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的能力,可以说有四种即权利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与生具来,有点古典自然法学派宣称的"人生而自由,平等"!权利能力的具有仅仅是因为你是个人(古罗马可不这么认为,奴隶就不是人,故没有权利能力,现代社会较开明,先进,此点意义不大了)
而行为能力则是你能不能从事法律行为或者你的行为能否被法律所认可的的制度,一般而言,一个人具有了意思能力和责任能力才能有行为能力.
我说不很清楚.关于此点,你可以参考<<民法学原理>>(张俊浩教授主编.中国政法出版社出版) 里面说的很清楚.而且此书极有价值,我们老师说此书是大陆最经典的民法书.很能启发人!!!上下两册45元 也不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