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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假期最后一天返途出车祸,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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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系原告咸宁万力钢结构有限公司赤壁市公司员工,从事焊接工作,平时吃、住在公司。2015年9月30日下午公司安排放假,10月3日上午上班,程某于放假当天返回位于崇阳县的家。10月2日中午,程某从家里骑摩托车返回赤壁,准备10月3日上班。13时50分左右途径崇阳天城镇鹿门铺村××路段××与小车相撞,导致程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程某无责任。
正威提示,工伤认定的时间标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的的规定进行合理理解。
首先,必须明确是受到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又是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决为依据的。
其次,上下班途中的相关要件也要明确,即“职工是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才能视为上下班途中”。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才能依法依规,公平、合理、有效地保护好职工的相关工伤保险权益。
原告对程某于2017年10月2日中午13时50分左右从家中骑摩托车前往赤壁方向,途经崇阳天城镇××组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无异议。但原告认为程某在公司要求的上班时间前一天即10月2日返回赤壁市不是在上班的合理时间内。法院认为,本案中,由于原告要求职工于10月3日下午1点到岗上班,中午公司食堂安排中餐,程某在10月2日吃完午饭后便骑摩托车从崇阳县石垅村四组家中返回赤壁市市区,准备10月3日上班,其行程路线具备合理性,尽管其上班时间依个人意愿提前一天来公司,但其返回赤壁市区的目的是为了上班,应当认定是在合理时间内,而不应仅将10月3日上午机械地认定为合理时间。综上所述,赤壁市人社局作出的赤人社工伤认字(2017)1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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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1楼2024-11-21 14:0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