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到某路段停在路边检查车况时,不慎从车上摔下,导致腰部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刘某伤残等级为十级,造成各项损失共8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刘某依据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员)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不属于保险合同中“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情形,不符合理赔条件为由拒绝赔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事故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三十八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正威提示,本案中涉案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条款是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和刘某对合同中“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 格式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不仅应包括车辆在动态行驶中的使用,也应包括车辆在静止状态下的使用,且本案刘某驾驶的为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问题,临时停靠检查车况,不慎摔下受伤,应系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应属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在保险责任期间,刘某诉请保险公司依约理赔,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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