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裁定书,该裁定书中所载明,原告向平昌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方所有的养猪场全部财产。
基于原告已提交保全申请,仅此23万元债权查封了被告投资1100万元养猪场全部财产,存栏1136头生猪也不准变卖偿债,被告数次向平昌法院提出查封异议,无任何回复。
后来,在被告向平昌法院提出国家赔偿行政诉讼时,被告的代理人经当庭查阅案件卷宗,保全申请根本没有,纯属子虚乌有,要么伪造,要么销毁。这样的查封与裁定行为构不构成违法犯罪?构不构成伪造毁灭证据罪?枉法裁判罪和徇私枉法罪?
基于原告已提交保全申请,仅此23万元债权查封了被告投资1100万元养猪场全部财产,存栏1136头生猪也不准变卖偿债,被告数次向平昌法院提出查封异议,无任何回复。
后来,在被告向平昌法院提出国家赔偿行政诉讼时,被告的代理人经当庭查阅案件卷宗,保全申请根本没有,纯属子虚乌有,要么伪造,要么销毁。这样的查封与裁定行为构不构成违法犯罪?构不构成伪造毁灭证据罪?枉法裁判罪和徇私枉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