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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妻借给女儿女婿530万买房, 离婚时这笔债算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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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女子结婚后,回娘家借了530万买房,买房后,女子占房屋产权80%份额,丈夫占20%,没多久,小俩口闹离婚,女子要先还父母530万,不料,丈夫却拒绝道:钱是你借的,借条你写的,我又没签字,凭啥让我还。老两口一看钱要保不住,直接将女儿、女婿告上法院,要求二人一起偿还530万元。
关静是父母的掌上明珠,她和马雨松结婚后,就想买一套属于他们的房子,但是,两人那点积蓄根本不够。
于是,关静回到娘家,跟父母说他们着急买房子,可是钱不够,希望父母能帮一下。
老两口对宝贝女儿的要求向来都是尽力满足,再说买房也是正事,为了女儿,他们满口答应。
随后,老两口买了自己的老房子,大力支持女儿买房,一共借给关静530万元。
关静觉得父母帮了自己,她不能让父母白出钱,这钱是要还的,然后,她自己给父母写了一张借条。
关静和马雨松如愿以偿的买了房子,但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时候,夫妻俩商量了一下。
决定房屋产权按份共有,由关静占有80%的份额、马雨松占20%的份额。
然而,好景不长,没过多久,关静和马雨松感情破裂,闹到要离婚。
离婚前,关静和马雨松说,离婚可以,但是当初借的530万要先还给我父母。
没想到,马雨松直接翻了脸,钱是你借的,借条是你写的,我又没签字,凭啥让我还?
另外,马雨松还说,房子当初说好是按份共有,关静占了80%的份额,如今这个份额对应的房屋价值早就过了530万了。
所以,马雨松一口咬定,这530万是关静的个人借款,和自己没有关系。
那么,在马雨松没签字的情况下,关静为了购买夫妻共同居住的房产,所欠下的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吗?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此案中,关静虽然以个人名义向父母出具了借条,但是,她所借的530万是用来购买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子,属于为了家庭购置房屋需要而负债。
而且,530万元借款也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即使马雨松没有在借条上签字,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静表示离婚可以,但要先还父母530万元借款,马雨松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很快,被老两口知道了。
老两口一看女儿都要离婚了,眼看这530万要不保,于是,直接将女儿、女婿告上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530万元借款。
法院认为,关静借的530万借款,都用来购买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子了,用于共同生活,应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马雨松不认可530万是夫妻共同债务。
马雨松说,关静对房屋所有权占比为80%的份额,对应房屋价值约700多万,已经超过530万的借款了。
但是,自己20%的份额才对应不到300万的价值。
所以,马雨松觉得自己不应该承担债务。
那么,夫妻之间对房屋产权的按份共有约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影响吗?
《民法典》第308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夫妻之间对房屋产权的按份共有约定,是夫妻内部对财产权益的分配,该约定不能影响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在此案中,虽然关静和马雨松对房屋产权有按份共有约定,但是,这不影响这530万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通俗的说就是,关静和马雨松他们两个人之间对房子份额怎么分,那是他们自己的事,但这不影响那530万元是两个人一起欠的债。
对于马雨松说530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说法,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108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关静是为了家庭购买房屋,才借了530万债务,虽然,马雨松没有在借条上签字。
但是,关静借的这530万用于两人的共同生活支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法院判决:支持老两口的诉求,关静和马雨松共同承担530万的还款责任。
如果,关静和马雨松还完父母的530万借款后离婚,房子该怎么分呢?
由于,他们之前约定房屋产权登记是按份共有,关静占80%产权,马雨松占20%,这个约定在双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他们离婚时会按照这个比例分配。
如果,二人在房屋分配上存在争议,也是可以提出相应的证据,请求法院来裁决。
法院会根据双方实际情况,房屋款项来源、婚姻存续期间的贡献等因素,综合作出判决。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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