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院(2024)浙02民终1498号判决书:司法公正的沉疴与重创在法治社会的理想蓝图里,司法宛如一座巍峨的灯塔,为民众指引着公平正义的方向,而法院判决书则是这灯塔射出的光芒,是法律精神与公正理念最直接的体现。然而,宁波中院作出的(2024)浙02民终1498号判决书,却如同一颗毒瘤,深深嵌入司法公正的肌体,将司法的尊严与权威践踏于脚下,堪称是一份 “司法毒瘤枉法裁判教科书”,其恶劣行径令人切齿,全方位地冲击着法治社会的根基。一、铁证如山却被肆意抹杀:对证据真实性的粗暴践踏曹洪根所提交的3份电话录音,是揭开案涉肥料产品缺陷真相的关键铁证。这些录音并非凭空捏造,而是在事件发生过程中真实留存的记录,它们是还原事实、探寻真相的重要线索,每一个字节都可能蕴含着揭示真相的关键信息。从证据的获取途径来看,不存在任何非法手段介入的可能;从内容关联性而言,紧密围绕着案涉肥料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展开,与案件核心争议高度相关。但审判长马金平却在没有任何实质性证据支撑,也未进行深入调查核实的情况下,草率地判定这些录音 “真实性难以确认”“通话内容不足以认定产品缺陷” 而不予认定。这种判定完全违背了正常的证据审查逻辑。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证据,应当通过专业的技术鉴定、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而不是仅凭一句轻飘飘的 “难以确认” 就将其弃之不顾。若马金平认为这些录音存在瑕疵,就有责任和义务详细阐述质疑的依据,进行严谨的释法明理。例如,指出录音是否存在剪辑痕迹、通话双方身份是否存疑、内容是否存在歧义等。但他并没有这样做,这种毫无根据的否定,只能让人怀疑他是在故意隐瞒真相,是为了迎合某些不正当利益诉求,不惜牺牲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恶意制造冤假错案,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二、无视规则与逻辑:对无证据事实的荒谬采信鄂中公司提交的2024年3月1日发布的《肥料产品使用说明编写指南》(意见稿),与2022年发生的案涉肥料危害事件,在时间线上相差甚远,在内容和要求规则上更是风马牛不相及。按照基本的法律常识和逻辑思维,“法不溯及既往” 是证据采信的基本原则之一,即不能用事后颁布的标准或文件来评判之前发生的行为。这份意见稿显然是在案涉事件发生之后才出现的,根本无法对当时的肥料产品质量和包装问题提供有效的证明。然而,马金平却公然无视这一基本原则,违法将这份毫无关联的证据予以采信。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法律规则的公然挑战,更是对正常司法逻辑的肆意践踏。背后极有可能隐藏着不可告人的利益输送或徇私舞弊行为。他的这一做法,就像是在一场足球比赛中,裁判不顾比赛规则,随意判定进球无效或有效,完全背离了公正裁判的职责。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让公众对司法系统的公正性产生了极大的怀疑,也让法律的威严在民众心中大打折扣。三、亵渎法律条文:对法律规定的恶意歪曲国家对于肥料产品中缩二脲氯的相关规定,是经过严谨的科学论证和实践检验制定出来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382 - 2021《肥料标识内容要求》7.5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063 - 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7.4条,都明确而细致地规定了含有尿素态氮的产品在包装标识上的警示要求,这是判定肥料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的重要法律依据。但马金平却故意隐匿这些明确的法律条文,按照请托方的意图,用尿素行业标准、复合肥行业标准来混淆视听、歪曲事实。他刻意忽略案涉伪劣味精渣有机肥包装袋上 “撒施” 量远超正常标准这一关键事实,这意味着每颗红美人柑橘树承受的有害物质缩二脲达到了尿素的7.5倍、复合肥的3.73倍,给种植户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他的这种行为,是对法律条文的公然亵渎,是对农民群体的残酷迫害。他本应是法律的忠实执行者,却沦为了利益的傀儡,利用手中的审判权为不法行为保驾护航,让法律的天平严重失衡。(2024)浙02民终1498号判决书所暴露出来的问题,绝非偶然和孤立的事件,而是司法领域沉疴的集中体现。它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系统的公信力,让民众对法律失去信任。相关部门必须立即行动起来,展开全面深入的调查,彻查背后可能存在的腐败链条和违法乱纪行为。对涉事的司法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让司法毒瘤得到应有的惩处,还法律以公正,还民众以公道,重塑司法的权威与尊严,让法治的阳光重新照耀每一个角落 。