卫。事实上,当时,上诉人受到陈文治、贺宜兰、旷小美围攻,心脏病发作,有生命危险,从上诉人叫表弟颜春春救命,也证明了这一点。还有,上诉人两次对贺宜兰警告,最后也是上诉人对陈文治先放手,可见,上诉人根本不是为了加害对方,而是万不得已为了保命,完全是正当防卫。根据法律,法院如认为不是,应法院举证。但是法院不举证,就是不认可上诉人正当防卫。不知道这是依据什么法律判案。(上诉人重病16年,尤其是是心肾重病,全永新几万干群知情)。事实上,贺宜兰是在一再警告不听情况下,第3次用力冲锋打上诉人并困住上诉人右手为其丈夫陈文治提供打人机会过程中,自己撞在包上,加上其丈夫打上诉人,造成包受牵引,飄在贺某头上。即使这样,软包也不会造成裂伤。她怎么受伤,至今是个谜。但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在受围攻心衰发作情况下,有权扫开(支开)她逃跑救命。附带说一句,贺宜兰当时没说有伤,而是离开后回来才说有伤。
以上情况,上诉人在上诉材料中都详细陈述和论证过,但法官就是违法采信证据,并不准上诉人举证。上诉人没有恶意攻击法官的意思,一个女法官也原本对上诉人同情,但法官判案不能受环境影响,而要客观公正,否则,就是损害别人利益,就会对上诉人造成巨痛。此事,对方打烂上诉人一个新手机,造成两月余心率严重失常,一审、二审、再审、抗诉等损失上万元,晋级受阻,至少耽误4年,每月损去1500多元工资和津贴等,还得受党纪政纪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搞到上诉人心碎了,痛到极致。
公安部早就说,不能说谁受伤,谁有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和最高检检察长应勇说,只要是冤案,哪怕走完程序,都得纠正。因此,上诉人向各级法院、检察院、12337等平台反映几十次。上诉人重病过17年,无钱,都是自己捉笔,没日没夜地写,手都写断了,眼都熬红了,有时还引起严重心律失常。但是,申诉件都是回到基层,基层都是以谎言应对上级,用泼语答复上诉人,空转程序,拒不纠错。
其一、期间,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只是叫一个女领导跟上诉人商谈,从没给上诉人答复。市法院也只是口头答复上诉人两次,但都是强词夺理,不讲法律。比如,法官说,那个女人受伤了,当时没其他人,只有让你承担打人责任。上诉人说,我不成了内蒙古呼格了?这个法官还说,人家永新鲜公安局的作出了行政处罚,就是不正确,我们也不好推翻(永新县公安局一领导说,只要有错,应该纠正,欢迎你上诉)。法律明确规定,法院必须3个月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书面解释和答复,但是,上诉人3次向法院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反映情况,吉安市法院没有给上诉人任何书面答复,却在网上撒谎说,已经答复上诉人,别重复举报。
其二、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主办检察官龙蓉说,你的案子,永新县公安局本来就不该给你行政处罚,你要沟通,这个事情,叫我们怎么处理,我是刚从市法院调到检察院的,要是我龙蓉还在市法院,我也是这么处理,让你败诉。上诉人说,我沟通过,人家公安局不听。市检察院胡主任说,这个案子,我们是没处理好,但不可能改,一改,就牵涉到很多事情。可见,上诉人的案子败诉,完全是冤案。但是,吉安市人民检察院就是不改,给上诉人发个回复,吉安市人民法院判得很好,没错。上诉人向最高检、江西省检举报,吉安市人民检察院却回答,此案终结了,无程序走了。上诉人反映的是法官滥用职权和检察官失职渎职,永不“过时”,与此案程序终结有关吗?如此答复,让人啼笑皆非。再说,如果有错不纠,给你检察院1万个程序,也可以程序终结完的。人民检察院,不就成了“终结院”吗?
如此处理案子,完全是欺骗上级,欺压民众,人性何在?良心何在?责任何在?
(上诉人共9次向吉安市人民法院及院长邓建辉、吉安市人民检察院及院长赵志明反映情况,提出纠错,全留了证据)。
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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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强行判冤案,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明知有错,拒不监督
各位领导:
上诉人是江西省永新县一个普通公民。下面,跟大家说说上诉人的行政诉讼案的凄惨经历。上诉人的行政诉讼案(吉安市中级法院(2022)赣08行终166号判决,吴山、颜莉、罗英秀判决)是错判,是典型的程序违法。理由如下: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赣08行终166号判决中,认定上诉人打了贺宜兰从而维持原判,主要证据有上诉人自己供述、门卫旷小美在公安局的笔录、颜春春在公安局笔录,以及贺宜兰伤情鉴定,但这些证据全部无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且法院不准上诉人举证。
一、上诉人从没承认打人,法院认定上诉人承认打人违背事实。吉安市法院在(2022)赣08行终166号判决中,上诉人确实承认在身患重病又遭遇陈文治、贺宜兰、门卫旷小美围攻有生命危险情况下,原本想扫开贺宜兰逃跑,但在笔录中对“扫”多次做了明确解释,即永新县扫开的意思就是支开意思,并没有承认打人,现实中,也不存在扫就一定是打的意思。另外,笔录中说的是用书包扫,但上诉人背的不是书包,此话完全是废话,依法不可采信。而且,上诉人多次在笔录中明确说,没打贺宜兰。法院不看全面证据材料,断章取义,脱离实际,认定上诉人承认了打人。这样取证,既不真实,也不合法。
二、旷小美是上诉人利害关系人,也是陈文治、贺宜兰打人帮凶,其证言不可采信。门卫旷小美是上诉人利害关系人(有永新县公安局拍的视频为证,门卫在视频中拉住上诉人的软包,不准有生命危险的上诉人去看心脏病,还恶狠狠说要搞死心脏病发作欲哭的上诉人),并有其他证据表明旷小美作伪证,其作证依法无效,法院却将其笔录作为证据。这样取证不合法,是在采信无真实性的证据。实际上,旷小美是帮凶,抓住上诉人左手,让陈文治、贺宜兰打。
三、颜春春是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患者,认知能力很差,其证言不可信,要采信也只能依法采信庭审质证后的证言,而且法官剥夺上诉人举证权利。颜春春在公安局笔录中说,看到上诉人打人。二审他又当庭否认了公安局笔录,承认自己当时离现场很远,又是无灯的雨天晚上,确实没看清上诉人是否打人。颜春春对证言前后矛盾作了合理解释,即怕了警官,将别人说的复述一遍应付警官。其二审质证所言才符合实情,与其他方面有印证,尤其符合其距离事发点较远又在无灯的雨夜看不清现场这个事实,法官却不采纳二审质证后的证言,反而采纳永新县公安局作的笔录作证据。这样取证是违法的,是在采信伪证。另外,法官还以上诉人认为颜春春是正常人为由(上诉人从没这么认为,完全是法官臆测),不准上诉人申请给颜春春做精神分裂症司法鉴定,这更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剥夺上诉人举证权利(因无法做精神病司法鉴定,上诉人再审申请时候只能提供颜春春既往精神分裂症治疗证明)。法官剥夺上诉人举证权利,这在全公国,都罕见。
四、贺宜兰的伤与上诉人无关联。上诉人一再否认贺宜兰的伤是自己打出,事实上,伤口与上诉人的小软包不吻合。当时,门卫旷小美和警官当场看过上诉人的包内无硬物,包的重量很小,包上也无什么重金属,不可能造成裂伤,这是常识,也是诸多专家赞同。法官也当庭说过,伤口不对呀,怎么好维持原判?永新县公安局却当庭说,这是经过我们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处分,必须。。。。。法官事后还是认定伤口是上诉人打出。这里,愿意接受法官和公安用同一个包用力打上诉人同一地方,看能否打出贺宜兰这种裂伤(贺宜兰的伤实际为1.5厘米深的裂伤,伤情鉴定写成挫伤,隐瞒了裂伤)。另外,公安连软包拍照都没拍,缺作案工具,法官却认定伤口是上诉人打出,这是典型的程序违法。法官在二审法庭都认为伤口不对,事后又把伤情鉴定结论作为证据,认定上诉人打人,完全是自相矛盾,违法采信伪证。
在上诉人没承认打人,门卫和颜春春两个证人证言都依法不应采信且伤情不合上诉人软包情况下,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旧维持原判,认定上诉人打了人。不知道这样判案,是依据什么法律?
另外,上诉人身患脾梗死、胰腺化脓、肝血色、甲亢多个危重病(更重的病这里不提),在受到对方围攻且心脏病发作无法逃走具有生命危险、求人解围无望的情况下,就是将贺银兰踢出一丈远,将陈文治打成半死,也是正当防卫。何况只是必要的挡、撑开、扫(支开),完全是正当防卫。事实上,当时,上诉人受到陈文治、贺宜兰、旷小美围攻,心脏病发作,有生命危险,从上诉人叫表弟颜春春救命,也证明了这一点。还有,上诉人两次对贺宜兰警告,最后也是上诉人对陈文治先放手,可见,上诉人根本不是为了加害对方,而是万不得已为了保命,完全是正当防卫。根据法律,法院如认为不是,应法院举证。但是法院不举证,就是不认可上诉人正当防卫。不知道这是依据什么法律判案。(上诉人重病16年,尤其是是心肾重病,全永新几万干群知情)。事实上,贺宜兰是在一再警告不听情况下,第3次用力冲锋打上诉人并困住上诉人右手为其丈夫陈文治提供打人机会过程中,自己撞在包上,加上其丈夫打上诉人,造成包受牵引,飄在贺某头上。即使这样,软包也不会造成裂伤。她怎么受伤,至今是个谜。但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在受围攻心衰发作情况下,有权扫开(支开)她逃跑救命。附带说一句,贺宜兰当时没说有伤,而是离开后回来才说有伤。
以上情况,上诉人在上诉材料中都详细陈述和论证过,但法官就是违法采信证据,并不准上诉人举证。上诉人没有恶意攻击法官的意思,一个女法官也原本对上诉人同情,但法官判案不能受环境影响,而要客观公正,否则,就是损害别人利益,就会对上诉人造成巨痛。此事,对方打烂上诉人一个新手机,造成两月余心率严重失常,一审、二审、再审、抗诉等损失上万元,晋级受阻,至少耽误4年,每月损去1500多元工资和津贴等,还得受党纪政纪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搞到上诉人心碎了,痛到极致。
公安部早就说,不能说谁受伤,谁有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和最高检检察长应勇说,只要是冤案,哪怕走完程序,都得纠正。因此,上诉人向各级法院、检察院、12337等平台反映几十次。上诉人重病过17年,无钱,都是自己捉笔,没日没夜地写,手都写断了,眼都熬红了,有时还引起严重心律失常。但是,申诉件都是回到基层,基层都是以谎言应对上级,用泼语答复上诉人,空转程序,拒不纠错。
其一、期间,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只是叫一个女领导跟上诉人商谈,从没给上诉人答复。市法院也只是口头答复上诉人两次,但都是强词夺理,不讲法律。比如,法官说,那个女人受伤了,当时没其他人,只有让你承担打人责任。上诉人说,我不成了内蒙古呼格了?这个法官还说,人家永新鲜公安局的作出了行政处罚,就是不正确,我们也不好推翻(永新县公安局一领导说,只要有错,应该纠正,欢迎你上诉)。法律明确规定,法院必须3个月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书面解释和答复,但是,上诉人3次向法院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反映情况,吉安市法院没有给上诉人任何书面答复,却在网上撒谎说,已经答复上诉人,别重复举报。
其二、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主办检察官龙蓉说,你的案子,永新县公安局本来就不该给你行政处罚,你要沟通,这个事情,叫我们怎么处理,我是刚从市法院调到检察院的,要是我龙蓉还在市法院,我也是这么处理,让你败诉。上诉人说,我沟通过,人家公安局不听。市检察院胡主任说,这个案子,我们是没处理好,但不可能改,一改,就牵涉到很多事情。可见,上诉人的案子败诉,完全是冤案。但是,吉安市人民检察院就是不改,给上诉人发个回复,吉安市人民法院判得很好,没错。上诉人向最高检、江西省检举报,吉安市人民检察院却回答,此案终结了,无程序走了。上诉人反映的是法官滥用职权和检察官失职渎职,永不“过时”,与此案程序终结有关吗?如此答复,让人啼笑皆非。再说,如果有错不纠,给你检察院1万个程序,也可以程序终结完的。人民检察院,不就成了“终结院”吗?
如此处理案子,完全是欺骗上级,欺压民众,人性何在?良心何在?责任何在?
(上诉人共9次向吉安市人民法院及院长邓建辉、吉安市人民检察院及院长赵志明反映情况,提出纠错,全留了证据)。
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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