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检察院对冤假错案该支持监督却“不支持监督”
在吉安市人民法院(2022)赣08行终166号判决中,法院裁定上诉人打了贺宜兰,驳回起诉,维持原判,主要证据为贺宜兰伤情鉴定意见,以及上诉人的陈述和门卫旷小美、颜春春两人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全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
(一)、违背事实,证据没有关联性。从伤情鉴定结论来说,上诉人在一审、二审、再审、监督申请书中,反复强调背的软包很轻,上面也无重金属,也未装任何重物,不可能造成裂伤,贺宜兰伤情与上诉人背的软包不吻合,她的受伤与上诉人无关,依法伤情鉴定结论不能作为上诉人打人证据,吉安市人民法院吴山、颜莉、罗英秀法官违背证据采信规则,将此作为上诉人打人证据。事实上,他们还在法庭上说:“伤口不对呀,还要维持原判呀?”结果还是受某方面影响,将贺宜兰伤情作为上诉人打人证据,以便判我败诉。
(二)、证据没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剥夺上诉人举证权利。
1、上诉人在笔录中从没承认打人,法院却不看全面笔录,断章取义,曲解笔录本意,认定上诉人承认了打人,这是不真实的。
2、旷小美是陈文治、贺宜兰夫妻的帮凶,且与上诉人存在利害冲突关系(公安拍的视频表明他拉住心衰发作的上诉人不准去医院抢救,养眼有3兄弟要搞死上诉人),其证言是撒谎,且公然伪证,依法其笔录不能作为上诉人打人证据。
3、颜春春是间歇性偏执型精神病分裂症患者,且在无灯的雨夜相距8米,没有看清事实条件,依法其笔录是笔糊涂账,不可作为上诉人打人证据,要采信也只能依法采信其质证后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庭审证言;法官还剥夺上诉人给颜春春做精神鉴定的权利。
4、陈文治、贺宜兰是当事人,又是夫妻,他们的笔录,全是虚假,其笔录不能作为上诉人打人证据。
在上诉人没承认打人,门卫和颜春春两个证人证言都依法不应采信且伤情不合上诉人软包情况下,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旧维持原判,认定上诉人打了人。不知道这样判案,是依据什么法律?
另外,上诉人身患脾梗死、胰腺化脓、肝血色、甲亢多个危重病(更重的病这里不提),在受到对方围攻且心脏病发作无法逃走具有生命危险、求人解围无望的情况下,就是将贺银兰踢出一丈远,将陈文治打成半死,也是正当防卫。何况只是必要的挡、撑开、扫(支开),完全是正当防卫。事实上,当时,上诉人受到陈文治、贺宜兰、旷小美围攻,心脏病发作,有生命危险,从上诉人叫表弟颜春春救命,也证明了这一点。还有,上诉人两次对贺宜兰警告,最后也是上诉人对陈文治先放手,可见,上诉人根本不是为了加害对方,而是万不得已为了保命,完全是正当防卫。根据法律,法院如认为不是,应法院举证。但是法院不举证,就是不认可上诉人正当防卫。不知道这是依据什么法律判案。(上诉人重病16年,尤其是是心肾重病,全永新几万干群知情)。事实上,贺宜兰是在一再警告不听情况下,第3次用力冲锋打上诉人并困住上诉人右手为其丈夫陈文治提供打人机会过程中,自己撞在包上,加上其丈夫打上诉人,造成包受牵引,飄在贺某头上。即使这样,软包也不会造成裂伤。她怎么受伤,至今是个谜。但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在受围攻心衰发作情况下,有权扫开(支开)她逃跑救命。附带说一句,贺宜兰当时没说有伤,而是离开后回来才说有伤。
以上情况,上诉人在上诉材料中都详细陈述和论证过,但法官就是违法采信证据,并不准上诉人举证。上诉人没有恶意攻击法官的意思,一个女法官也原本对上诉人同情,但法官判案不能受环境影响,而要客观公正,否则,就是损害别人利益,就会对上诉人造成巨痛。此事,对方打烂上诉人一个新手机,造成两月余心率严重失常,一审、二审、再审、抗诉等损失上万元,晋级受阻,至少耽误4年,每月损去1500多元工资和津贴等,还得受党纪政纪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搞到上诉人心碎了,痛到极致。
公安部早就说,不能说谁受伤,谁有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和最高检检察长应勇说,只要是冤案,哪怕走完程序,都得纠正。因此,上诉人向各级法院、检察院、12337等平台反映几十次。上诉人重病过17年,无钱,都是自己捉笔,没日没夜地写,手都写断了,眼都熬红了,有时还引起严重心律失常。但是,申诉件都是回到基层,基层都是以谎言应对上级,用泼语答复上诉人,空转程序,拒不纠错。
其一、期间,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只是叫一个女领导跟上诉人商谈,从没给上诉人答复。市法院也只是口头答复上诉人两次,但都是强词夺理,不讲法律。比如,法官说,那个女人受伤了,当时没其他人,只有让你承担打人责任。上诉人说,我不成了内蒙古呼格了?这个法官还说,人家永新鲜公安局的作出了行政处罚,就是不正确,我们也不好推翻(永新县公安局一领导说,只要有错,应该纠正,欢迎你上诉)。法律明确规定,法院必须3个月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书面解释和答复,但是,上诉人3次向法院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反映情况,吉安市法院没有给上诉人任何书面答复,却在网上撒谎说,已经答复上诉人,别重复举报。
其二、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主办检察官龙蓉说,你的案子,永新县公安局本来就不该给你行政处罚,你要沟通,这个事情,叫我们怎么处理,我是刚从市法院调到检察院的,要是我龙蓉还在市法院,我也是这么处理,让你败诉。上诉人说,我沟通过,人家公安局不听。市检察院胡主任说,这个案子,我们是没处理好,但不可能改,一改,就牵涉到很多事情。可见,上诉人的案子败诉,完全是冤案。但是,吉安市人民检察院就是不改,给上诉人发个回复,吉安市人民法院判得很好,没错。上诉人向最高检、江西省检举报,吉安市人民检察院却回答,此案终结了,无程序走了。上诉人反映的是法官违纪,与此案程序终结有关吗?如此答复,让人啼笑皆非。再说,如果有错不纠,给你检察院1万个程序,也可以程序终结完的。人民检察院,不就成了“终结院”吗?
如此处理案子,完全是欺骗上级,欺压民众,人性何在?良心何在?责任何在?
(上诉人共10多次次向吉安市人民法院及院长邓建辉、吉安市人民检察院及院长赵志明反映情况,提出纠错,拒不纠错,全留了证据)。
2015、1、3
在吉安市人民法院(2022)赣08行终166号判决中,法院裁定上诉人打了贺宜兰,驳回起诉,维持原判,主要证据为贺宜兰伤情鉴定意见,以及上诉人的陈述和门卫旷小美、颜春春两人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全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
(一)、违背事实,证据没有关联性。从伤情鉴定结论来说,上诉人在一审、二审、再审、监督申请书中,反复强调背的软包很轻,上面也无重金属,也未装任何重物,不可能造成裂伤,贺宜兰伤情与上诉人背的软包不吻合,她的受伤与上诉人无关,依法伤情鉴定结论不能作为上诉人打人证据,吉安市人民法院吴山、颜莉、罗英秀法官违背证据采信规则,将此作为上诉人打人证据。事实上,他们还在法庭上说:“伤口不对呀,还要维持原判呀?”结果还是受某方面影响,将贺宜兰伤情作为上诉人打人证据,以便判我败诉。
(二)、证据没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剥夺上诉人举证权利。
1、上诉人在笔录中从没承认打人,法院却不看全面笔录,断章取义,曲解笔录本意,认定上诉人承认了打人,这是不真实的。
2、旷小美是陈文治、贺宜兰夫妻的帮凶,且与上诉人存在利害冲突关系(公安拍的视频表明他拉住心衰发作的上诉人不准去医院抢救,养眼有3兄弟要搞死上诉人),其证言是撒谎,且公然伪证,依法其笔录不能作为上诉人打人证据。
3、颜春春是间歇性偏执型精神病分裂症患者,且在无灯的雨夜相距8米,没有看清事实条件,依法其笔录是笔糊涂账,不可作为上诉人打人证据,要采信也只能依法采信其质证后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庭审证言;法官还剥夺上诉人给颜春春做精神鉴定的权利。
4、陈文治、贺宜兰是当事人,又是夫妻,他们的笔录,全是虚假,其笔录不能作为上诉人打人证据。
在上诉人没承认打人,门卫和颜春春两个证人证言都依法不应采信且伤情不合上诉人软包情况下,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旧维持原判,认定上诉人打了人。不知道这样判案,是依据什么法律?
另外,上诉人身患脾梗死、胰腺化脓、肝血色、甲亢多个危重病(更重的病这里不提),在受到对方围攻且心脏病发作无法逃走具有生命危险、求人解围无望的情况下,就是将贺银兰踢出一丈远,将陈文治打成半死,也是正当防卫。何况只是必要的挡、撑开、扫(支开),完全是正当防卫。事实上,当时,上诉人受到陈文治、贺宜兰、旷小美围攻,心脏病发作,有生命危险,从上诉人叫表弟颜春春救命,也证明了这一点。还有,上诉人两次对贺宜兰警告,最后也是上诉人对陈文治先放手,可见,上诉人根本不是为了加害对方,而是万不得已为了保命,完全是正当防卫。根据法律,法院如认为不是,应法院举证。但是法院不举证,就是不认可上诉人正当防卫。不知道这是依据什么法律判案。(上诉人重病16年,尤其是是心肾重病,全永新几万干群知情)。事实上,贺宜兰是在一再警告不听情况下,第3次用力冲锋打上诉人并困住上诉人右手为其丈夫陈文治提供打人机会过程中,自己撞在包上,加上其丈夫打上诉人,造成包受牵引,飄在贺某头上。即使这样,软包也不会造成裂伤。她怎么受伤,至今是个谜。但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在受围攻心衰发作情况下,有权扫开(支开)她逃跑救命。附带说一句,贺宜兰当时没说有伤,而是离开后回来才说有伤。
以上情况,上诉人在上诉材料中都详细陈述和论证过,但法官就是违法采信证据,并不准上诉人举证。上诉人没有恶意攻击法官的意思,一个女法官也原本对上诉人同情,但法官判案不能受环境影响,而要客观公正,否则,就是损害别人利益,就会对上诉人造成巨痛。此事,对方打烂上诉人一个新手机,造成两月余心率严重失常,一审、二审、再审、抗诉等损失上万元,晋级受阻,至少耽误4年,每月损去1500多元工资和津贴等,还得受党纪政纪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搞到上诉人心碎了,痛到极致。
公安部早就说,不能说谁受伤,谁有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和最高检检察长应勇说,只要是冤案,哪怕走完程序,都得纠正。因此,上诉人向各级法院、检察院、12337等平台反映几十次。上诉人重病过17年,无钱,都是自己捉笔,没日没夜地写,手都写断了,眼都熬红了,有时还引起严重心律失常。但是,申诉件都是回到基层,基层都是以谎言应对上级,用泼语答复上诉人,空转程序,拒不纠错。
其一、期间,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只是叫一个女领导跟上诉人商谈,从没给上诉人答复。市法院也只是口头答复上诉人两次,但都是强词夺理,不讲法律。比如,法官说,那个女人受伤了,当时没其他人,只有让你承担打人责任。上诉人说,我不成了内蒙古呼格了?这个法官还说,人家永新鲜公安局的作出了行政处罚,就是不正确,我们也不好推翻(永新县公安局一领导说,只要有错,应该纠正,欢迎你上诉)。法律明确规定,法院必须3个月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书面解释和答复,但是,上诉人3次向法院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反映情况,吉安市法院没有给上诉人任何书面答复,却在网上撒谎说,已经答复上诉人,别重复举报。
其二、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主办检察官龙蓉说,你的案子,永新县公安局本来就不该给你行政处罚,你要沟通,这个事情,叫我们怎么处理,我是刚从市法院调到检察院的,要是我龙蓉还在市法院,我也是这么处理,让你败诉。上诉人说,我沟通过,人家公安局不听。市检察院胡主任说,这个案子,我们是没处理好,但不可能改,一改,就牵涉到很多事情。可见,上诉人的案子败诉,完全是冤案。但是,吉安市人民检察院就是不改,给上诉人发个回复,吉安市人民法院判得很好,没错。上诉人向最高检、江西省检举报,吉安市人民检察院却回答,此案终结了,无程序走了。上诉人反映的是法官违纪,与此案程序终结有关吗?如此答复,让人啼笑皆非。再说,如果有错不纠,给你检察院1万个程序,也可以程序终结完的。人民检察院,不就成了“终结院”吗?
如此处理案子,完全是欺骗上级,欺压民众,人性何在?良心何在?责任何在?
(上诉人共10多次次向吉安市人民法院及院长邓建辉、吉安市人民检察院及院长赵志明反映情况,提出纠错,拒不纠错,全留了证据)。
201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