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觉……不太对啊。我也有点整不明白了这个。虽然案例题不能主观猜测他是不是说谎,但是前面说无非法占有目的,后面就直接有非法占有事实了。至于侵占罪这一块单看是没问题的,因为他处理了无权处理的财物。问题是甲的两个行为根本不能分开啊,因为怎么看都是甲偷了乙的手机然后卖给了丙,怎么就无非法占有目的了。而且侵占罪还她妈是个亲告罪,都没法公诉。总之我觉得这题有问题,你在哪看的。即便是前面无非法占有目的,但是也有故意损坏的目的啊,再者说这两个行为无论如何都不应该是分割的吧。我还是觉得应该算是盗窃,可能是我被刑诉法影响了吧,因为他这个行为怎么都洗不开“无非法占有目的”,从证据上来说也根本认定不了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