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原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娄成峰滥用职权的事实
一段时间以来,不断有人曝光司法机关的腐败案件。但是,鲜有曝光纪检监察机关人员滥用职权、胡作非为的案例。作为受害人,从今天起,我将陆续发文,揭露发生在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的冤假错案,首先就从我的案件说起。
一论娄成峰
娄成峰逻辑混乱,犯罪对象认定错误,人为制造冤假错案。
我叫张乐华,是原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四级调研员,是一名转隶干部。2008年3月,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与内蒙古鄂伦春自治旗教育局成职教股联合开展学历教育(卷宗第857页《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专科本科招生简章》证明),因内蒙古鄂伦春旗教育局没有教学点资格,求助我以大兴安岭检察官培训中心的名义办理,因为大兴安岭检察官培训中心有教学点资格,我同意了。其后,鄂伦春旗教育局开展正常的学历教育。但是,他们收取的学费、教材费等费用必须先交给我,再由我以大兴安岭检察官培训中心的名义上交哈电大,至2013年71名学员全部毕业,鄂伦春旗教育局共向我转款29.8万元,我已按照哈电大的要求全部上交。
问题的关键正在于此,娄成峰认为,这29.8万元不应当上交哈电大,而应当上交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因为我没有上交到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所以构成贪污罪。
熟悉成人教育工作的人都知道,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还有我省的很多高校都在大兴安岭开展过成人教育工作,每一个办学高校没有不收取学费、教材费等费用的,所有合作办学单位都把这些费用上交给他们,这是不争的事实。在全省所有的合作办学单位中,没有一家单位把这些费用上交到当地财政部门,这也是不争的事实。这是事实,也是规律。为什么别人这么做正常,我做了就违法?你说应当上交当地财政,你有文件规定吗?我咨询过熟悉财务工作的同志,答复说不能,因为如果财政收取了这笔款项,他都没有办法下账,找不到收费科目,因为检察院不是盈利创收单位。再说,如果办学高校收不到这些费用,他能给学员颁发毕业证书吗?因为这是他们的创收工作。 娄成峰主观臆断、强词夺理的原因就在于逻辑混乱,将应当上交高校的费用强行认定为应当上交当地财政,属于犯罪对象认定错误。作为一名厅级领导干部,老百姓都能明白的道理,他能不明白吗?既然明白这个道理,我说他是人为制造冤假错案,不是对他的冤枉吧,相信所有人都能明白这个道理。我的案件就是一起张冠李戴、指鹿为马、强行认定的错误案件。
二论娄成峰
娄成峰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迫不及待地强行定案,有不可告人的隐情,这是合理怀疑。
首先,他没有搞清楚这笔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如上次所述,这笔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与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没有任何关系。如果说我贪污了,也是贪污了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的钱款,无论如何也贪污不了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的钱款。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已经证明我不欠任何费用,说明我也没有贪污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的钱款。如同张三欠李四债务,李四称已经全部清偿,跑出来一个王五来要欠款,说的过去吗,和你王五有什么关系?
其次,娄成峰要求我出具上交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的交费凭证,是强人所难。学员都已经毕业了,毕业证书也发放完毕,我没有保留交费凭证的必要,早就丢掉了。再说,依据法律规定,这也不是我的义务。我完全可以说,你得到了我上交所有费用的证据,故意不出示,或者故意不调取。
再次,在无法认定我有将收取的费用上交给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的义务后,他又编出一个理由,说我使用了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的《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就应当将收取的费用上交到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而且还有一个文件作依据。我从来就没有在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领取过票据。经咨询业内人士,他们告诉我,如果想要在财政局购买票据,必须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书》,然后才可以购买票据。我从来就没有申请办理过这个证书,如果办理过,应该有记载,我不可能能够购买到这些票据,又拿什么来使用,请问,我的《收费许可证书》在哪里,谁给我办理的,编号是多少,你能举证吗?卷宗记载,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负责票据发放的两任科长张彦华和王振祥都证明,没有我在财政局购买过票据的记载,只有一个叫吕雪峰的人以大兴安岭检察官培训中心的名义购买过票据,与我没有任何关系。强行认定我使用了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的票据岂不是无中生有,硬性捏造。用编造的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来认定我犯罪,到任何时候也说不通,我又完全有理由怀疑你是在对我强行加罪,一点也不过分吧!事实没查清,什么证据也没有,靠一个捏造的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来定案,你的动机是什么,需要向我说明,给公众一个合理的解释。
三论娄成峰
适用法律错误,暴露了其滥用职权的本质。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理论,从犯罪构成四要件来分析,我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
1、从犯罪主体上看,我不具备贪污犯罪主体构成要件。卷宗明确记载,2008年,我的职务是检察院民行科长,职责是对大兴安岭地区两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实行法律监督,没有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权利。这和刑法第382条规定的构成贪污罪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前提要件相吻合。陈国庆编著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认定与证据指引》一书中明确指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必须是现实的具有主管、管理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具有职责要求,而非身份便利或工作便利。2020年9月和12月,你先后两次派人携卷到大兴安岭检察院沟通协调此案件,大兴安岭检察院均以该行为非职务行为予以否定,在这个问题上,你是明知的。
2、从贪污罪侵犯的客体上来分析,我仍然不构成犯罪。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有两个,一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二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我当时的职务是民行科长,职责是法律监督,代为收取并转交相关费用并未侵犯民行科长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所收取费用的所有权在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证明我不欠任何费用,说明我也没有侵犯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两个客体都没有侵犯,何来犯罪之说?
3、从主观方面来分析,本人受党教育多年,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廉洁从政有口皆碑,有26年检察工作经历,多年从事审查起诉工作,对法律充满敬畏之心,不可能明知是犯罪而为之。
4、从客观方面来分析,所收取的费用应当上交到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证明我已经上交了费用。不然,他们凭什么给学员颁发毕业证书,凭什么给学员发放学习用教材,凭什么给注册、认证、教学管理、论文评审。把这些费用都交齐,我想贪污也贪污不到。你把这些费用都加到一起,还有余钱让我贪污吗? 四个要件都不具备,强行认定我构成贪污犯罪,说明你有先入为主的主观动机,就是无论如何都要给我定罪,就像卷宗第27页在讨论是否应当对我立案时你所说的那样“要旗帜鲜明的讲政治,讲监督,一定要加大力度,把这件案子做实做成铁案”,在还没有正式立案,相关证据缺失或者说还没有收集到位的情况下,你就如此表态,说明你必欲置我于死地,不符合办案规律,我说你是滥用职权,是不是恰如其分。
四论娄成峰
前三论是娄成峰在实体上所犯的错误,今天的第四论是说他在程序上的错误:掩耳盗铃,欲盖弥彰!
2018年,刚刚转隶之时,确实有一当事人举报我,那是我任检察院民行科长期间办理的一起民事案件。当时我心里还在暗喜,一直监督不到位的案件终于浮出水面了,通过纪委监委的调查,既可以证明我秉公执法,为民执言,还我清白,还可以查出到底是谁在贪赃枉法、枉法裁判,促使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奇怪的是,另一当事人告诉我,纪委监委不接受他的控告,明显是在帮一方当事人办事。企图迫使我改变原来的决定,被我坚决拒绝后,查了一年,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没找到我任何毛病,查清的案件不了了之,对我的立案也了结了。娄成峰告诉我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为纪检监察工作努力做出贡献。但是,2019年,在没有举报、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查了我一年,卷宗有记载。2020年继续查,有关人员向我透露,我这些年办理的所有案件查了个底朝天,可惜没有发现任何过错。连我都纳闷,我到底哪个地方做错了,得罪了他,让他如此大动干戈,不惜人力物力,非要找出一个毛病来。在对我这起贪污案件的查处上,从前三论上已经看的明明白白,实在是找不到借口了,强行定罪吧!从立案查处我所谓的贪污犯罪起,没有人认真听取过我的任何辩解,连份完整的讯问笔录都没有。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没有派出任何本机关人员讯问过,就结案定罪了。从起诉到审判,任我如何辩解,办案人始终笑脸相迎,表示无能为力,乐乐呵呵地判刑了。我提出再审申请,看守所告诉我到监狱去申请,我提出控告,揭发检举他人犯罪,告诉我纪委监委的领导都很忙,没有人受理。对我宣布双开时,我明确提出申请复审和复核,并记录在送达笔录里,形成书面材料等待纪委监委来取,直到投送监狱,也没有人来。我申请会见律师,告诉我疫情期间不能会见,总之,断绝我与外界的一切联系。我是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办理的唯一一位被判刑并双开,却没有在大兴安岭微信公众号上公布的处级干部。说白了,他们没有办法公开,如此驴唇不对马嘴的案件,说出来,让人笑掉大牙,娄成峰就是用这种纸包火的办法,达到了他想达到的目的。毫不谦虚地讲,凭我在大兴安岭地区政法机关几十年的工作口碑,所有人都知道这是一起人为制造的冤假错案,娄成峰的做法纯属掩耳盗铃,欲盖弥彰,正义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他终将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五论娄成峰
今天是五论娄成峰。从表面上看,娄成峰完美地完成了对我的定罪处罚,实现了他精心设计的结果。但是,事情并没有结束,而是新的开始。从我判刑到我刑满释放,大兴安岭舆论一片哗然,多少亲友,多少以前的同事,给了我信心和无穷的力量,他们都坚信,我的冤案一定能够平反。冷静下来,我也陷入沉思:这起冤假错案为什么会发生?是什么驱动力让娄成峰敢如此冒天下之大不韪,明目张胆、一意孤行地坚持把错案进行到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的顶层设计,目的在于建设党领导下的集中统一、权威高效、覆盖全面的反腐败监察体制。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民,惩治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如果有人滥用职权,用此权力打击良善,为不法势力张目,岂不是与党中央的要求背道而驰。我在大兴安岭工作期间,勤勉尽职,廉洁奉公,刚直不阿,不畏权势,人尽皆知,娄成峰查了我三年没有查出任何问题就是最好的明证。从对我案件的查处上,暴露了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程序、证据把关、定性处理、内部监督等诸多方面还存在许多明显的不完善之处,存在滥用职权、假公济私、人为制造冤假错案的风险,特别是在我们的队伍内部,还存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政治上的“两面人”,他们利欲熏心、权力至上、八面玲珑、见风使舵,利用职务和权力的影响,隐藏更深,更难以被发现。如果继续任这些人兴风作浪,把持权力,必然会严重损害纪检监察机关的社会形象,动摇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依赖感,损害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看看当今网络乱象,回想当年“毕姥爷事件”时我在北京的耳闻,我为我们的党、我们的国家深深担忧,帝国主义亡我之心不死,敌对势力对我“和平演变”的图谋一刻也没有停歇,他们在我们各领域、各层面拉拢腐蚀干部,培植了一批又一批的代理人,通过这些人故意歪曲党的形象,错误执行党的政策,诱发民众不满,制造社会对立,最终达到乱中取胜的目的,在错误的三观引导下,相当一批人趋利从之,推波助澜,进一步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娄成峰不是前者,也是后者。他明知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却捏造证据,歪曲事实,强行入罪,是典型的集封建特权思想、霸道作风和资产阶级拜金主义于一身的代表人物。因为我有多年司法工作经历,在大兴安岭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如此明显的冤假错案不予及时纠正,必然会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持久的恶劣影响,对纪检监察机关社会形象的损害将是巨大的。因此,我强烈呼吁有正义感的媒体和记者曝光此案,推动我申诉的案件得到客观公正地处理。
一段时间以来,不断有人曝光司法机关的腐败案件。但是,鲜有曝光纪检监察机关人员滥用职权、胡作非为的案例。作为受害人,从今天起,我将陆续发文,揭露发生在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的冤假错案,首先就从我的案件说起。
一论娄成峰
娄成峰逻辑混乱,犯罪对象认定错误,人为制造冤假错案。
我叫张乐华,是原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四级调研员,是一名转隶干部。2008年3月,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与内蒙古鄂伦春自治旗教育局成职教股联合开展学历教育(卷宗第857页《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专科本科招生简章》证明),因内蒙古鄂伦春旗教育局没有教学点资格,求助我以大兴安岭检察官培训中心的名义办理,因为大兴安岭检察官培训中心有教学点资格,我同意了。其后,鄂伦春旗教育局开展正常的学历教育。但是,他们收取的学费、教材费等费用必须先交给我,再由我以大兴安岭检察官培训中心的名义上交哈电大,至2013年71名学员全部毕业,鄂伦春旗教育局共向我转款29.8万元,我已按照哈电大的要求全部上交。
问题的关键正在于此,娄成峰认为,这29.8万元不应当上交哈电大,而应当上交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因为我没有上交到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所以构成贪污罪。
熟悉成人教育工作的人都知道,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还有我省的很多高校都在大兴安岭开展过成人教育工作,每一个办学高校没有不收取学费、教材费等费用的,所有合作办学单位都把这些费用上交给他们,这是不争的事实。在全省所有的合作办学单位中,没有一家单位把这些费用上交到当地财政部门,这也是不争的事实。这是事实,也是规律。为什么别人这么做正常,我做了就违法?你说应当上交当地财政,你有文件规定吗?我咨询过熟悉财务工作的同志,答复说不能,因为如果财政收取了这笔款项,他都没有办法下账,找不到收费科目,因为检察院不是盈利创收单位。再说,如果办学高校收不到这些费用,他能给学员颁发毕业证书吗?因为这是他们的创收工作。 娄成峰主观臆断、强词夺理的原因就在于逻辑混乱,将应当上交高校的费用强行认定为应当上交当地财政,属于犯罪对象认定错误。作为一名厅级领导干部,老百姓都能明白的道理,他能不明白吗?既然明白这个道理,我说他是人为制造冤假错案,不是对他的冤枉吧,相信所有人都能明白这个道理。我的案件就是一起张冠李戴、指鹿为马、强行认定的错误案件。
二论娄成峰
娄成峰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迫不及待地强行定案,有不可告人的隐情,这是合理怀疑。
首先,他没有搞清楚这笔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如上次所述,这笔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与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没有任何关系。如果说我贪污了,也是贪污了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的钱款,无论如何也贪污不了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的钱款。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已经证明我不欠任何费用,说明我也没有贪污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的钱款。如同张三欠李四债务,李四称已经全部清偿,跑出来一个王五来要欠款,说的过去吗,和你王五有什么关系?
其次,娄成峰要求我出具上交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的交费凭证,是强人所难。学员都已经毕业了,毕业证书也发放完毕,我没有保留交费凭证的必要,早就丢掉了。再说,依据法律规定,这也不是我的义务。我完全可以说,你得到了我上交所有费用的证据,故意不出示,或者故意不调取。
再次,在无法认定我有将收取的费用上交给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的义务后,他又编出一个理由,说我使用了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的《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就应当将收取的费用上交到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而且还有一个文件作依据。我从来就没有在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领取过票据。经咨询业内人士,他们告诉我,如果想要在财政局购买票据,必须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书》,然后才可以购买票据。我从来就没有申请办理过这个证书,如果办理过,应该有记载,我不可能能够购买到这些票据,又拿什么来使用,请问,我的《收费许可证书》在哪里,谁给我办理的,编号是多少,你能举证吗?卷宗记载,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负责票据发放的两任科长张彦华和王振祥都证明,没有我在财政局购买过票据的记载,只有一个叫吕雪峰的人以大兴安岭检察官培训中心的名义购买过票据,与我没有任何关系。强行认定我使用了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的票据岂不是无中生有,硬性捏造。用编造的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来认定我犯罪,到任何时候也说不通,我又完全有理由怀疑你是在对我强行加罪,一点也不过分吧!事实没查清,什么证据也没有,靠一个捏造的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来定案,你的动机是什么,需要向我说明,给公众一个合理的解释。
三论娄成峰
适用法律错误,暴露了其滥用职权的本质。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理论,从犯罪构成四要件来分析,我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
1、从犯罪主体上看,我不具备贪污犯罪主体构成要件。卷宗明确记载,2008年,我的职务是检察院民行科长,职责是对大兴安岭地区两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实行法律监督,没有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权利。这和刑法第382条规定的构成贪污罪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前提要件相吻合。陈国庆编著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认定与证据指引》一书中明确指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必须是现实的具有主管、管理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具有职责要求,而非身份便利或工作便利。2020年9月和12月,你先后两次派人携卷到大兴安岭检察院沟通协调此案件,大兴安岭检察院均以该行为非职务行为予以否定,在这个问题上,你是明知的。
2、从贪污罪侵犯的客体上来分析,我仍然不构成犯罪。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有两个,一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二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我当时的职务是民行科长,职责是法律监督,代为收取并转交相关费用并未侵犯民行科长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所收取费用的所有权在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证明我不欠任何费用,说明我也没有侵犯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两个客体都没有侵犯,何来犯罪之说?
3、从主观方面来分析,本人受党教育多年,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廉洁从政有口皆碑,有26年检察工作经历,多年从事审查起诉工作,对法律充满敬畏之心,不可能明知是犯罪而为之。
4、从客观方面来分析,所收取的费用应当上交到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证明我已经上交了费用。不然,他们凭什么给学员颁发毕业证书,凭什么给学员发放学习用教材,凭什么给注册、认证、教学管理、论文评审。把这些费用都交齐,我想贪污也贪污不到。你把这些费用都加到一起,还有余钱让我贪污吗? 四个要件都不具备,强行认定我构成贪污犯罪,说明你有先入为主的主观动机,就是无论如何都要给我定罪,就像卷宗第27页在讨论是否应当对我立案时你所说的那样“要旗帜鲜明的讲政治,讲监督,一定要加大力度,把这件案子做实做成铁案”,在还没有正式立案,相关证据缺失或者说还没有收集到位的情况下,你就如此表态,说明你必欲置我于死地,不符合办案规律,我说你是滥用职权,是不是恰如其分。
四论娄成峰
前三论是娄成峰在实体上所犯的错误,今天的第四论是说他在程序上的错误:掩耳盗铃,欲盖弥彰!
2018年,刚刚转隶之时,确实有一当事人举报我,那是我任检察院民行科长期间办理的一起民事案件。当时我心里还在暗喜,一直监督不到位的案件终于浮出水面了,通过纪委监委的调查,既可以证明我秉公执法,为民执言,还我清白,还可以查出到底是谁在贪赃枉法、枉法裁判,促使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奇怪的是,另一当事人告诉我,纪委监委不接受他的控告,明显是在帮一方当事人办事。企图迫使我改变原来的决定,被我坚决拒绝后,查了一年,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没找到我任何毛病,查清的案件不了了之,对我的立案也了结了。娄成峰告诉我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为纪检监察工作努力做出贡献。但是,2019年,在没有举报、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查了我一年,卷宗有记载。2020年继续查,有关人员向我透露,我这些年办理的所有案件查了个底朝天,可惜没有发现任何过错。连我都纳闷,我到底哪个地方做错了,得罪了他,让他如此大动干戈,不惜人力物力,非要找出一个毛病来。在对我这起贪污案件的查处上,从前三论上已经看的明明白白,实在是找不到借口了,强行定罪吧!从立案查处我所谓的贪污犯罪起,没有人认真听取过我的任何辩解,连份完整的讯问笔录都没有。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没有派出任何本机关人员讯问过,就结案定罪了。从起诉到审判,任我如何辩解,办案人始终笑脸相迎,表示无能为力,乐乐呵呵地判刑了。我提出再审申请,看守所告诉我到监狱去申请,我提出控告,揭发检举他人犯罪,告诉我纪委监委的领导都很忙,没有人受理。对我宣布双开时,我明确提出申请复审和复核,并记录在送达笔录里,形成书面材料等待纪委监委来取,直到投送监狱,也没有人来。我申请会见律师,告诉我疫情期间不能会见,总之,断绝我与外界的一切联系。我是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办理的唯一一位被判刑并双开,却没有在大兴安岭微信公众号上公布的处级干部。说白了,他们没有办法公开,如此驴唇不对马嘴的案件,说出来,让人笑掉大牙,娄成峰就是用这种纸包火的办法,达到了他想达到的目的。毫不谦虚地讲,凭我在大兴安岭地区政法机关几十年的工作口碑,所有人都知道这是一起人为制造的冤假错案,娄成峰的做法纯属掩耳盗铃,欲盖弥彰,正义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他终将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五论娄成峰
今天是五论娄成峰。从表面上看,娄成峰完美地完成了对我的定罪处罚,实现了他精心设计的结果。但是,事情并没有结束,而是新的开始。从我判刑到我刑满释放,大兴安岭舆论一片哗然,多少亲友,多少以前的同事,给了我信心和无穷的力量,他们都坚信,我的冤案一定能够平反。冷静下来,我也陷入沉思:这起冤假错案为什么会发生?是什么驱动力让娄成峰敢如此冒天下之大不韪,明目张胆、一意孤行地坚持把错案进行到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的顶层设计,目的在于建设党领导下的集中统一、权威高效、覆盖全面的反腐败监察体制。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民,惩治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如果有人滥用职权,用此权力打击良善,为不法势力张目,岂不是与党中央的要求背道而驰。我在大兴安岭工作期间,勤勉尽职,廉洁奉公,刚直不阿,不畏权势,人尽皆知,娄成峰查了我三年没有查出任何问题就是最好的明证。从对我案件的查处上,暴露了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程序、证据把关、定性处理、内部监督等诸多方面还存在许多明显的不完善之处,存在滥用职权、假公济私、人为制造冤假错案的风险,特别是在我们的队伍内部,还存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政治上的“两面人”,他们利欲熏心、权力至上、八面玲珑、见风使舵,利用职务和权力的影响,隐藏更深,更难以被发现。如果继续任这些人兴风作浪,把持权力,必然会严重损害纪检监察机关的社会形象,动摇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依赖感,损害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看看当今网络乱象,回想当年“毕姥爷事件”时我在北京的耳闻,我为我们的党、我们的国家深深担忧,帝国主义亡我之心不死,敌对势力对我“和平演变”的图谋一刻也没有停歇,他们在我们各领域、各层面拉拢腐蚀干部,培植了一批又一批的代理人,通过这些人故意歪曲党的形象,错误执行党的政策,诱发民众不满,制造社会对立,最终达到乱中取胜的目的,在错误的三观引导下,相当一批人趋利从之,推波助澜,进一步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娄成峰不是前者,也是后者。他明知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却捏造证据,歪曲事实,强行入罪,是典型的集封建特权思想、霸道作风和资产阶级拜金主义于一身的代表人物。因为我有多年司法工作经历,在大兴安岭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如此明显的冤假错案不予及时纠正,必然会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持久的恶劣影响,对纪检监察机关社会形象的损害将是巨大的。因此,我强烈呼吁有正义感的媒体和记者曝光此案,推动我申诉的案件得到客观公正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