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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合同材料降档,结算能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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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固定总价合同,合同约定了材料价格品牌,投标报价中也有品牌材料价格,实际施工中施工方用的是同品牌低档次、低价格的材料,结算时能调整吗?
从法律法规层面看,《民法典》第774条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应按约定选用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在装修工程里承揽人要按图施工不能偷工减料,按要求选用材料也是合同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明确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要符合要求,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承担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一般来说,发承包人虽会在合同中约定材料的品牌或价格,但材料档次却没有非常明确的标准。像题目中的情况,即便承包人买了较低档次产品,只要能满足工程质量要求,结算时就很难调整。这就好比空调安装,甲方要求一级能效,施工方安装二级能效,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就不能轻易认定甲方违约。而且根据《民法典》第510条的漏洞填补规则,质量要求不明确时有相关标准进行界定。
在精装修工程项目中,购买材料报建设单位或监理人检验是必经程序。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应要求重新购买。对于精装修工程,甲方在招标管理时应考虑到这种工程不适合固定总价合同模式。因为一旦约定固定总价,在满足国家标准和合同目的的前提下,承包人为了提高利润率就可能采用低档次材料施工。
如果承包人采用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按照《民法典》第582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按当事人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对违约责任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据第510条也难确定的,受损害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或者依据第781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定作人也可合理选择要求其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这依旧是个复杂的问题。如果甲方想在结算时主张调整,需要充分收集证据。比如在招标过程中关于材料标准的相关文件、合同中对于质量的明确要求、监理在施工过程中的记录等,这些都可能在争议处理中起到关键作用。而对于承包人来说,按合同要求,选用符合约定的材料才是明智之举。


IP属地:江苏1楼2025-01-25 22:2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