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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维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翻倍,业主只能接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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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普及,其经济性和便捷性日益受到家庭用户的青睐。据统计,深圳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超500万辆。为解决电动自行车的充电难题,众多小区纷纷引入充电服务商。这一举措本应是好事,既能消除消防隐患,又能为业主提供安全、便捷的充电服务。

然而,当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明显偏高,甚至价格翻倍时,业主们不禁要问:这样的收费是否合理?又该如何应对?
充电费用通常涵盖基础电费和服务费两部分。基础电费遵循市场指导价,因此,充电收费差异主要源于服务费标准的不同。
接下来,我们深入探讨这一事件涉及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维护业主权益的有效策略。
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是否侵犯了业主知情权与共有财产权
1、业主的共有财产
首先我们先普及一些关于“业主共有”的知识。

(1)物业的概念
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2)共有物业的概念
共有物业,即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主要包括: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3)共有物业的收益
共有物业的收益,即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共有物业进行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根据法律规定,该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2、业主的知情权
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向业主公开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即业主享有知情权。
在小区内引入充电服务商属于利用共有物业进行经营活动,如果存在相关收益情况,物业服务公司应当以合理的方式向业主公开,否则会侵犯到业主的知情权,同时如果相关收益被侵占,还会侵犯到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权。

(二)是否存在越权行为或不作为
利用“共有物业”进行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特别是涉及到广大业主切身利益的经营活动,即使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也应当广泛征集业主的意见。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同意就擅自引入服务商,属于越权行为。

即使物业服务企业已事先依据“物业服务合同”获得了业主的授权,其仍须恪守“勤勉尽责”的原则,主要包括高度的“注意义务”与严格的“审慎义务”。具体而言,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为业主慎重选择服务商,确保所选服务商能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所设定的服务费标准也必须公平且合理。否则,将被视为物业服务企业的严重失职。

此外,若在该过程中存在假公济私,滥用职权为个人牟取私利的情况,这不仅是对职业道德的严重背离,更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惩,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保障业主的正当权益及社会的法治秩序。
【相关规定】
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深发改函〔2024〕315号)》的要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利用住宅小区共有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经营的,应充分征求业主、物业使用人意见。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与业主充分沟通,选择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根据服务内容合理确定服务费标准。

二、业主维权策略
(一)直接与物业服务企业交涉
一家优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致力于不断提升其服务品质,积极倾听业主的反馈与建议,并针对服务中的不足进行改进。针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偏高的问题,业主可采取以下措施:

1、保留证据,有理有据交涉
业主应妥善保存与充电费用相关的证据,如收据、价格对比信息等,并据此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交涉。在交涉过程中,要明确指出服务中的不足,并清晰表达自己的诉求。
2、 要求合理解释并介入处理
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充电费用偏高的问题给予合理的解释,并明确定价依据。

同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介入处理,尽快消除这种不合理现象。物业服务企业可主动与服务商沟通,探讨价格调整的可能性,因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价格竞争和议价空间是普遍存在的。
对比其他小区充电费用,如果价格差异显著,业主可据此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质疑,要求其说明原因。
3、关注场地租赁与收入分成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向服务商收取了场地租赁费用或参与了收入分成,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或分成比例,甚至可以考虑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

另外,业主还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公开相关收益情况,并确认这些收益是否已进入业主共有资金的“专门账户”。这是业主的基本权利,也是物业服务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
(二)通过业主委员会解决
若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直接交涉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可以选择向“业主委员会”反映所遇到的问题,并寻求其支持与协助。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代表业主利益,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因此,“业主委员会”有责任和义务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若物业服务企业确实存在过错或不当行为,“业主委员会”有权向其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措施的有效实施。
若问题依然未能得到妥善解决,“业主委员会”可以进一步采取行动,代表业主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在极端情况下,若物业服务企业的表现持续不佳,“业主委员会”还可以考虑启动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程序,以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向监管部门投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区住建局承担着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的职责。因此,当业主面临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且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时,可以联名向区住建局提出投诉。这一举措旨在借助监管部门的权威力量,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从而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业主维权应避免的不当方式
在业主维权的过程中,务必寻求合理且合法的途径,同时需高度警惕并坚决避免采取不当手段。在此过程中,保持冷静与理性至关重要,切莫因情绪激动而采取过激行为或非法手段进行维权。例如,拒绝缴纳物业费、破坏公共设施以及聚众闹事等行为,非但不能有效解决问题,反而可能招致更为不利的后果。

(一)拒绝缴纳物业费之弊
拒绝缴纳物业费无疑是一种典型的维权误区。尽管业主可能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心存不满,但拒缴物业费绝非明智之举。

作为业主,在享受各项权利的同时,亦需切实履行相应的义务,其中就包括依约缴纳物业费。诚然,业主有权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提升服务质量,但除非物业合同已终止或物业服务企业构成根本违约,否则业主无权拒缴物业费,否则将构成违约。若业主以拒缴物业费作为表达不满的方式,不仅会影响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积极性及资金筹集与使用,还可能损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最终带来更多不必要的麻烦。
(二)破坏公共设施之害
部分业主在维权时可能会选择破坏公共设施以表达不满,如损坏电梯、破坏绿化等。然而,这种行为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可能触犯法律底线,并给其他业主带来诸多不便。

(三)聚众闹事之乱
组织大量业主聚集在小区或物业服务企业门口闹事,甚至引发暴力冲突,同样是不可取的维权方式。此类行为不仅扰乱社会秩序,还可能对参与者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综上所述,业主在维权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秉持合同精神,以合理途径表达诉求并寻求解决方案,以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四、业主维权无人可置身事外

(一)业主权益:紧密相连,共同守护
身为业主,我们必须深刻意识到,每一次维权事件,尽管表面上可能只涉及个别业主,但实则与每一位业主都息息相关。在命运的轮盘上,无人能断言自己不会成为下一个面对困境的个体。倘若在第一次或第二次维权中,我们选择了缄默旁观,那么当自身的权益同样受到侵犯,试图挺身而出之时,或许会发现周围已陷入一片沉寂,因为许多人如我们一样,已习惯于沉默。

正因如此,在面对关乎广大业主切身利益的问题时,每一位业主都应摒弃“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冷漠心态,而应积极关注,共同推动问题的妥善解决。这不仅是对他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更是对自身可能遭遇困境的预防与规避。每一次发声,都是对正义的坚守;每一步前行,都凝聚着对美好家园的渴望与追求。
(二)物业服务企业:勇于担当,共建和谐

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其核心权利主要来源于广大业主的授权与委托。这种基于信任与契约的关系,赋予物业服务企业一系列必要的权限,旨在方便其高效、便捷地履行物业管理服务的职责,而非成为权利滥用的温床。在此,我们郑重告诫某些以“物业管理公司”自居的企业:切勿因企业名称中包含“管理”二字,便自我定位为单纯的管理者,从而忽略了自身作为“物业服务提供者”的基本角色。更不应凭借手中的职权,或是消极不作为,或是肆意滥作为,此类行为无疑是对业主信任与委托的极大背弃。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其存在的根本目的是努力为业主创造更加安全、舒适、和谐的居住环境,通过专业、细致的服务,满足业主的合理需求,促进社区生活的和谐与发展。其手中的每一项权利,实则都是沉甸甸的责任。唯有审慎、合理地行使每一项权利,积极、全面地履行各项义务,不断提升服务品质,确保业主的每一项权益都能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保障,才是物业服务企业赢得业主广泛认可与深厚信赖的不二法门。

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在应对业主维权时,应勇于面对,并承担起应有的责任。积极倾听业主的声音,真诚回应业主关切的问题,而非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唯有如此,才能搭建起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信任之桥,共同营造出一个和谐、美好的小区环境。
五、总结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服务不仅关乎每一位业主的切身利益,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只有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才能营造一个和谐、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让每一位业主都能在此安居乐业,共享美好生活。如此,方能促进双方合作共赢,实现互惠互利的美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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