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才之人再拜大兴安岭监察委的青天大老爷们:
我于2024年7月9日刑满释放,7月16日即向大兴安岭地区监察委员会递交复审申请,7月23日,大兴安岭地区监察委员会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有二:1、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2、已因故意犯罪被法院判处3年半有期徒刑。
本人愚钝,除对法律略知一二外,别无所长,故对此决定耿耿于怀,纠结于心,如鲠在喉,不吐不快,特向贵委请教。
关于提出申请时间问题,本人在申请书中已明确提出,对我宣布双开的时间是2022年1月10日,在送达笔录上,本人明确提出申请复审和复核,并于1月19日形成书面材料。但是,大兴安岭监察委工作人员不到看守所提取申请材料,导致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责不在我,应当属于合理的时效中断。是监察委故意曲解时效问题还是根本不懂时效问题?
关于因故意犯罪已被法院判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人民法院的判决能够制约监察机关的决定,不知道《监察法》哪条规定的,我实在有点蒙圈了。但是,有一点对我印象很深刻,大兴安岭监察委有关人员出口成法,办案人员给我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时,我在强调上述理由的同时,指出依照《监察法》第五条的规定,监察委应当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重新对案件事实做出评价,我申请的事实根本就不构成贪污罪,依据我国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必须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前提要件,而我当时的职务是民行科长。办案人员立即答复我,领导说了,你的行为是原职务权力的延伸。我马上懵逼了,有利用延伸的职务权力贪污的吗?刑法我学习了几十年,没看到过这样的规定,也没有听说过,真的是才疏学浅!都说高手在民间,一点不假,在中国最北的地方,监察委的领导可以随便解释法律,全国人大、两高没有解释的法律问题,他们都可以补充解释,随意解释!真是长见识了!
以上问题,我钻研了半年,不能理解,请大兴安岭监察委给大家详解一下,就当是普法宣传了,谢谢。
天下英才,尽出兴安,真的应该为之喝彩!
我于2024年7月9日刑满释放,7月16日即向大兴安岭地区监察委员会递交复审申请,7月23日,大兴安岭地区监察委员会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有二:1、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2、已因故意犯罪被法院判处3年半有期徒刑。
本人愚钝,除对法律略知一二外,别无所长,故对此决定耿耿于怀,纠结于心,如鲠在喉,不吐不快,特向贵委请教。
关于提出申请时间问题,本人在申请书中已明确提出,对我宣布双开的时间是2022年1月10日,在送达笔录上,本人明确提出申请复审和复核,并于1月19日形成书面材料。但是,大兴安岭监察委工作人员不到看守所提取申请材料,导致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责不在我,应当属于合理的时效中断。是监察委故意曲解时效问题还是根本不懂时效问题?
关于因故意犯罪已被法院判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人民法院的判决能够制约监察机关的决定,不知道《监察法》哪条规定的,我实在有点蒙圈了。但是,有一点对我印象很深刻,大兴安岭监察委有关人员出口成法,办案人员给我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时,我在强调上述理由的同时,指出依照《监察法》第五条的规定,监察委应当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重新对案件事实做出评价,我申请的事实根本就不构成贪污罪,依据我国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必须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前提要件,而我当时的职务是民行科长。办案人员立即答复我,领导说了,你的行为是原职务权力的延伸。我马上懵逼了,有利用延伸的职务权力贪污的吗?刑法我学习了几十年,没看到过这样的规定,也没有听说过,真的是才疏学浅!都说高手在民间,一点不假,在中国最北的地方,监察委的领导可以随便解释法律,全国人大、两高没有解释的法律问题,他们都可以补充解释,随意解释!真是长见识了!
以上问题,我钻研了半年,不能理解,请大兴安岭监察委给大家详解一下,就当是普法宣传了,谢谢。
天下英才,尽出兴安,真的应该为之喝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