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天,我国多地遭遇强降雨。当大雨导致商场渗水,给商户造成损失时,保险公司能否以“自然灾害”为由拒赔?近日,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王先生租赁了南县某商场内的店铺进行服装销售。2023年6月13日凌晨,由于暴雨,商场屋顶雨水渗漏至一楼,多家门店财产受损,王先生店内的衣服和装修亦未能幸免。事发后,王先生委托价格评估事务所评估店内各项损失,共计37403元。他向商场索赔,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商场辩称,其已购买相关保险,因此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则认为,王先生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如受损衣物不应定为全损,且损失是由自然灾害引起的,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属于免责情形,故不应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财产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二是赔偿数额是否合理?王先生和商场间成立房屋租赁关系,商场有义务保障所提供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符合安全使用的标准。现因商场屋顶伸缩缝隐蔽处防水层破损后未及时修缮,造成下雨天漏水,王先生店内衣物、装修被浸泡,商场的行为给王先生造成了损失,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商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综合判断,造成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是房屋屋顶伸缩缝隐蔽处防水层破损后漏水导致,并非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且当日降水量尚未达到自然灾害标准,故保险公司不能以自然灾害为由免除赔偿责任。
针对保险公司对评估报告中衣物损失评估为全损不合理的辩解,法院认为这些衣服属于出售商品,虽未完全破损,但雨水浸湿后已不能作为商品出售,因此对该辩解不予认可。
综上,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王先生财产损失费用32682.85元、评估费3000元,共计35682.85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必须确保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和安全使用的标准。若出租方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导致租赁物出现安全隐患,造成承租人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外,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对于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使用标准要有明确规定,以便于遇到纠纷时依法维权。若发生安全事故,租赁双方应根据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妥善处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

王先生租赁了南县某商场内的店铺进行服装销售。2023年6月13日凌晨,由于暴雨,商场屋顶雨水渗漏至一楼,多家门店财产受损,王先生店内的衣服和装修亦未能幸免。事发后,王先生委托价格评估事务所评估店内各项损失,共计37403元。他向商场索赔,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商场辩称,其已购买相关保险,因此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则认为,王先生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如受损衣物不应定为全损,且损失是由自然灾害引起的,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属于免责情形,故不应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财产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二是赔偿数额是否合理?王先生和商场间成立房屋租赁关系,商场有义务保障所提供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符合安全使用的标准。现因商场屋顶伸缩缝隐蔽处防水层破损后未及时修缮,造成下雨天漏水,王先生店内衣物、装修被浸泡,商场的行为给王先生造成了损失,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商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综合判断,造成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是房屋屋顶伸缩缝隐蔽处防水层破损后漏水导致,并非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且当日降水量尚未达到自然灾害标准,故保险公司不能以自然灾害为由免除赔偿责任。
针对保险公司对评估报告中衣物损失评估为全损不合理的辩解,法院认为这些衣服属于出售商品,虽未完全破损,但雨水浸湿后已不能作为商品出售,因此对该辩解不予认可。
综上,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王先生财产损失费用32682.85元、评估费3000元,共计35682.85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必须确保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和安全使用的标准。若出租方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导致租赁物出现安全隐患,造成承租人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外,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对于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使用标准要有明确规定,以便于遇到纠纷时依法维权。若发生安全事故,租赁双方应根据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妥善处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